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管理
第一章
.物权(绝对权)
1. 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物(动产与不动产)享受直接支配和排她权利。
2. 物权种类全部权(产权)也叫自物权: 对自己物享受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
同益物权(她物权): 对她人物依法享受占有, 使用, 收益权利,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3. 物权转移
(1) 不动产物权变更, 转让和消亡, 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益
例外: 属于国家全部自然资源除外。(无需登记, 无变更现象发生)
注意: 物权转让协议效力与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无关。
(2)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另有要求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 内容)
1.4担保制度(填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信用不足一个方法)
一. 担保方法
{确保(人), 定金(金钱), 抵押 质押 留置(物)}
1. 确保: 确保期间和当事人约定, 若未约定, 则确保期间=主债权届之日+6个月
丁: 债权转让丙继续负担确保责任←甲(债权人)←买卖协议 付款(主协议)乙(债务人)
图
三. 物担保
物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标志物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
是否转移债务 否 是 是
处理方法 协议折价, 协议不成向法院申请拍卖, 拍卖价格优先受偿
注意: 依法可转让股票, 债权, 汇票, 提单, 款单, 著作权, 专利权, 应收账款
同一财产多个债权人抵押, 拍卖, 变更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以下:
抵押物办理登记, 按登记前后次序, 次序相同按百分比清偿。
抵押时未办理登记, 只签署抵押协议, 按协议前后次序, 次序相同按百分比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优先受偿
四. 定金(≠订金)
定金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出主协议中定数额20%
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协议成立
2.1协议法基础标准
1. 平等: 主体, 法律, 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平等
2. 自愿: 意愿表示一致, 不存在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等行为
3. 正当: 内容正当
4. 老实信用: 协议前义务: 签订协议过程中老实信用(如不可假定签订协议进行恶意磋商)
协议推行中义务: 全方面推行协议推行后义务: 保密等
5.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2协议法调整范围
1. 广义协议与狭义协议
广义协议: 债权-物权-身份-劳动-行政协议
狭义协议: 债权协议(«协议法»)
2. 不受协议法调整关键类型
相关身份关系协议; 如婚姻协议, 收养协议, 继承协议
相关政法行使行政协议; 如土地征用协议, 特许经营权协议
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法»)
政府间协议
2.3协议分类
1. 有名协议(经典协议)15种协议(协议法分则)
无名协议: 按协议总则通常要求处理, 可参考类似有名协议
2. 单务协议: 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另一方有义务无权利 如捐赠协议
双务协议: 双方互负权利与义务
3. 有偿协议: 有钱
无偿协议: 没钱
4. 要式协议: 需要特定形式 如建筑工程协议, 定金协议
不要式协议: 如六个月以下租赁协议
5. 诺成协议: 意思表示一致协议
实践协议: 以交付物作为生效务中协议(如定金协议)
6. 主协议: 主协议无效, 从协议也无效
从协议: 主协议无效, 从协议也无效
7. 格式协议: 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确定协议
8. 非格式协议: 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确定协议
注意: 1.格式条款由两种及以上解释时, 根据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意见不一致时, 以非格式条款为标准
2.4协议成立
当事人≥2人 且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就关键条款达成一致。
2.4.1要约
1. 概念: 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
注意: 要约邀请: 期望她人向自己提出要求意思 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关键条款明确), 且当事人愿受其约束(通常商业广告, 招募说明书), 视为要约, 不然视为要约邀请。
2. 要约生效(抵达主义) 要约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1) 要约能够撤回, 但撤回要约通知应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前或与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2) 要约撤销: 要约生效后, 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取消要约意思表示
图
要约能够撤销, 但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4. 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通知抵达要约人
(2) 受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使用期满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
2.4.2承诺
1. 概念: 同意要约意思表示
2. 组成要素:
(1)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2) 向特定要约人作出
(3) 须在承诺使用期内作出
(4) 承诺内容与要约实质内容一致
2.4.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不组成承诺, 视为新要约。
注意: 实质性变更: 对应价款, 酬劳, 质量, 数量, 推行地位, 推行方法, 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变更
2.4.2承诺
3. 承诺生效
承诺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
4. 承诺撤回(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能够撤回, 但撤回承诺通知应在承诺抵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抵达要约人。
5.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1) 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主观上超出承诺期限所做出承诺。需要约人立刻认可, 不然承诺无效。
图
(2) 承诺延误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向要约人作出承诺, 但因为客观原因等, 承诺延迟抵达要约人。若要约人立刻拒绝, 则承诺无效, 不然有效。
图
2.4.3协议形式与协议通常条款
1. 协议形式
(1) 书面形式
(2) 口头形式
(3) 其她协议(行为推定)
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如金融筹款协议, 六个月以上租赁协议)
议无效。
第三章——协议效力:
一、 协议成立与协议效力: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区分: 民事行为: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行为。正当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含有法律约束力正当民事行为。
2.协议成立为民事行为; 协议生效为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成立不等于协议生效
二、 协议成立后效力后果
协议成立: 有效协议、 无效协议、 可变更可撤销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
有效协议:
协议生效组成要件:
》协议当事人含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违反当事人意愿行为)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要求, 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含有法律所需特定形式
无效协议:
①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且损害国家利益(不含国企)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从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包含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②无效免责条款
当事人能够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 但出现下列条件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负责条款无效
③无效协议法律后果:
无效协议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协议中其她其她条款有效; 协议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中独立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效力
④因协议无效取得财产争议: 协议无效, 当事人因协议而取得财产, 按以下方法处理: 》给予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需返还, 折价赔偿
可变更可撤销协议
概念: 因一定法律事由, 当事人一方诉请法院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变更或撤销全部或部分条款协议
特征: 协议已经有效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需行使变动或撤销
类型: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 因显失公平而签订;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签订
行使主体: 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行使, 具体指: 误解人、 显失公平受害人、 受欺诈胁迫当事人
行使方法: 1.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消亡
1.含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从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注: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协议一直有效)
被撤销后法律后果与无效协议相同1.含有溯及既往效力: 自始无效
2.因协议取得财产: 折价赔偿
3.因一方过失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须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和可撤销区分: 1.法定事由不一样: 无效协议: 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 行政或法规强制性要求, 或者损害国家, 集体, 第三方利益; 可撤销: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是否自始无效不一样: 无: 法定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可撤销: 取决于撤销人是否行使权利
3.行使主体不一样: 无: 当事人及第三方均可主张可撤销: 含有撤销权当事人
4.是否依职权确定不一样: 无: 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直接确定其效力, 可撤销: 当事人须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其无效。
5.期限要求不一样: 无: 无时间限制; 可撤销: 一年内
效力待定协议
概念: 协议成立后因欠缺法定条件而使协议效力属于不确定状态协议
注: 1当事人主体资格有欠缺2当条件补充完备时, 才能确保其效力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署协议(年纪>10不过<18,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2.无权代理签订协议: 无权代理协议——①表间代理②其她协议; ①为有效协议, ②效力待定协议(经代理人追认为有效协议)
3.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签订协议——效力待定协议——经权利人确定或者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为有效协议
第四章——协议推行
1.协议推行应遵照标准: 全方面合适推行、 老实守信、 公平合理、 不得私自变更协议
2.协议推行主体: ①最少两方主体: 完成推行义务人(债务人), 接收推行权利人(债权人)
②协议推行中第三人: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 第三人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3.协议条款空缺: ①协议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格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儿使协议条款处于不完整或空状态②处理措施: 1.协议补充2.打不成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要求3.仍无法处理, 按以下要求处理:
适用一般商品具体要求——质量约定不明确, 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推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符合协议标准推行; 对价格或酬劳约定不明确, 根据签订协议时推行地市场价格推行; 推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能够随时推行, 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推行, 但当给对方必需准备时间; 推行费用负担不明确, 有有推行义务一方负担。
实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商品具体要求: 协议推行期间价格发生改变, 根据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 价格上涨按原价, 下降时按降价(卖方违约); 逾期提货或付款, 价格上涨按新价, 下降时按原价(买方违约)一方违约, 根据对违约方不利价格实施
4.协议权益救助方法: 抗辩权(私力救助方法)、 代位权, 撤销权(公力救助方法)
①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协议推行中, 双方都应该推行自己债务, 一方不推行或者有可能不推行时, 另一方能够据此拒绝对方推行要求。
种类: 1.同时推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前后推行次序。应该同时推行。同时推行抗辩权包含: ①一方在对方推行之前有权拒绝其推行要求;
②一方在对方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对应推行要求。
同时推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协议产生互负对价给付债务; (2)协议中未约定推行次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推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推行债务; (4)对方对价给付是可能推行义务。
2.后推行抗辩权: 后推行抗辩权也包含两种情况:
①应该先推行一方推行债务不符合要求, 后推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对应推行要求。
后推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协议产生互负对价给付债务;
(2)协议中约定了推行次序;
(3)应该先推行协议当事人没有推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推行债务;
(4)应该先推行对价给付是可能推行义务。
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前后推行次序, 应该先推行一方未推行时, 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推行要求;
3、 先推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 是指协议中约定了推行次序, 协议成立后发生了应该后推行协议一方财务情况恶化情况。
应该先推行协议一方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中止推行:
(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②代位权(债权人享受)1.甲乙之间债务, 及乙丙债务均正当且到期; 2.甲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3.甲行使代位权范围以自己债权为限; 4.甲行使代位权必需费用由乙负担; 5.乙对丙债权属于乙, 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③撤销权: 协议推行股过程中, 当事人一方(债务人)以不妥方法使自己财产降低, 从而给债权人债权实现带来潜在危害, 债权人能够依法申请为不妥行为给予通知
行使条件: 债权人: 撤销权资方不享受; 形式范围以自己债权为限; 需经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或向仲裁机构委员会申请仲裁; 债务人: 无偿转让财产给丙;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丙且丙知情; 部分或全部资除债务。。。。。。。。。。。注: 债权人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④协议变更, 转变与权利义务终止
协议组成体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主体改变-协议转让; 客体和内容改变为协议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协议,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需要办理同意, 应该办理同意登记
⑤协议转让: 权利和义务转让, 以及一并转让, 但不得私自转让(baidu搜索)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概念—协议权利义务处于消亡状态; 终止原因: 推行、 抵销
两种协议之债抵销需符合三个条件: 两债为同一类; 数量对等; 均正当且到期。提存-混同-免去
第五章——违约责任
①组成要件: 违约行为是一个客观违反协议行为。违约行为认定以当事人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行为或者协议义务相符合为标准, 实施严格责任标准
要件: 须有一定违约行为存在; 造成一定损害事实; 伟业U型维和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②负担违约责任方法: 1)继续推行。 (2)采取补救方法。(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过, 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③违约责任免去: 协议法上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 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要求、 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免责事由, 关键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
④常见不可抗力事件: (1)自然灾难、 如台风、 洪水、 冰雹; (2)政府行为, 如征收、 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 如罢工、 骚乱。不可抗力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拖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去。
(2)拖延推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含有免责效力
注: 延迟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当事人不能免去违约责任
第六章——多个常见有名协议
①承揽协议: 承揽工作范围: 加工, 定做, 修理, 复制;
承揽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承揽人: 按约定完成工作; 提供或接收原材料; 立刻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收监督检验; 交付工作结果; 对工作结果瑕疵担保; 定作人: 按约定提供材料; 支付酬劳
②买卖协议: 法律特征: 有名协议, 双务协议, 诺成协议, 不要式协议;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出卖人义务 1、 交付标物, 并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主协议义务, 它由两个方面内容组成: (1)交付标物。(2)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物全部权是买受人关键交易目, 所以, 将标物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 是出卖人一基关键义务。移转标物全部权, 是在交付标物基础上, 实现标物全部权转移, 使买受人取得标物全部权。
2、 物瑕疵担保义务。3、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4、 将会相关单证和资料。
买受人义务: 1、 支付价款。2、 受领标物。3、 立刻检验出卖人交付标物。4、 临时保管及应急处理拒绝受领标物。(权利baidu)
注: 分期付款买家, 未支付到期价款但达成全部价款20%时,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协议, 出卖人解除协议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对应费用; 标物支付之前产生收息, 归出卖人全部, 交付以后产生归买受人全部
③特殊买卖协议: (二)样品买卖协议: 对于样品买卖协议,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卖人交付标物不仅要与样品一致, 而且应该与相关样品质量说明一致。
2、 即使出卖人交付标物与样品一致, 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仍要求其交付标物含有同种类物通常标准。假如不符协议种类物通常标准, 仍负担违约责任。
(三)试用买卖协议:
1、 买受人认可是否, 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 通常附加条件, 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协议。
2、 试用买卖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协议, 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认可。
3、 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 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协议法》相关要求仍不能确定, 由出卖人确定。
4、 试用期间届满, 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物未作表示, 视为购置。另外, 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 或对标物进行处分行为, 也视为同意购置。
④经营租赁协议: 出租人义务: 维修租赁物, 确保承租人优先购置权; 承租人义务: 妥善管理租赁物; 到期返还租赁物
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不可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她物, 不然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担责任
注: 租赁协议可自己约定租赁期限, 但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 影响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协议, 未采取视为不定时租赁(即双方都能够随时解除协议)
⑤融资租赁协议: 承租人义务
1.依据约定,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 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甲——融资租赁企业乙——丙
注: 乙若转让租赁物不影响甲乙协议推行;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要求继续支付租金, 法院给予支持; 承租人破产, 租赁物不能作为破产资产进行清算。; 特殊情形: 自租赁
第七章——协议纠纷法律处理路径
①和解: 能够发生在任何阶段; 和解协议无强制实施能力; 实施中和解(法院强制实施)原判决议中止实施, 一方不推行和解协议,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实施。
②调解(第三人介入)种类: 民间调解(人民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民行调解无强制实施力, 但经司法确定除外; 仲法调解书经双方答收后与生效判决书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③仲裁: 适用范围: 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法》调整; 《仲裁法》调整对象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及债权协议纠纷和其她财产纠纷; 下列不适适用于《仲裁法调整》
婚姻、 继承、 收养等相关身份关系纠纷; 行政争议; 劳动协议纠纷
仲裁基础特征: 自愿性、 专业性(仲裁员均为本行业教授)、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为民间组织)、 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标准)、 快捷性(实施一裁终局制, 诉讼实施两审终审制)、 普遍适应性
④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有效仲裁协议除法院对案件司法管辖权(仲裁与诉讼互斥); 仲裁协议形成: 1.协议签订仲裁条款, 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 有请求仲裁协议表示; 仲裁事项; 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注: 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选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能够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 仲裁协议无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