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最高额个人确保(抵押)借款协议
保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4)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借款
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申请金额和贷款方审核结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_____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在贷款方处办理最高本金金额不超出人民币(金额大写) 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任何一笔提款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 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 不再逐笔签署借款协议, 每笔借款金额、 期限、 还款方法、 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还款方法
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 借款利率: 月利率为 % 。
二、 还款方法: 等额本息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 (个月)还本结息, 还款日为每个月____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还款日当日付本付息。每个月还款本金为总放款额_______ %。
三、 还款日金额: 10%放款额+当月利息(1.5%放款额)。贷款到期日结清剩下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能满足下列条件, 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协议项下借款:
一、 借款人、 担保人应依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相关文件、 资料、 单据等资料, 并配合贷款方办妥相关手续。
二、 本协议项下借款如有抵押担保, 借款人应确保相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等手续已办妥, 且该担保、 保险连续有效。
三、 借款人、 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其她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义务
一、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 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方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相关文件、 资料和单据等。
三、 借款人住所地、 通信地址、 联络电话、 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 应立刻书面通知贷款方。
四、 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重大不利情形时, 应立刻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配合落实贷款认可债权保全方法。
五、 借款人有义务接收并配合贷款人开展账户分析、 凭证查验、 现场核查等贷后检验工作。
第五条 贷款方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贷款方有权了解并检验借款人基础情况、 借款使用情况、 担保人情况及抵押物情况。
二、 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重大不利情形, 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并提前行使提保权。
三、 如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或借款人指定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借款人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方认可担保, 贷款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四、 贷款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律师费以及其她实现债权费用时, 都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 借款人未推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推行担保义务, 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六、 借款人归还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协议项下应付数额, 贷款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或费用。
义务
一: 贷款方有义务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 应取得贷款方同意; 贷款方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法计收利息:
(一)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实施利率计收利息。
(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协议约定实施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二、 借款人提前还款, 已计收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担保方法为最高额 (确保/抵押/质押)担保。担保人负有监督本协议债务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还本付息义务。本协议不因本协议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一、 最高额确保担保:
(一)担保方法为连带责任担保。本协议项下如有多个担保人, 各担保人共同对贷款人负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现实债权费用。
(三)一次性还款, 担保期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 分期偿还, 担保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 法规要求或协议约定事项, 造成本协议债务被贷款方宣告提前到期, 确保期间自贷款人确定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人如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推行担保责任, 贷款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担保, 担保人同意就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先于物担保推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重大不利情形, 或担保人住所地、 通信地址、 联络电话、 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 应立刻书面通知贷款方。
二、 抵/质押担保:
(一)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详见编号为 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抵押物/质物, 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 抵押物/质物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净收入为准。
(三)担保范围包含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 抵/质押财产处理费、 过户费等贷款方实现债权费用。
(四)抵/质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从物、 从权利、 混合物、 附和物、 代位权、 加工物和孳息。
(五)抵押物如由抵押人使用或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与管理义务, 并随时接收贷款方对抵押物核查。
(六)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 转让、 出售、 出租或其她任何方法资产处理行为。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转让、 出售、 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 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贷款方和担保人约定第三人提存本协议项下债务。
(七)抵押物如出现毁损、 灭失或被征用情况, 抵押人有义务立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应立刻书面通知贷款方。抵押人由发生上述情况所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抵押物出现价值降低情况, 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经贷款方认可新担保; 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新担保, 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推行债务, 也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质押物如有损坏、 价值显著降低或丧失可能, 而足以危害贷款方权利情况, 出质人应该依据贷款方要求提供对应担保或恢复质物价值。出质人不提供, 贷款人能够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 并将拍卖、 变卖或兑付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 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九)贷款方应该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 为了安全和方便, 也能够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因贷款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 灭失, 造成出质人损失, 贷款方负有赔偿责任。
(十)抵/质押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 到相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物/质物权利证书、 抵/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她权利证书交贷款方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交贷款方保管, 不然, 贷款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十一)抵押人应按贷款方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 并指定贷款方为该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正本应交给贷款方保管。在本协议项下借款未完全偿还前, 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上述保险。抵/质押人终止或撤销保险, 贷款方有权代其投保, 由此产生费用由抵/质押人负担。因抵/质押人中止或者撤销保险造成一切损失, 由抵/质押人无条件负担。如抵/质押人发生保险事故, 抵/质押人有义务立刻通知贷款方, 并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取得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后, 抵/质押人出现未能清偿债务情行, 贷款方有权依法对以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折, 拍卖、 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等处理行为。对押物/质物(权利)处理所得款项, 贷款方拥有优先偿还权。抵押人在本协议上签章, 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处理达成一致, 不再另行协商。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 抵/质押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理任一、 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贷款方未按本协议约定,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方法相同)。
二、 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归还借款本金, 贷款方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实施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也对应上调。
三、 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实施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也对应上调。
四、 对应付未付利息, 贷款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计收复利。
五、 借款人如有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行为, 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有权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有权宣告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其她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立刻到期。
六、 本协议项下借款任一担保人出现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行为, 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并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
七、 因借款人、 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法实现债权, 借款人、 担保人应该负担贷款人为此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她实现债权费用。
八、 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实际情况, 比如质押物存在共有、 争议、 有隐蔽瑕疵、 被查封、 被监管、 被扣押、 已经出租、 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二)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私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影响贷款方实现抵押权行为。
第九条 费用负担
与本协议相关公证费、 保险费、 抵押登记费、 评定费、 判定费、 运输费、 保管费、 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其她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 可由相关各方经过协商处理, 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条款仍须推行。
第十一条 其她事项
一、 本协议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含贷款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或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宣告本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情形。
二、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情况及本协议项下各类义务推行情况。本协议项下, 发生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三、 本协议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 比如患重大疾病、 逃匿、 触犯刑律;
2: 担保人财务情况恶化或因其她原因造成担保能力显著下降;
3: 抵押物出现价值降低、 毁损、 灭失、 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等足以影响贷款方实现抵押权情形;
4: 借款人失踪;
5: 借款人发生两次以上(含)欠息行为;
6: 借款人、 担保人发生民事诉讼或仲裁, 且案件标金额等于或大于本行借款本息和情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贷款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相关本协议通讯, 以本协议载明通讯地为送达目地。若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通讯地址,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贷款方; 不然, 贷款方发出通讯, 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 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尤其申明
贷款方已提醒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协议所印就条款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对对应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出现专业术语含义认识与了解一致。
借款人
借款人(署名加指模):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贷款人
贷款人: (公章)
责任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联络电话:
确保人(抵押人)(1)
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确保人(抵押人)(2)
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确保人(抵押人)(3)
担保人(署名加指模):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确保人(抵押人)(4)
担保人(署名加指模):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络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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