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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安装合同范本成飞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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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协议 协议编号: 定作方(甲方): 云南成飞投资有限企业 承揽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昆明市顺城西塔7楼云南成飞投资有限企业办公室 依据中国《协议法》、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云南成飞集团安宁新办公楼楼顶铁塔制作 。 二、 工程地点: 云南省安宁市云南成飞集团办公楼 。 三、 工程内容: 楼顶铁塔制作 。 1、 结 构: 钢架结构 。 2、 建筑面积: 4.48m*4.48m 。 3、 层数、 建筑高度: 12.7米 。 四、 资金起源: 定作方出资 。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 工程设计范围: 铁塔基础图及施工图 。 二、 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注: 本条内容可作为协议附件列载) 1、 材质: 符合国家标准 。 2、 地震烈度 2.1 地震基础烈度 2.2 钢结构建筑设防烈度 注: 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择。 3、 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3.1 长 度 4.48m 3.2 宽 度 4.48m 3.3 高 度 12.7m 5、 材质设计要求 5.1 钢管 型号 60*60*2.5 油漆材料 面漆、 防锈漆(中华) 构件颜色 黑色 5.2 钢管 型号 30*30*2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3 钢管 型号 40*20*2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4 螺纹钢 型号 Φ 12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5 圆钢 型号 Φ 8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6 圆钢 型号 Φ 6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7 槽钢 型号 10#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8 工字钢 型号 12#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9 钢板 型号 5mm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5.10 钢板 型号 10mm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黑色 6、 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定, 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 承包范围: 云南成飞集团安宁新办公楼楼顶铁塔制作安装 工程。 (注: 1、 如遇非本企业承包范围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协议中写明。) 2、 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工程应具体化。) 二、 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20.07 (平方米) 三、 本工程运输由 承揽 方负责。 四、 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承揽 方负责, 基础施工由承揽方负责并负担费用。 五、 其它: 。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 本工程协议价款为 壹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叁 元整, 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铁塔工程报价表 ; 报价单仅为协议定价参考, 不作协议推行依据; ; 协议价款内容包含: 承包范围内工程原、 辅材料, 构件制作、 运输、 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 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包含 铁塔 工程范围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 承包方可转委托有对应资质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二、 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壹 套, 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 无修改要求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 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定。 三、 承包方应该根据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 规范和发包方提供资料和协议第二条约定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该满足设备、 材料采购、 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需要。 四、 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 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五、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 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 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同意。 六、 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 由发包方负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设计工作量增加, 追加对应设计费; 2、 材料设备增加, 追加材料设备款; 3、 工程量增加, 追加协议价款; 4、 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 停工或材料积压, 赔偿损失。 5、 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 项目经理 一、 发包方工地代表 1、 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埸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推行本协议代表人。工程师必需由含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2、 双方往来工程联络单、 通知书、 验收单、 结算单、 确定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 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3、 工程师或其委派代表签发前述函件及指令, 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协议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 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指令、 通知等有异议时, 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取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方法, 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回复, 逾期则视为确定承包方异议。 5、 情况紧急时, 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 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再予书面确定。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 可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异议, 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决定, 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 发包方派驻工地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含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 发包方更换工程师,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 工程师权力自协议生效时产生, 至协议终止时终止。 二、 承包方项目经理 1、 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埸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代表。项目经理应含有相关专业知识, 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指挥和协调, 无缔约权。 2、 项目经理依据协议签发工程联络单、 通知单、 申请单、 开工汇报、 验收汇报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但与本协议相冲突签单无效, 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多种书面函件, 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署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 依约定。 4、 承包方派驻工地项目经理姓名为: 韦建兵 。 5、 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 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项目经理必需含有对应知识。 6、 项目经理其她权力和责任依据协议、 承包方授权和法律、 法规规章要求。项目经理无权修改、 变更本协议, 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行为无效。 7、 项目经理权力在本协议生效时产生, 协议全部推行完成时终止。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 承包方施工准备工作 1、 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定后 叁 日内,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 壹 套, 承包方应派员参与由发包方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 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 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 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 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 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 构件、 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需在协议约定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方。 5、 构件已制作, 含有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 准备进埸安装。 二、 发包方施工准备工作: 1、 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修通, 以可承载汽吊经过作业为准; 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 包含水表、 电表、 配电箱配置, 以能满足用水用电需要; 施工埸地平整压实, 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 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障碍物, 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 发包方确保符合进埸施工条件, 并负担前述工作费用。 2、 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埸地工程地质资料、 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 对资料正确性负责。 4、 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古木及文物保护工作, 并负担前述事项费用。 5、 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 6、 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图。 7、 帮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 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 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埸施工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 本协议总工期为 45 天, 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时间, 从发包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第 贰 日起算。 二、 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 设计期限为 柒 天, 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协议约定全部据以设计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定日止。 2、 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贰 天, 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经过通知之日第 贰 天起, 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含有发运安装条件, 向发包方发出进埸安装通知日止。 三、 工期顺延 1、 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 设计期限顺延。如造成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 追加设计费。 2、 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 设备变更, 则对重新设计、 材料采购、 制作时间顺延, 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 3、 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 工期对应顺延: 3.1进埸后, 发觉工地现埸不含有进埸施工条件、 无法进埸施工或缺乏许可证件, 工期顺延至含有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3.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 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 工期对应顺延; 3.3因为发包方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不正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造成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 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5因工程师签证不立刻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 工期顺延; 3.6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 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3.7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 工期顺延; 3.8非承包方施工前一工序未完成, 造成承包方停工等候, 工期顺延; 3.9协议和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她能够顺延工期情况。 4、 实际发生设计工期、 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要求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总工期, 则为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 四、 暂停施工 1、 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需暂停施工时, 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决定, 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 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 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 责任是第三方时, 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 设备供给 一、 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 设备 1、 承包方应按协议和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采购材料、 设备, 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构件, 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汇报。 2、 承包方对由其采购、 制作和提供材料、 构件、 设备质量负责。。 3、 承包方运输材料、 设备、 构件到工地后, 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点检验, 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 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 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 应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回复, 逾期则视为同意, 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汇报、 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二、 材料检测检验 1、 双方都有权对材料、 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 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不符要求, 费用由材料提供方负担。 2、 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 责任属发包方则工期顺延, 责任属承包方则工期不予顺延。 3、 按《建筑法》要求, 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指定生产厂、 供给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方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方负担。 二、 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埸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由发包方负担责任及发生费用。 三、 在承包方进埸施工至交付工程整个期间, 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她指定工作人员外, 未经承包方现埸管理人员许可, 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埸, 不然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负担费用。 四、 发包方应在其认为必需处所设置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 承包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 不得上岗作业。 六、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她安全事故, 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刻汇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 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材料、 制作构件质量负责。 2、 承包方必需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 规程、 标准要求施工。 3、 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确保体系或符合其特点质量确保体系。承包方应按该确保体系运行, 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收工程师质量监督, 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发觉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应立刻整改, 包含修理或返工, 直至达成约定标准。 5、 工程师检验、 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检验不合格, 影响施工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检验合格则由发包方负担, 并顺延工期。 6、 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 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 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 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 应立刻书面汇报工程师。通常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立案;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 发包方、 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起, 承包方对工程负担保修责任, 保修金为协议总价 5 %,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 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 在承包方进埸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觉不符要求, 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 含有进埸施工条件时, 交承包方接收并进埸施工。 二、 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成, 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双方签字确定, 验收不符要求, 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 视为验收合格, 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 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 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完工验收汇报和完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 验收合格, 发包方、 承包方签字确定。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验收汇报日。 2、 经验收认为基础符合协议要求, 有部分通常性问题需要整改, 可在完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定合格, 但需在验收统计中注明存在问题和限定整改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时限内整改完成并经发包方确定, 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定日。 3、 验收不符合协议要求, 由发包方、 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 明确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 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汇报日, 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施工时间。 4、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完工验收汇报或再次验收汇报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 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发包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 因特殊原因, 发包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完工, 双方另行签署甩项完工协议。 五、 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发包方不得使用。假如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 相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负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协议生效后 叁 日内, 发包方应支付协议总价 10 %预付款(或定金), 计人民币 万元。 2、 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 %备料款, 计人民币 万元。 3、 钢结构主构件进埸后 三 日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 %进度款, 计人民币 万元。 4、 围护材料开始进埸后三日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 %进度款, 计人民币 万元。 5、 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 %进度款, 计人民币 万元。 6、 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发包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 %计人民币 万元。 7、 保修金为协议总价 5 %, 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 前述协议总价系指协议签署时确定工程总造价, 如工程总造价在协议推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 其各阶段支付百分比不变, 支付金额作对应增减。 9、 发包方在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 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 承包方有权中止协议推行, 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负担, 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 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协议, 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 结算 1、 承包方应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 2、 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协议第四条相关造价约定和其她相关条款约定方法、 方法结算。遇本协议无约定, 适用国家相关要求。 3、 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定或不提修改意见, 则视为确定该结算汇报。 4、 如结算汇报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协议价款, 无增减时, 则无需发包方确定即应按本条第一款相关工程款支付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如有增减时, 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 追加工程款、 费用、 赔款, 如已经发包方签证确定, 则无需再次确定即应支付; 还未确定, 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汇报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定。 6、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可委托双方认可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 其她事项: 1、 本协议材料采购、 构件制作属承揽协议中定作, 包含该部份款项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 并由承包方按定作协议要求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 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 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并开具对应发票。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 奖励 1、 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 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 万元。 2、 工程提前完工, 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 元。 二、 承包方违约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和设计要求, 应予返工或修理, 并负担其费用。 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在协议约定时限或协议许可顺延期限内完工, 其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为天天按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损失。但赔偿额不超出协议总价2%。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索赔应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提出。 3、 由承包方设计时, 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 发生多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担。承包人转委托她人设计不符合协议要求, 由设计人负担设计责任。 4、 承包方其它违约行为造成发包方损失, 应按《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损失。 三、 发包人违约责任 1、 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 窝工, 赔偿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 缓建或因为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 窝工、 返工, 工期对应顺延, 并赔偿承包方停工、 窝工、 返工、 机械设备调运、 施工人员遗散、 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 发包方未立刻向承包方发出指令、 同意、 或发出指令错误, 赔偿承包方所以所受损失; 延误工期, 工期顺延。 4、 工程验收合格后, 发包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按工程总造价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她约定 二、 纠纷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协议推行和纠纷处理依据 在本协议推行中或争议处理时, 按以下标准适用协议或法律。 1、 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协议; 1.2本协议补充协议; 1.3效果图; 1.4协议施工图纸; 1.5 具体报价; 2、 本协议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按约定实施; 无约定适用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 本协议一式 份, 双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协议文本发包方执 份, 承包方执 份, 报发包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 本协议附件共 份,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一式 份; 发包方执 份, 承包方执 份; 附件2 一式 份; 发包方执 份, 承包方执 份; 附件n 一式 份; 发包方执 份, 承包方执 份。 三、 在协议推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也能够其她正当方法对协议内容加以变更、 修改。 四、 本协议自工程验收合格, 保修期满, 工程款支付完成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承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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