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JF--XXX
天津市旧机动车买卖协议
(征求意见稿)
协议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协议文本是依据《中国协议法》、 《旧机动车流通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订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 本协议所称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 是指出卖旧机动车当事人。
本协议所称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 是指买入旧机动车当事人。
三、 出卖人必需拥有出卖车辆全部权或处理权。属国有资产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判定评定, 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资产处理证实。
四、 本协议签署前, 应该充足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 了解与查对协议条款、 推行协议时间、 支付佣金方法和数额、 违约责任负担、 发生争议处理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使用、 修理、 事故、 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海关监管、 交纳税费期限、 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署本协议前, 应该仔细了解、 查验旧机动车车况、 相关车辆证实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 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XX年X月X日起使用, 以后在未制订新版本前, 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XX-XXX
天津市旧机动车买卖协议
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出卖人依法出售含有以下条件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 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首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 口私人 口公务车 口出租车 口租赁车 口其她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价格为(不含税费)、 (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_月_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 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方法自验收、 审验无误之日起 _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_%。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 并帮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过户、 转籍手续, 转籍过程中发生税、 费负担方法: _
。
第三条: 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
1、 出卖人应确保对出卖车辆享受全部权或处分权, 且该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能够依法办理过户、 转籍手续。
2、 出卖人确保向买受人提供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情况陈说完整、 真实, 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份。
3、 买受人应根据约定时间、 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 并根据约定支付车款。
4、 出卖人收取车款后, 出具收款凭证。
5、 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 转籍手续。
6、 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 转籍过程中, 因车辆使用发生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 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任何形式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负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提供车辆使用、 修理、 事故、 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交纳税费、 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置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出卖人应该无条件接收退车, 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 出卖人未根据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标准支付违约金。
3、 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时限内不能办理过户、 转籍手续,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负担一切损失;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时限内不能办理过户、 转籍手续,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负担一切损失。
4、 出卖人未根据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 逾期每日按车款总
价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协议争议处理措施
因本协议引发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也可向相关部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_种方法处理:
1、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她约定事项:
。
本协议一式 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 双方对协议内容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营业执照)证号: 身份(营业执照)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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