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用热协议
用户编号:
供热方: 服务电话: 用热方: 联络电话:
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给,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 经双方协商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用热地址、 面积
一、 用热地址: 路 小区 楼 单元 房。
二、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实证载面积为准; 无房屋产权证实, 以售房协议载明建筑面积为准。以上方法无法确定建筑面积时, 双方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要求核定面积)。
三、 建筑类别: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四、 用热性质: □居民 □非居民
五、 计费方法: □分户计量 热量表编号:
□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
六、 小区设计户内采暖方法: □地暖 □挂暖
第二条 供热方法、 期间及质量
一、 在协议使用期内, 供热方经过供热管网及隶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内向用热方供热。
二、 依据洛阳市政府相关要求, 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 协议使用期内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要求实施。
三、 分户计量时, 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 非分户计量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住宅, 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温在-3℃以上), 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要求质量标准, 即室内温度为18±2℃。
第三条 用热计量、 热价及热费结算方法
一、 用热计量
(一)非分户计量: 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 建筑类别, 根据面积计费方法结算热费。
(二)分户计量: 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热量表须经洛阳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 认定, 并出具检定合格证实。
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产权人, 应按要求定时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 因自然损坏、 故障或其她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确计量热量时, 应立刻维修或更换。
供热方采取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 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原因无法正确计量, 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 用热方应根据以下方法支付热费: 热量表正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 不能正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法结算。
采暖期内, 双方对计量器具正确性产生异议时, 由异议方提出检验申请, 共同到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 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法付费并负担检定费; 若检定不合格, 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法向供热方支付热费, 供热方负担检定费。
二、 供热价格
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用热性质及计费方法, 根据洛阳市政府文件热费价格收取热费, 在协议使用期内如遇热价调整, 根据市政府相关调价文件实施。
(一)非分户计量方法供热价格:
1、 多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9 ;
2、 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6;
3、 高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2;
4、 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 0.3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二)分户计量方法供热价格:
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施两部制计费措施: 基础热费与计量热费, 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础热费+计量热费。
1、 基础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热费×30%
2、 供热单价: 0.142元/kwh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kwh)
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施两部制计费措施: 基础热费与计量热费, 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础热费+计量热费。
1、 基础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热费×30%
2、 供热单价: 72元/吉焦
计量热费=72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基础热费:
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 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 并支付基础热费(即以非分户计量方法计算整个采暖期热费25%)。
(四)特殊房型特殊部分基础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措施计算:
1、 起高房型基准热费:
以层高3米为基点, 每超出0.3米, 基准热费增加10%。
2、 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
(1)安装采暖设施阁楼: 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50%计入用热面积; 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按其建筑面积100%计入用热面积; 2.8米以下按其建筑面积50%计入用热面积。
(2)未安装采暖设施阁楼: 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25%计入用热面积; 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按其建筑面积50%计入用热面积; 2.8米以下按其建筑面积25%计入用热面积。
三、 热费结算方法
(一)用热方在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费, 预付热费金额统一根据前述非分户计量方法计算。
采暖期结束后, 对于以分户计量方法计费, 供热方依据用热方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供热方于第二年4月15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通知形式, 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用热方如有异议, 可在3日内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 供热方收到后, 双方可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实际应付热费超出预付金额, 用热方应在3日内补足热费; 低于预付金额, 剩下热费将结转到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或退费。
(二)供热方因系统故障造成供热连续中止超出二十四小时, 应按实际停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方热费。
用热方若需发票, 可凭热费代收银行出具相关收据, 在供热期间到供热方新区热力分企业换取。
第四条 供、 用热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
从热源(厂、 站)至用热方小区计划红线城市供热管道属供热设施, 其它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小区内公共用热设施(含热力站及庭院管网)由小区内全体用户(业主)共同维护管理; 用热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入户装置之间楼道公共用热设施由该单元用户共同维护管理; 用热方室内管道、 散热器等用热设施由用热方自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供、 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立刻推行维护管理义务, 确保供、 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供热方代为维护管理, 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 供热方权利和义务
一、 根据协议约定供热期限、 地址、 范围及质量向用热方供热, 并依据协议约定及洛阳市政府相关要求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 对用热方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阻止用热方私自变更用热性质或超范围用热。
三、 供热方须在每次采暖期之前完成供热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 并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热方所在小区, 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
四、 供热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热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验、 排查时, 必需佩戴工作标志, 实施文明服务, 用热方应予主动配合。
五、 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出现故障, 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8小时以上时, 应该通知用热方, 并立刻组织抢修, 立刻恢复供热。供热方因设备检修需要中止供热时, 应该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热方(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
六、 基础热费以小区首次供暖季开始计取。
七、 用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供热方可暂缓或停止供热:
(一)未按时缴纳热费;
(二)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室内用热设施、 严重影响其她用户正常见热, 危害供热公共安全;
(三)改变用热性质, 未向供热方申报;
(四)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用热, 而又不补缴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用热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用热方及供热建筑应含有以下条件, 方可用热:
(一)用热建筑应达成建设部节能建筑标准并满足省、 市相关节能方面要求;
(二)用热设施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规范》(GB5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
(三)用热设施根据国家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制订《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措施》要求建设, 设施完善良好, 系统含有供热功效;
(四)户用热计量仪表经依法设置监督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五)如用热方用热设施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含有供热条件, 或可能影响其她用户正常见热时, 应立刻维修更换直至符合并网供热标准;
(六)用热设施已经过供热方新区热力分企业整体验收。
(七)用热方所在小区用热户超出小区总户数25%且所在住宅楼用热户超出本栋楼总户数25%。
二 、 用热方应该向供热方提交真实身份证实、 房屋全部权证实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三、 根据协议约定向用热方支付热费, 有权对分户计量热量或热费向供热方申请复核。
四、 增加用热面积、 变更用热性质或用户名前, 应该向供热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及其她相关事项。
五、 应按国家要求对分户计量仪表进行周期检定, 并负担相关检定费用。如因用热方原因造成计量仪表不能正常工作, 用热方应立刻更正, 并根据本采暖期中用热量最高月份热费支付当月热费。
六、 分户计量热量表及隶属设施产权归用热方全部, 在保修期内维修与维护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保修期满后维修及零配件更换(如温度传感器、 电池等)费用由用热方负责。
七、 在供热方进行供热管网试压、 系统清洗调试及试运行期间, 用热方应确保用热地点留人等候并给予配合; 主动配合和接收供热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若用热方不能推行以上义务, 须确保室内用热设施在管网试压、 系统清洗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处于关闭且完好状态。因用热方室内用热设施未关闭或损坏等原因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用热方须自行负担一切责任。
八、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用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
九、 不得私自拆、 改供热设施或扩大用热面积, 不得改变原设计和用热用途(包含泄放供热管网中循环水)。
十、 若用热方将本协议约定用热住宅用于(或部分用于)办公或进行其她营利性活动, 即用热性质由居民用热变更为非居民用热, 用热方须根据非居民用热收费标准向供热方支付热费。
十一、 用热方联络方法(包含联络地址、 电话、 邮箱等)若发生变更, 须立刻通知供热方进行变更确定; 变更确定前, 原联络方法继续有效。若因用热方未立刻通知造成损失由用热方负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热方违约责任
(一)因为供热方原因未根据协议约定供热, 供热方应在采暖期满后据实结算, 根据采暖期内停热实际天数退还用热方热费, 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给予对应核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 供热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1、 室外温度低于采暖设计室外计算温度(洛阳市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3℃);
2、 用热方私自改变居室结构或拆、 改供热设施;
3、 用热方室内因装修、 保温方法不妥或采暖设施堵塞, 影响供热效果;
4、 停水、 停电造成供热中止;
5、 热源或城市供热管网检修、 抢修造成供热中止不超出二十四小时;
6、 用热方所在单元或整栋楼用热率达不到60%;
7、 因不可抗力或其她非供热方责任造成中止、 停止供热。
二、 用热方违约责任
(一)用热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热费, 除付清拖欠热费外, 每日还应该按欠费总金额千分之三向供热方支付违约金。
(二)用热方若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七、 八款要求, 应在接供热方通知后7日内恢复原状, 若所以影响其她用热人正常采暖、 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和检验, 给其她户造成损失, 应负担民事赔偿及其她对应法律责任。
(三)用热方未支付热费私开阀门用热, 供热方将采取截断管道等方法立刻停止用热, 用热方除向供热方支付已用热费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已用热费100%违约金。
(四)用热方私自更改小区户内设计采暖方法, 造成户内温度不达标或影响其她用户正常采暖, 供热方有权要求恢复原设计方法。对于挂暖改地暖增加加压循环泵, 影响其她用户正常采暖, 供热方有权要求其配合拆除加压循环泵。
第八条 协议使用期限
协议使用期为三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双方无其她要求或政策改变, 协议到期后顺延。
第九条 协议变更
1、 本协议约定用热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 用热方应立刻书面通知供热方, 结清应付热费并办理对应变更手续后, 与供热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前用热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约定权利与义务。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或因采暖面积、 双方电话、 地址等相关信息或其她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 用热方提供房产证实和身份证复印件做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可向供热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签章生效。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供热方: (签章) 用热方: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应急联络人:
应急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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