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勘察设计协议
协议协议书
本协议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 、 (联合体, 其中 为牵头人, 以下简称“乙方”) 于 年 月 日在 共同签署。
甲方依据 , 委托乙方负担 勘察设计, 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一、 工程概况: 。
二、 乙方负担勘察设计任务包含: 具体勘察测量, 具体设计及现场服务, 完工测量, 完工图编制, 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协议条款;
(4)通用协议条款;
(5)投标书;
(6)联合体协议;
(7)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审核经过勘察设计具体工作纲领及进度计划、 专题研究具体工作纲领等);
(8)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其她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 但如有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处, 以上面所列次序在前者为准。
四、 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万元)。
五、 项目经理: ; 分项责任人: 。
六、 勘察设计(含相关服务)周期: 年 月 至 年 月。
七、 甲方和乙方双方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协议条款要求。
八、 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九、 本协议书及协议正本三份, 甲方与乙方联合体组员各执一份; 副本十二份, 甲方与乙方联合体组员各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十、 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乙方联合体组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协议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含义。
1.1 工程: 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工程。
1.2 发包人: 即协议协议书中“甲方”, 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实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单位, 或其指定负责管理建设项目代表机构,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正当继承人。
1.3 设计人: 即协议协议书中“乙方”, 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收, 并与发包人签署了协议协议书负担本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 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正当继承人, 但不包含该当事机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 则设计人包含联合体全部组员单位。
1.4 分包人: 是指经发包人同意, 含有对应资质, 从设计人处分包负担勘察设计协议中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 并与其签署分包协议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汇报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机构。
1.6 项目经理: 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组织管理者。
1.7 专业责任人: 指由设计人同意、 并经过发包人认可各专业设计责任人、 勘察、 测量责任人。
1.8 勘察设计协议: 指协议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专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 以及组成协议组成部分其她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依据, 指中国国家标准和建设部颁布相关 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现行标准、 规范、 规程、 定额和措施等, 以及发包人相关勘察设计其她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协议要求而进行相关工程测量、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 专题勘察、 材料试验、 科学研究试验、 工程及设施设计、 水土保持设计以及经济调查, 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协议包含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汇报: 指设计人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规范、 要求提交勘察结果, 包含初勘汇报、 详勘汇报。本协议包含具体勘察汇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 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规范、 要求提交设计产品, 包含初步设计文件、 技术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协议包含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协议价: 指签署协议时协议协议书中写明, 包含了暂列金额协议总金额。
1.14 协议结算价格: 指设计人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金额, 包含在推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1.15 暂列金额: 指临时未定, 包含在协议中, 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金额, 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根据协议条款第7.5款要求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指因为勘察、 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填补本质缺点, 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 设备进行更新、 补强、 返工修复事故。
质量事故界定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实施。
1.17 不可抗力: 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方法避免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或社会政治原因等。
1.18 天: 除尤其指明外, 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
2.发包人责任与义务
2.1 发包人应严格推行基础建设程序, 依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 确定合理设计工作量及合理设计周期, 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立刻支付勘察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前一阶段全部勘察设计文件、 资料及附件、 相关协议、 文件等, 并对提供原始资料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 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必需帮助, 但并不免去设计人依据本协议要求应负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教授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结果、 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多种研究试验结果进行审查, 并负责设计文件报审工作, 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落实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相关问题应立刻给予认真解答, 但并不免去设计人依据本协议要求应负责任。
2.5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投标文件、 勘察方案、 设计方案、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勘察结果、 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以外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协议要求勘察设计周期。
2.7 因为实施发包人书面指令而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负担责任。但不免去设计人依据本协议要求应负责任。
2.8 发包人应推行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义务。
3.设计人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通常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依据本协议工程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勘察设计技术要求要求, 完成本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做好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确保体系, 加强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设计文件设计、 复核、 审核、 会签和同意制度, 明确各阶段责任人, 并对本协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 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铁路、 航道、 水利、 管线、 电力电信及其她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取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认同意见、 协议、 同意文件或纪要等, 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 应采取对应安全、 保卫和环境保护方法, 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方法, 而发生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人身伤亡、 罚款、 索赔、 损失赔偿、 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或者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 或财产损失, 或由此而引发其她一切损害和损失, 发包人均不负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 应参与发包人风险以外其它相关雇主责任保险, 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协议报价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 假如因其采取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引发索赔或诉讼, 则设计人应负担全部责任, 并保障发包人免于负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 应该取得该投标人书面同意, 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全部资料均为保密资料, 设计人除在推行本协议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 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含本协议使用期内及以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结果(包含研究试验结果)、 设计文件审查并不免去设计人责任。
3.1.9 设计人必需接收发包人指示, 积级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通常要求
3.2.1 设计人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重视地质环境对 安全影响, 提交勘察文件应该真实、 正确、 可靠, 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设计人应该对有可能引发 工程安全隐患地质灾难提出防治提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资料。勘探点数量、 深度和位置可依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 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同意。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统计每日工作内容, 保留原始统计资料与数据, 以供发包人检验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 如发包人依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要求, 或更改钻孔深度, 设计人应主动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对应保护, 碰到地下文物时应立刻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 应采取有效方法避免对原有道路、 桥梁、 结构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发一切索赔、 赔偿、 诉讼费用和其她费用, 由设计人自行负担。
3.3 设计通常要求
3.3.1 设计人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预防因设计不合理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采取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 设计人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需落实“技术优异、 安全可靠、 适用耐久、 经济合理”基础标准, 加强总体设计, 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计划、 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农田水利、 森林植被、 水土保持、 生态环境、 特殊设施保护区、 其她运输方法和其她建设工程总体协调和配合, 节省资源、 保护环境、 合理选择技术指标,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 充足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 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3.3.3 设计文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编制必需严格实施国家基础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 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 标准、 规程、 定额和协议要求;
(2)设计文件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 落实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方针,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 节省资源和能源, 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 城市、 集镇、 村庄计划和相关专业计划, 符合国家相关劳动安全卫生、 消防、 抗震、 人防要求;
(3)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完整、 正确、 可靠, 设计方案论证充足, 计算可靠, 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要求;
(4)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对应设计阶段相关要求, 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设计文件必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符合安全、 适用、 耐久、 经济、 美观综合要求; 并应尤其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协调性和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要求;
(6)设计文件中相关工程建设材料、 配件和设备选择, 应该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 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给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需依据批复可行性研究汇报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 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依据。
设计人初步设计文件必需接收发包人、 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凡审查意见中提出问题, 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落实落实, 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无偿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设计人应按同意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并接收发包人、 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 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依据。
3.3.6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设计计算书时, 设计人必需立刻提供。
3.3.7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全部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研究试验阶段性或结果性汇报, 接收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8设计人应依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提交对应专题研究汇报, 并经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 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图纸、 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 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与标前会, 就相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并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 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有能力立刻处理与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问题;
(3)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主动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对因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提出对应技术处理方案;
(5)参与本工程中间交接、 交工、 完工验收, 提交设计工作汇报, 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要求派驻设计代表, 不然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觉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 有权提出更换,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由设计人负担, 设计人应立刻完成勘察设计, 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负担对应责任, 因为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增加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 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 除此之外设计变更, 其费用就视为已含入协议报价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全部设计变更必需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定。
3.5 履约保函
3.5.1 在签署协议前, 设计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要求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取履约保函, 则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协议条款要求等级银行开具。实施本条要求所需费用由设计人负担。在发包人签收最终一批勘察设计结果文件之前, 设计人应确保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均应在履约担保使用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协议要求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勘察、 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负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 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 也不应解除设计人依据协议要求应负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协议须在签署之日 7 天内报发包人立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法律和经济纠纷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确保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投入工作, 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 未经发包人同意, 项目经理、 专业责任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假如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 渎职或从事其她违法活动,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 设计人应立刻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对应资历人员替换; 若非因上述原因, 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能够更换其所派驻现场人员, 但应符合协议要求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工作进度没有达成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进度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 设计人应立刻安排, 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之中。
3.7.4 因为发包人提出加紧设计进度, 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 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推行协议负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络并接收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组员全方面推行协议。发包人就本协议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公布任何指令、 指示、 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她组员含有相同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协议要求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勘察汇报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联合体组成、 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她义务
设计人应推行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结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结果
设计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分批、 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结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勘察设计结果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具体工作纲领及进度计划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 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含有可实施性、 分项目勘察设计具体工作纲领及进度计划, 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提议采取方法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 经同意后作为勘察设计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具体工作纲领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 应针对专题研究具体内容提交具体工作纲领(含电子文件一份), 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 并作为勘察设计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具体工作纲领及进度计划、 专题研究具体工作纲领审查, 并不免去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负担责任。
4.4 设计进度汇报
设计人应在每个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汇报, 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 并依据发包人要求, 参与发包人组织月度工作例会。
5.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违约
5.1.1 因为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 或未按协议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必需资料, 而造成勘察设计返工、 停工、 窝工或修改设计,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为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造成增加人员和费 用, 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出协议要求日期支付费用, 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偿付措施与金额按本协议条款第 7.2 款要求办理。
5.1.3 在协议推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 还应按剩下协议价 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违约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个情况, 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根据本协议要求强制性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 或未依据勘察结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 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 供给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结果、 设计文件、 专题研究汇报(发包人同意延长久限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设计人未在专用协议条款要求期限内完成对勘察结果、 设计文件、 专题研究汇报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资料不足、 方案缺点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根据本协议第 3.4.1 项要求提供配合招标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立刻选派合格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 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通常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资料不足、 方案缺点或质量低劣而且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11)因为设计人过失或责任引发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 造成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关键勘察设计人员发生改变(包含项目经理、 专业责任人、 和其它关键设计人员改变, 但因不可抗力引发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其她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违约情况时, 不管发包人是否解除协议, 发包人都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协议条款中要求违约金,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5.3 责任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协议协议书中要求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协议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终生责任。
6.协议生效、 推迟与终止
6.1 协议生效
协议文件自双方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根据协议文件要求实施。
6.2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 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处, 以所列次序在前者为准:
(1)协议协议书及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审核经过勘察设计具体工作纲领及进度计划、 专题研究具体工作纲领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项目关键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其她文件。
6.3 延误
6.3.1 因为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造成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采取合理方法使损失降低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具体原始统计。
6.3.2 因为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设计人无法推行协议, 设计人能够提出终止协议, 并于28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由此造成损失, 应由发包人依据协议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给予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能够在最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协议, 一旦收到这类通知, 设计人应立刻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推行本协议要求责任与义务时, 应以书面通知设计人, 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回复, 发包人能够发出深入通知终止本协议, 但此深入通知必需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协议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管何种原因, 本协议终止, 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权利、 索赔要求和应负责任。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协议要求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 则发包人应依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由联合体牵头人依据联合体各组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完成质量, 向联合体各组员及分包人支付协议款, 由此发生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协议总价内,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 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组员支付协议款。
7.1.2 本协议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勘察设计费, 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对应勘察设计费审批额, 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给予扣除, 协议总价则对应变更, 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要求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 15 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 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 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支付。 如在要求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 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要求向设计人支 付滞纳金。
7.3 有异议支付
假如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有异议时, 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 设计人应在 15 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日期为准)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假如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通知后
15 天内(以设计人确定收到通知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回复, 则发包人不予支付, 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留能清楚证实相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统计, 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许可发包人指派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协议暂列金额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或根本不予动用。 假如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 专题研究、 审查和会务工作, 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对应项目基础单价和实际发生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 或者按实际发生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调整
在协议实施期间, 若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 法规、 标准公布或市场原因改变造成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改变, 则应依据专用协议条款要求进行对应调整。
7.7 质量确保金
为确保设计人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 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协议条款约定金额作为本项目质量确保金, 待项目经过完工验收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负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一切税费, 并包含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其它
8.1 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必需服从中国现行法律和法规, 对协议解释应以中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结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结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受, 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 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结果, 则无须经过设计人同意。
8.3 利益冲突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收本协议要求以外与本工程相关利益和酬劳; 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8.4 争议处理
8.4.1 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 如发生任何争议、 纠纷或因违反、 终止本协议而引发对损失、 损害任何赔偿, 应事先协商, 设计人和发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向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个方法处理:
(1)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取仲裁方法最终处理争议项目,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含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拆方负担, 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百分比分担。
专用协议条款
说明:
1.专用协议条款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对通用协议条款进行补充、 细化。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补充或细化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和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2.专用协议条款编号应与通用协议条款一致。
1.定义和解释
1.1 此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为 。
1.2 发包人: 。
1.10 本协议包含具体勘察设计内容: 具体勘察测量, 具体设计及现场服务, 完工测量, 完工图编制, 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1.11 本协议包含勘察汇报: 。
1.12 本协议包含设计文件: 具体设计、 施工图预算、 工程量清单、 完工图 等。
2.发包人责任与义务
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相关基础资料及其提供时间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国家核准文件
1
协议签署后
2
环评、 安全、 地震、 地灾等专题评价汇报及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1
3
项目基础设计及其批复文件
1
2.8 发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 。
3.设计人责任与义务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除推行本协议通用条款中后续服务, 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参与工程设备、 材料采购招标技术规范书编制、 评标、 协议技术谈判及技术配合工作; 参与本工程相关调研和搜集资料工作, 以及施工招标、 监理招标技术配合工作; 参与设计联络会; 配合设计审查。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求: 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名, 其中最少有 专业工程师 名, 专业工程师 名; 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上述专业分项责任人担任。
3.5 履约保函
乙方提供履约保函(不少于 万元)。
3.9 设计人应推行其她义务: 。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结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结果本款约定为:
5.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违约
(13)设计人其她违约情况: 设计人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在施工进行期间, 每个月出勤日不满20日 , 或离开现场后, 甲方现场代表与其联络不上。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违约情况时, 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以下: 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本协议具体设计工作为固定总价: 万元整, 该总价包干使用, 设计变更、 计划调整调整等任何原因引发工作量改变均不予调整。
具体勘察测量采取固定单价, 分项单价见下表:
序号
勘察测量分项名称
计量单位
工作量
单价(元)
合价
(元)
备注
累计
元
7.2 支付时间
7.2.1固定总价部分
(1)协议签署后 28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协议价中设计费/%作为预付款(本协议推行后, 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 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修改同意后, 支付签约协议价 / %;
(3)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 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修改同意后, 支付至签约协议价中设计费用 60 %;
(4)施工招标图纸、 参考资料、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 人处, 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协议以后, 支付至签约协议价中设计费用80%;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 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修改同意后, 向设计人支付至协议结算价中设计费用 95%。
如发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协议价款, 在设计人书面催告后, 仍未在30日内支付, 发包人对拖延支付部分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违约金。
7.2.2固定单价部分
本项目勘察测量费用支付阶段以下:
(1)协议签署后 28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协议价中勘察测量费用 %作为预付款(本协议推行后, 预付款抵作勘察测量费, 不再扣回);
(2)勘察测量工作已完成部分, 其应计金额达预估总价 %以上时, 支付预估总价 %。
(3)关键勘察测量工作完成后并形成正式汇报送至发包人处, 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后, 支付至协议结算价中勘察测量费用80%;
(4)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 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修改同意后, 向设计人支付至协议结算价中勘察测量费用 95%。
发包人拖延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7.2.1条约定。
7.5 暂列金额
本款约定为: 本协议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 / %。
7.6 勘察设计费用调整
本款约定为: 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路由、 地质等原因改变引发勘察测量工程量改变小于等于±10%不予调整; 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路由、 地质等原因改变引发勘察测量工程量改变大于±10%以外部分, 按发包人实际核定实际增加或降低工程量及已协议单价, 调整确定勘察测量费。
7.7 质量确保金
本款约定为: 本项目质量确保金为协议结算价5%。在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确保金。
8.其她
8.4 争议处理
8.4.1 项约定为:
争议最终处理方法: 诉讼 。
诉讼机构名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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