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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出品电影《为时恰好》协议书
甲 方: 北京星辰协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霍彬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电总局对电影创作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为明确各方权利、 义务, 甲、 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自愿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 就电影《为时恰好》(以下简称“该影片”)共同摄制发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基础条款
1、 影片片名: 《为时恰好》
2、 主创人员:
导 演: 王劲林
编 剧: 王劲林
关键演员: 刘永生, 崔灵敏, 曹海涛, 张页石
如主创人员有变动或因剧本纠纷未处理, 须经各方共同协商顺延拍摄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 开机时间: 年 月 日; 停机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 字幕署名条款:
1、 双方同意: 由甲方负责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对该影片出品单位、 联合摄制单位、 赞助或支持单位、 演职员以及相关宣传品署名字幕、 排列次序、 字体大小和措辞等。
2、 双方同意该影片署名为: 《为时恰好》
出品方: 北京星辰协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联合出品:
(乙方企业)
第三条: 电影拍摄
1、 双方认可剧本及关键演员后委托甲方负责该影片组具体拍摄、 对外签约、 财务管理等相关摄制工作全部事宜。
第四条: 送审条款
1、 该影片由 甲 方负责报送立项申请及送审材料工作。
2、 该影片拍摄完成后, 由 甲 方负责按相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 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经过, 与其相关费用计入摄制成本。该影片未获审批经过前, 各方均无权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进行该影片放映和发行销售工作。
3、 该影片发行前如需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修改, 由 甲 方负责组织实施修改工作直至经过, 其她各方配合进行。
第五条: 违约条款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之内容, 未经其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如有违约, 违约方应负担该影片摄制总成本2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如因天灾、 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该影片无法完成, 双方均不负担责任, 双方以投资百分比负担风险。
第七条: 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如需补充或修改, 由双方协商处理, 并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 本协议签署、 推行等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如发生纠纷, 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4、 双方均不得将此协议作为融资依据, 因融资产生纠纷由融资方自行负责处理, 与其她方无关。
5、 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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