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相关要求, 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甲乙双方就本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玻璃幕墙制作、 安装、 验收
2、 工程承包方法: 包工包料, 包安全文明施工, 保工期, 保质量。
3、 工程暂定价: 幕墙面积 m2, 暂定总价 元。
第二条 工程用料
1、 全部材料均由乙方采购, 符合相关规范、 图纸要求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书, 在使用前必需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全部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
2、 施工中关键材料由乙方提供三家以上品牌及样品供建设方选择:
其中: 玻璃:
铝合金型材: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胶:
幕墙开启配件:
钢材:
第三条 付款方法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每个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80%工程款;
3、 工程基础完工后, 工人退场前, 甲方付至总完成量90%;
4、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结算价款经双方确定后十天内, 支付至结算价款98%, 尾款2%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 若无质量问题, 保修期满后结清余款(满1年退还全部质量保修金), 不计利息。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提供本工程完整幕墙设计施工图四套及建筑施工图、 结构施工图各一套;
2)办理施工许可证;
3)在乙方进场前, 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乙方施工障碍;
4)组织相关单位与乙方协调会;
5)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6)组织和配合质检及相关部门, 监督检验工程质量, 立刻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需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7)负责乙方临建临水临电设施及相关费用;
8)无偿提供乙方施工用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含操作人职员资);
9)负责乙方施工及安全资料搜集和整理并按要求归档;
10)负责乙方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
11)负担材料试验费、 玻璃幕墙四性检测费用;
12)即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3)组织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施工配合工作;
14)甲方资料员立案资料与乙方施工进度同时;
15)甲方负责购置乙方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
16)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建设方相关签证、 定价等资料办理;
17)甲方确保建设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60天内审核完成, 不然甲方视为认同乙方申报结算金额并按此金额支付结算款;
2、 乙方责任:
1)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 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监督管理, 发觉问题立刻纠正, 对工程质量负责, 负担因工程质量返工所产生直接费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 并经甲方审核经过;
3)负责全部进场材料保管及未验收前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负(乙方原因除外)。
4)严格遵守工地及土建施工单位相关管理要求, 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5)作好施工原始统计, 在完工验收前整理好工程全部材料出厂相关资料两套交给甲方资料员做完工资料使用。
6)乙方配合甲方工程报验, 并确保验收经过, 如因乙方原因, 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经过验收而拖延交工, 由此造成返工工料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工期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开工后一周内经甲方、 乙方及监理方三方书面确定。
2、 施工总工期: 天。
3、 工期顺延: 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拖延, 工期对应顺延;
1)因为设计变更、 工程量改变, 引发施工程序和内容改变;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 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出二十四小时;
3)不可抗力原因;
4)甲方同意延顺工期其她原因。
4、 完工日为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完工单之日为准。
1)经过甲方、 设计、 监理、 乙方和相关质监单位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
2)乙方退场, 施工场地腾空, 移交完成。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 本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单位为: 甲方、 监理企业、 市质量监督站。
2、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施工前, 监理单位组织甲方、 乙方及总包方对移交工作面质量及完成尺寸标准验收, 达不到要求由甲方负责整改, 直至达成验收标准为止。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 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
4、 本工程质量确保期为二年,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 工程完工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工图。
第七条 设计变更
1、 甲方变更设计, 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 3 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 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刻停止。因由设计变更造成损失甲方负责, 按甲方确定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 完工结算时进行结算, 设计变更部分不优惠。
2、 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 未经甲方确定工程设计变更, 造成质量原因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工程验收
1、 隐蔽工程安装完成后, 由甲方、 监理及业主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前需留下每处不少于 壹 张照片资料, 并登记造册, 完工时随同验收单一起交付甲方。
2、 乙方认为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须提前 三 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如甲方接到书面验收通知后一星期内未组织验收乙方视作甲方已默认验收合格。
3、 乙方向甲方交付完工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多种材料出厂检验汇报、 合格证;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完工图纸4套;
第十条、 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
1、 本工程要求参考《 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现场必需标准化管理, 确保施工现场清洁, 强化安全意识, 抓好安全生产, 杜绝一切事故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责任, 均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并负担全部费用。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措施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等规范、 条例, 遵守甲方和管理单位现场管理要求。
2、 施工期间, 乙方应立刻整理和妥善安排全部机械、 工具、 材料、 建筑垃圾等, 做到工完场清, 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多出材料、 建筑垃圾必需经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 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不然, 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以上物品在不需要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第十一条 完工、 结算与保修
1、 工程完工验收后, 乙方在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需上报结算汇报, 乙方结算汇报内容应按建设方和协议要求进行具体和完整编制, 上述工程费用汇报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封面和目录; 整体编制说明; 结算造价汇报书、 计算表; 签证及工程变更费用汇总表、 通知单等, 以及必需辅助资料; 其她费用组成明细(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奖励或违约金、 相关单位扣款书等); 各项工程检验、 检验和验收方面证书及证实文件等资料。
2、 结算方法:
1)工程量依据经建设方和承包方确定完工图、 工程联络单、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及其她相关最新文件;
2)计价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湘建价()406号文、 《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对应要求标准, 税前造价优惠5.15%(其中人工费、 建设方定材料、 设备费用不优惠);
3)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83元/工日调整; 依据主体协议约定, 在项目开发周期内, 除湖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公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外其她任何原因(包含工期延误、 工期提前等)均不再调整, 协议工期内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按同期湖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公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中湘潭市最低人工工资单价与综合工资单价平均值实施, 其中公布实施日期以前已完成工程量按协议约定人工工资单价实施, 不予调整。
4)材料价格确定: 按《湖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子目套用定额, 按协议约定计价措施取费, 指定供货材料按建设方定价格*(1+5%)作为材料结算单价; 建设方定价材料、 设备由乙方采购结算单价只计取税金, 不计取其她费用。
5)在《湘潭建设造价》中预算价(不采取信息价、 厂商报价)有材料, 则均按本单项工程开工当月《湘潭建设造价》预算价计入价差, 工程结算时不管市场价任何改变均不再进行调整, 在《湘潭建设造价》中预算价没有但有信息价材料, 经建设方认质认价后给予调整, 在《湘潭建设造价》中预算价、 信息价都没有材料, 则按本工程对应定额子目基期价计取, 不计入价差。
3、 乙方按以上结算方法总造价10%上缴甲方管理及配套费(建设方指定材料部分按5%上缴管理费及配套费), 乙方在施工期间垂直运输机械、 脚手架、 临时建筑及设施等均由甲方负责, 在结算中属乙方造价部分安全文明方法费除脚手架费用甲乙双方各按50%结算外, 其她均由乙方全部。
4、 保修期从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按国家要求保修条款实施。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情形及负担违约责任方法:
(1) 因甲方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除应支付本协议约定工程款外,还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利息。
(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每延误一天(不足一天, 以一天计算), 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天天按总造价千分之一, 工期顺延。
2、 乙方违约情形及负担违约责任方法:
(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同上处罚。
(2)乙方因为使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妥,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或验收不合格、 或不能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需自费采取一切补救方法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工期不顺延。
(3)乙方所供材料包装须有良好防碎、 防湿、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方法, 以确保设备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须负担因为其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发货物损坏和丢失责任, 工期不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 因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缓建, 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双方应签署工程停、 缓建协议。
2、 工程停缓建后, 乙方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 设备保护后向甲方移交(保护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 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需条件。
第十四条 协议履约:
1、 协议签署: 乙方需交纳人民币 履约金, 甲方自收到履约金起, 协议生效。
2、 履约金返还: 进场开工一个月内返还履约金50%, 龙骨完工时返还履约金50%。
3、 如在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内甲方不能通知乙方进场开工, 超出 个月, 甲方必需退还乙方所交纳全部履约金, 不然, 甲方按月息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如非乙方原因, 本工程未交由乙方施工, 甲方除按以上方法退还全部履约确保金及利息外, 还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本协议金额3%计取。
第十五条 其它
1、 本项目取得装饰装潢金奖, 甲方按总造价3%给乙方给予奖励。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参考甲方与建设方主体协议约定实施;
3、 全部甲乙双方签认函电和相关技术资料均为本协议附件和组成文件。
4、 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协议章后生效。
6、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陆份, 双方各执叁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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