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合作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第一条、 项目合作
甲方将其所管理 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备工程项目授予乙方独家投资、 建设、 运行和维护。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 投资、 建设、 运行和维护, 并经过向充电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回收成本、 偿还债务、 赚取合理利润。
甲、 乙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及要求
2.1、 项目地点: 小区;
2.2、 建设数量: 具体依据现场安装智能充电插座;
2.3、 甲方确保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权含有独占性, 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全部或部分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推行本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2.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不然, 甲方有权将乙方特许经营权收回。
2.5、 甲方应在 前完成本项目建设场所上整理工作, 架设好本项目日常运行所需220V线路、 线管、 防雨设备等, 将符合以上条件场所移交给乙方, 由乙方进行建设。
第三条、 项目建设总投资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价
单位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总价
大写:
累计¥: 元
6
说明:
第四条、 项目建设、 经营及移交合作期
4.1、 本项目分为设计, 建设及经营三个阶段, 各阶段具体期限分别为:
4.1.1、 设计期(含调试试运行) 天,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1.2、 建设期(含调试试运行) 天,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1.3、 经营期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期间本项目及隶属物全部权归乙方全部; 经营期满后, 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利, 及就本项目合作模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收益方法
5.1、 由乙方投资建设 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正式经营后, 在每个月10号, 甲方把上月卖卡收益支付给乙方, 同日乙方与甲方核实电费成本, 并于当日将电费和分成交付甲方。
甲方分成=(收入-电费成本-设备折旧)*分成百分比 ,
5.2、 卡片押金由甲方收取保管, 如遇退卡, 卡片押金由甲方退还。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享受以下权利:
6.1.1、 有权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及建设过程中生产安全给予监督并提出建设意见;
6.1.2、 有权在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
6.1.3、 有权在经营期间对乙方正确、 合理使用项目建设及经营正当性进行监督和检验;
6.2、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6.2.1、 负有在本项目经营期内, 监督智能插座日常运行及安全维护工作义务;
6.2.2、 负有在本项目实施前、 中、 后充足做好用户宣传工作, 加强住户充电管理, 提升插座利用率义务;
6.2.3、 在乙方经营期间, 负有不干预乙方正当、 正当自主经营义务;
6.2.4、 负有为乙方出具与项目建设相关相关证实或手续义务;
6.2.5、 负有在违约时按本协议违约条款约定, 向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乙方享受以下权利:
7.1.1、 享受按本协议第4.1.2条约定利用本项目进行经营权利;
7.1.2、 享受在经营期间不受甲方不妥干预、 自主经营权利;
7.1.3、 享受在建设和经营期间因建设或经营需要, 要求甲方出具对应证实、 手续和提供方便权利;
7.2、 在协议推行期间, 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7.2.1、 负有按本协议第5.1、 5.3条约定, 按时、 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本项目经营收益义务;
7.2.2、 负有对本项目进行设计、 施工, 并负有按本协议第4.1.1条约定, 按时开工建设并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义务;
7.2.3、 在项目建设期间, 负有遵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安全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负担全部责任义务;
7.2.4、 负有在违约时按本协议违约条款约定, 向甲方负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义务;
第八条、 双方其她约定
8.1、 本项目建设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属于IC卡预付费消费方法, 项目建设期间, 甲、 乙双方委派代表按约定时间、 地点为用户宣传和办理IC卡。充值现金由乙方收取、 保管。
8.2、 本项目在经营期内, 为方便用户办卡和充值服务,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甲方每个月10日将上月用户办卡量和充值量实际金额足额交给乙方。
8.3、 本项目建设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是为满足小区居民日常出行需求, 依据国家电网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严格根据 元/度来核实每个计费周期电费, 每个月10日缴纳上月产生电费给甲方, 如出现电费标准调整, 按政府政策实施。
8.4、 乙方在经营期内, 遇有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 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 双方均不负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 能够继续推行本协议, 不然, 能够终止本协议, 不负担违约责任。
8.5、 乙方在经营期内, 遇有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并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定责任。
8.6、 协议签署后, 甲方委派 为代表, 监督、 检验产品、 工程质量及验收, 协调工作中发生相关事宜, 负责处理施工过程碰到问题。
8.7、 甲方在本项目经营期负责设备安全监督, 如因看管不到位造成设备被外力或重力及人为损坏不能使用, 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由乙共同负担。
8.8、 乙方委派 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施工质量、 安全问题, 协调工作中发生相关事宜。本项目经营期内, 乙方提供专员对接, 负责服务沟通, 技术支持, 系统维护, 定时巡检, 并帮助甲方宣传资料、 使用方法方法, 实现双方共赢最大化。
8.9、 本项目进入经营期后, 甲方委派 为代表, 负责保管充值设备和为用户提供办卡与充值服务, 并与乙方人员核实每个电费计费周期内成本。
8.10、 本项目在经营期内, 连续三个月平均每个插座当月累计消费金额少于30元, 乙方有权取消一部分插座, 累计发卡量大于3倍插座数量,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一部分。
8.11、 乙方确保每个月一次正常巡检智能插座运行情况, 不定时检测、 维护、 巡检系统运行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组成违约, 按下列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9.1.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5条约定, 未按时将适合项目建设场所交付乙方建设, 除按100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 本协议第4.1.1条、 第4.1.2条和第4.1.3条约定各项期间得以按实际拖延交场所时间给予顺延;
9.1.2、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6.2.4条约定, 无正当理由无理干预乙方正常、 正当经营, 给乙方造成损失者, 由甲方按乙方所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9.1.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8.2条约定, 未立刻、 足额向乙方支付每个月用户办卡量和充值量实际金额, 按每日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4、 在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者, 赔偿乙已投资损失及利息。应赔偿投资损失和利息计算方法为: 应支付金额=(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项目总投资金额—经营期内乙方实际所得利润)×(1+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9.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组成违约, 按下列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9.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约定, 未立刻、 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电费成本, 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2.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条约定, 未立刻、 足额组织和投入项目建设资金, 以及其她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拖延, 按1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3、 在协议推行期间, 乙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在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时立刻将建设项目移交给甲方, 并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经营收益及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建设赔偿或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原因
10.1、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全方面推行者, 不能推行或全方面推行协议一方在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发生后立刻向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全方面推行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3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 能够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相关证实后, 能够免去违约责任负担。
10.2、 本协议第13.1条所称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原因定义为:
10.2.1、 不可抗力: 系指因为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预防、 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事件, 以致不能推行或不能准期推行协议事实。
10.2.2、 政策性原因: 系指因法律、 法规改变, 或因政府管制或许可行为限制,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所开发建设项目无法由乙方继续进行经营多种原因。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11.1、 本协议因已按约定推行完成而自然终止;
11.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11.3、 本协议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私自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11.4、 因物业管理权属变更则协议终止;
11.5、 法律法规要求终止其她情形。
第十二条、 附则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为本协议有效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及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当授权代表人签章后即时生效, 至本协议第4.1.3条约定移交日或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失效。
14.3、 本协议一式 份, 每份共 页(包含协议封面、 协议内容等), 甲、 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 乙方: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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