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登记(立案)号: (S)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须知
一、 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立案)需提交资料:
(一)、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产权(使用权)其她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 出租人、 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包含:
1、 单位
机构设置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原件。
2、 个人
身份证实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实(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她人代管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管人身份证实; 受托她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实。
(四)共有房屋出租, 必需提供全部共有些人同意出租证实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协议。
二、 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立案说明: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款要求, 出租房屋不能根据条例要求登记, 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相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实, 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立案。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屋管理法》、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 房屋(间)编号为
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累计
平方米, 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产权(使用权)其她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 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个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六个月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 甲方收取租金时, 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法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 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出同意土地使用年限, 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她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 乙方可要求将本协议使用期顺延, 双方应书面签字确定并报协议登记机关立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 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当初情况、 隶属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确定, 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 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出三个月)租金数额租赁确保金,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收取租赁确保金, 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确保金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法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 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返还租赁确保金方法立刻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不予返还确保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 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税款、 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水电费、 卫生费、 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其她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 并确保其安全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隶属设施, 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对乙方正常、 合理使用租赁房屋, 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 如非因乙方过失所致, 租赁房屋或其隶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损坏或故障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方法预防缺点深入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推行维修义务, 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尤其紧急情况必需立刻进行维修, 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立刻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要求情形下发生维修费用(包含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预防缺点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要求义务, 未能立刻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方法, 造成损失扩大, 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造成租赁房屋或其隶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损坏或故障等情形, 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口租赁期间, 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她人, 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 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书面证实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她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 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六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 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给与甲方回复,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租赁房屋转让她人, 甲方有责任在签署转让协议时通知受让人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许可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一)发生不可抗力,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二)政府征用、 收购、 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甲方可就所以造成损失,
口1、 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口2、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3、 不予退还租赁确保金;
口4、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 但第3、 4项不能同时选择; 在在对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造成甲方损失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利益;
(四)乙方私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同意, 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 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书一经正当送达, 甲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协议登记(立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乙方可就所以造成损失,
口1、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2、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确保金;
口3、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 但地2、 3项不能同时选择; 在对应口内打“√”):
(一)甲方拖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 租赁房屋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约定;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相关部门同意, 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 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通知书一经正当送达, 乙方有权申请单方面解除协议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 并确保租赁房屋及隶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除外), 同时结清应该由乙方负担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 甲方有权依法律要求或依协议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 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 应重新签订协议, 并到协议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立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该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 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租建筑、 消防设备、 燃气设施、 电力设施、 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要求安全生产、 消防、 治安、 环境保护、 卫生等管理要求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安全、 消防、 治安、 环境保护、 卫生等管理要求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 并有义务确保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协议约定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推行, 如有一方违约, 按协议约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 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 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协议一部分, 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甲、 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协议内容达成交更协议, 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 应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可提请本协议登记机关调解; 调解不成, 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选择一个, 并在对应口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信或文件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 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 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 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
甲、 乙双方应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以汉字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 相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立案人(签章):
协议登记(立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尤其提醒
1、 签署协议之前, 当事人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 经双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内容作增删、 选择、 补充、 填充、 修改。协议签署后, 未被修改内容及当事人填写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定)视为本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选择、 补充、 填充、 修改内容以手写项效力优先。
2、 在签署协议前, 出租人应该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拥有房屋权其她有效证件以及能证实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证实。房屋委托她人代管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共有房屋出租, 须提供全部共有些人同意出租证实和授权委托书; 承租人应该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3、 当事人签署、 推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 不得违反法律相关程序要求或从事违法行为。
4、 本协议一经签署, 对双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根据双方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5、 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内容, 均应该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 用毛笔、 钢笔、 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定。
6、 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 可供当事人约定; 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9、 签署本协议后, 双方当事人应该立刻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立案。
8、 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份数并在签署协议时认真查对, 确保各份协议相互之间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各自持有最少一份协议原件。
9、 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解除及协议文本遗失, 当事人应立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 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 解除协议后怎样处理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 在附页内约定。
11、 本协议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填写以下五大类之一: 商业、 办公、 厂房、 仓库、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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