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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要求
2月4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要求》。关键对公众使用微博、 微信等上网账号名称(包含头像和介绍)进行规范, 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民族团结、 欺侮诽谤她人等“九不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要求》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她组织正当权益, 依据《国务院相关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通知》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 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 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 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 微博客、 即时通信工具、 论坛、 贴吧、 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完善用户服务协议, 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 头像和介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 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专业人员, 对互联网用户提交账号名称、 头像和介绍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不予注册; 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立刻处理公众举报账号名称、 头像和介绍等注册信息中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后台实名、 前台自愿”标准,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经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 应该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署协议, 承诺遵遵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利益、 公民正当权益、 公共秩序、 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要求;
(二)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损害公共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 色情、 赌博、 暴力、 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欺侮或者诽谤她人, 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九)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严禁其她内容。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 或其账号头像、 介绍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通知限期更正、 暂停使用、 注销登记等方法。
第八条 对冒用、 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注销其账号, 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汇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要求行为, 由相关部门依摄影关法律要求处理。
第十条 本要求自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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