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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09689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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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 为加强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预防事故发生, 特制订本管理标准。 二、 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在企业区域含有火灾、 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多种焊接、 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 火炉、 液化气; 3、 烧、 烤、 煨管和产生火花作业; 4、 临时用电、 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三、 用火管理实施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用火作业必需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 用火划分等级。依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 用火分为一、 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 一级用火: 1、 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装置、 罐区和仓库等; 2、 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 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需进行用火。 4、 生产运行关键装置、 要害部位通常不安排晚上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 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 二级用火: 1、 从易燃、 易爆或系统拆除容器、 管线, 已运到安全地点、 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 装置、 罐区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地域及循环水系统; 3、 其它临时用火。 (三)、 固定用火: 在企业内没有危险区域, 设置固定动火点一处, 为企业办公室前, 固定动火点要设置标志, 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 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验。 五、 用火作业审批 1、 一级用火作业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 由安环科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制订可靠施工方案, 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 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验, 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逐项落实后, 报总经办同意后, 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 准许用火。不然严禁用火。 2、 二级用火作业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 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责任人, 对用火现场认真检验确定, 制订可靠安全方法, 并填写动火作业票, 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验并总经办同意后, 方可准许用火。 3、 固定用火审批。固定用火区设定由工程部依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 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同意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包含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 安全距离应大于30M, 并设置显著标志。 六、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 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 由工程项目责任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 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方法, 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验, 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逐项落实后, 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 准许用火。 七、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出8小时;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见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 日常见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出12小时, 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出3天; 固定用火点每年由企业领导检验认定一次。 八、 用火作业基础标准。 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 凡可动可不动火, 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设备、 管线, 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 必需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 必需同时遵守相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用火审批人必需亲临现场检验落实防火方法后, 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 用火作业过程中假如作业条件发生异常改变, 必需立刻停止作业, 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 节假日期间用火, 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 动火分析 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通常在易燃易爆装置、 管道、 阴井等部位及其她认为应进行分析部位动火时, 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2、 动火分析取样点, 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 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 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 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min, 如超出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min时, 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时间超出4小时, 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 用火作业过程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施“三不用火”, 即没有经同意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防火方法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验用火作业情况。在发觉违反用火管理标准作业时, 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停止用火, 并依据违章情节, 对违章者严厉处理。 十、 用火作业人员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需持有效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实施“三不用火”标准;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标准用火要求, 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 用火监护人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需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情况; 必需有较强责任心,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需有应对突发事故能力; 2、 用火监护人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 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指导下, 逐项检验落实防火方法, 检验用火现场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觉异常情况要立刻采取方法,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权限: 当发觉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 或者用火安全方法不落实时, 用火监护人有权阻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实施“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并汇报相关领导。 十二、 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 一级、 二级用火, 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人以上监护; 2、 检修期间二级用火, 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 同一作业面, 但最多不超出3处。 十三、 生产装置区域、 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临时用电, 用电管理部门应依据同意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要求》。 十四、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 作业时随身携带由; 第三联监护人持有, 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车间或岗位; 2、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凭证和依据, 不得随意涂改, 不得代签, 不需要填写栏目, 一律用“/”表示; 3、 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十五、 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问题, 由总经办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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