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加工协议书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 深圳宾大科技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深圳市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标准,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PCBA板卡, 特签订本协议。
2. 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 委托乙方生产甲方所需之全部PCBA板卡, 乙方接收此委托, 并确保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1. 在双方意见一致前提下,本协议适适用于依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以书面形式确定《采购订单》信息。
2. 全部书面签署委托加工订货单, 如有不明确、 不详尽之处, 将根据此协议相关条款实施。
3. 对此基础协议任何追加、 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后再列入此协议, 并与此协议含有相同约束力。
第三条 委托采购订单
1. 在每次正式生产前,双方需签署具体《采购订单》,其通常条款由协议要求,订购单关键内容为加工板卡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期、 付款方法、 特殊要求等。
2. 委托《采购订单》隶属于本协议, 为本协议不可缺乏附件, 并符合本协议通常要求, 特殊要求在订单中加以说明, 经双方授权人确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 委托《采购订单》经双方签字并盖章认可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委托《采购订单》与本协议有冲突, 以委托《采购订单》为准; 委托《采购订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依据本协议及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确定。具体委托《采购订单》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 不影响本协议之效力。
4. 如全部物料由甲方提供, 甲方需提前3天向乙方下达委托加工单,乙方接到订购单签字认可后回复甲方。
5.如全部物料或部份物料由乙方代购, 甲方需提前30天(如物料采购周期超出30天, 则以最长物料采购周期+7天为准)向乙方下达委托采购订单,乙方接到订购单签字认可后回复甲方。如因甲方中途取消订单或降低订单而多出出来物料, 在乙方使用不到情况下, 甲方需支付多出物料货款, 物料归甲方全部。
6.对于乙方代购专用物料(乙方产品所使用不到或现在使用不到物料), 乙方应按最小包装数量购置。此物料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7.交货期按委托加工订购单要求实施。实际交货期应从甲方电子料抵达乙方厂房并齐套后起。
8.因为甲方物料或技术等问题造成出货延迟, 在甲方认可后可延迟出货, 一旦问题处理后, 乙方应优先安排此部分生产。
9.如上条款适用亊批量生产, 如样板试产时, 甲方尽可能给予乙方充足时间, 通常交货期为料齐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货。而且期望甲方每种新产品加工样板尽可能不超出一次。
第四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
1. 甲方提供物料在齐套后通知乙方取料, 乙方在36小时内安排在甲方企业收料。乙方在接收物料之时, 应在甲方人员在场情况下, 对物料进行清点。A类物料假如清点有差异, 经甲方认可后, 由甲方给予补足; 对B、 C类物料, 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清点差异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经甲方认可后, 由甲方给予补足。
2. 正常情况下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物料为全新物料, 特殊情况下使用非全新物料应在物料交接单中给予说明(并按30元/人/小时(含税17%)增加费用)。乙方应确保甲方产品加工质量。如由甲方所提供物料引发问题或设计等原因造成返工或多消耗工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经甲方确定同意后, 甲方负担相关工时费用, 乙方按人均产值30元/小时(含税17%)收取返工费。甲乙双方本着协商合作处理标准, 立刻处理进料中问题争议, 避免影响双方交货。
3. A类物料不许可生产损坏(损耗率为0%), 对于A类物料(甲方提供物料)损坏, 如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坏, 甲方给于一一对换, 如由乙方原因造成损耗, 由乙方按成本价赔偿。B类物料其许可生产损耗率为0.5%, 如为原材料(甲方提供物料)本身不良, 甲方负责一一对换。 C类物料损耗率为1%, 如为原材料(甲方提供物料)本身不良, 甲方负责一一对换。生产时如为甲方提供物料, 需按实际使用数+损耗量发放。若物料全部或部分由乙方代购, 超出上述损耗率部分之损耗物料, 由乙方负责对换。
备注: A类物料指珍贵物料如: PCB板, IC等。
B类物料指较珍贵物料如: 变压器、 三极管、 钽电容等。
C类物料指低值物料如: 片阻、 片容等。
4. 乙方提供盖有公章领料人员名单和署名字迹(乙方需提供盖有乙方公章领料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交给甲方, 甲方应仅发料给委托书上人员, 假如甲方私自将物料发放给委托书人员以外人员, 造成后果由甲方负担。
5. 甲方若有到乙方提货人员, 也需提供委托书, 不然乙方能够不予发货。
6. 全部属于甲方成品、 半成品或与产品相关物品(如钢网、 物料、 包材等), 在该产品停止在乙方加工合作关系后, 甲方应立刻取走。对于滞留在生产线上欠料半成品,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给出处理意见, 补齐物料或以缺料出货等方法处理。
7. 依据不一样产品, 甲方会提供不一样检验标准做为产品检验实施。
第五条 尾数处理
1. 物料齐套后20个工作日仍未交货即为该订单尾数。
2. 订单下达后2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订单尾数具体情况, 包含欠料情况、 PCB情况、 可修复程度等, 甲方应在3天内给予处理意见。(缺料出货、 补料、 PCB报废等)
3. 如属甲方要求补料, 甲方应在收到补料申请10天内补齐物料, 不然乙方按缺料出货处理。
4. 乙方在收到甲方补料之日起7天内清掉尾数。
5. 甲方原因造成加工费延误, 乙方有权要求赔款。
第六条 物料费、 加工费及付款
1. 对于每种板加工,其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确定,在订购单上具体表现加工单价及费用。
2. 通用物料费用: 对于乙方提供通用物料, 按单价×(1+损耗率)×使用数量计算。费用和加工费一起结算。
3. 对于代购专用物料(乙方产品所使用不到或现在使用不到物料), 甲方需在下订单同时支付物料货款, 乙方按最小包装购置, 未使用完物料归甲方全部。
4. 付款方法为: 代购专用物料在甲方下订单同时支付货款; 加工费和通用物料费用, 首批带款提货, 后期付款方法详见《采购订单》, 其付款周期最长不超30天。
5. 在无特殊情况下延期付款,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款。
第七条 运输及包材
1. 原材料及产成品运输: 原材料若由甲方提供, 乙方负责上门取料, 运输费由乙方负担; 乙方为甲方加工之产成品, 由甲方负责上门取货, 运输费由甲方负担。
2. 包装材料提供: 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 如需乙方提供, 则收取对应材料费用。
第八条 技术支持
1. 甲方必需于生产前三天提供给乙方所加工产品技术文件(BOM单、 Gerber文件、 PCB丝印图、 注意事项等), 测试要求, 检验标准、 钢网、 工装等相关文件夹具, 如需要工装测试, 甲方须帮助乙方进行测试工装安装。
2. 对于乙方在加工中碰到技术问题和工艺问题, 甲方应立刻响应, 并立刻给予回复。
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钢网、 工装、 治具等在甲方无法提供前提下, 由乙方负责加工订做, 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负担, 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第九条 风险转移及责任负担
1. 甲方提供物料, 损毁、 灭失风险, 自装载上乙方或乙方委托人指定运输工具时转移; 乙方提供物料, 损毁、 灭失风险, 由乙方自担。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物料、 技术文件、 工具等, 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 灭失, 由乙方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乙方为甲方加工之成品, 损毁、 灭失风险, 自装载上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指定运输工具时转移, 在此之前发生损毁、 灭失, 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权利申明及保密要求
1. 除尤其申明外, 甲方向乙方提供之技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BOM单、 Gerber文件、 PCB丝印图、 注意事项等)知识产权皆归甲方全部。
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使用(除为甲方加工外)、 复制或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BOM单、 Gerber文件、 PCB丝印图、 注意事项等), 并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定上述技术资料知悉范围。
3. 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加工合作关系时,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 立刻归还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样板、 模具等。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1. 乙方拖延推行, 造成甲方协议目不能实现, 或还未造成甲方协议目不能实现后果, 但在甲方给予宽限期内仍未能立刻推行,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按协议标额5%(具体数额请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乙方提供产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重做、 降低价款, 并按协议标额5%(具体数额请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负担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生或财产损害, 乙方还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保密义务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应该向甲方支付协议标额30%违约金, 并负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乙方职员侵犯甲方商业秘密行为, 乙方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按《订单协议》约定提供物料, 因物料质量问题或拖延提供物料而引发不利后果, 由甲方自行负担。
5. 甲方应在《订单协议》要求期限内支付物料费和加工费, 支付有困难, 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给予合理宽限期, 甲方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协议标额5%违约金, 并继续偿付应付款及其拖延期间利息。
6.其她有必需约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为战争和严重自然灾难以及双方同意其它不可抗力引发事故, 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 该方应立刻将事故通知对方, 并与对方协商延长推行协议期限。由此而引发损失, 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 仲裁
本协议在实施期间, 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本着友好方法协商处理。如未能协商处理, 应提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协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 协议使用期
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使用期为一年, 使用期满前甲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协议, 若未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 , 本协议自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但期限届满时还有加工订单未完成, 本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该加工订单完成时截止。
第十五条 协议条款变更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每一份都可视为原件。除经双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无权修改本协议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 变更内容,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 深圳宾大科技有限企业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大厦18楼01室
电话: 86- 传真: 86-
责任人:
签字日期:
乙方: 深圳市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企业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同富裕工业城7号楼4楼
电话: 86- 传真: 86-
责任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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