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收字( )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土地测绘收储中心
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土地测绘收储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物权法》、 《中国协议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相关行政法规要求, 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 协商一致标准, 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依据乙方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收购相关要求, 甲方代表对本协议项下土地实施收购。
第二章 土地收购范围与赔偿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位于项目内, 土地证号, 收购面积平方米(合亩),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 土地用途, 房产证号 / , 收购范围和界址点坐标见本协议附件1。
第四条 赔偿标准以下:
鉴于该地块无地上建筑, 只对土地部分进行赔偿。依据唐山市地产评定咨询中心评定, 土地收储赔偿单价为/平方米(合万元/亩), 确定该地块单位赔偿标准(/亩), 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第三章 土地交付与赔偿费支付
第五条 自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 乙方将收购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甲方, 并委托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六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协议项下宗地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条件交付给甲方。
第七条 甲方同意待该宗土地公开出让后, 财政将收购赔偿费总额拨付到甲方账户后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赔偿费。
第八条 土地交付应达成下列条件:
(一)交地范围界址清楚, 权属无争议, 地上、 地下不存在第三人资产,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抵押和查封等行为, 无任何法律诉讼纠纷;
(二)交地范围包含土地、 房产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
(三)交地范围内人员撤离, 设备物资搬空, 并确保甲方和施工单位顺利出入、 施工;
(四)交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 门窗结构和宗地大门、 围墙等按现实状况保持完好, 并随土地一并交付甲方;
(五)终止交地范围内租赁户租赁关系, 结清相关费用, 完成租赁户关停、 搬迁等工作;
(六)除政府兴建公用事业而敷设多种管道和管线外, 交付土地范围内其它水、 电、 气、 暖、 通讯等设施, 办理好报停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需继续使用, 完成移设工作;
(七)向甲方提供交地范围内地下管网、 人防工程、 建筑物基础图(地下管线图纸、 建筑物基础图纸、 文物钻探汇报、 地下人防工程图纸)等资料。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 能够免去责任, 但应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采取一切必需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当事人延迟推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 不含有免责效力。
第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一方, 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 电报、 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汇报及证实。
第五章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 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四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乙方与第三人包含收购范围内土地和房产权属、 使用等所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确保本协议所填写姓名、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 一方信息如有改变, 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不然由此引发无法立刻通知责任由信息变更方负担。
第十七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 7 页, 以汉字书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和需变更本协议约定事项,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执贰份、 乙方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凭本宗国有土地收购协议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该宗土地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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