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
示范文本
()
制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 本协议文本是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约定采取。签署协议前, 请仔细阅读。
二、 为愈加好地维护本身权益, 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应该慎重, 条款内容表述努力争取具体、 严密。无需约定条款能够“本协议不包含此条款”或“本协议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 转让方: 是指持有标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法人、 自然人和其她组织。
四、 受让方: 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 经过正当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取得标产权法人、 自然人和其她组织。
五、 产权交易标: 是指转让方全部或者依法有处分权产权, 也是本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产权交易标”条款必需清楚地写明标名称, 以使标特定化, 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 标企业: 是指协议标所依存组织载体, 即转让方自行或与她人合资设置企业法人或其她组织等。
七、 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应该以经核准或立案资产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定, 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法确定交易价格, 通常只适适用于非公有性质产权。
八、 产权转让包含职员安置, 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约定妥善安置标企业职员相关事项, 职员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审议, 该职员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九、 产权转让包含债权、 债务承继和清偿措施, 应该对标企业相关债权、 债务(包含拖欠职员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 并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 清偿措施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十、 产权交易包含相关资产处理, 可依据不一样标作具体约定, 包含对产权转让包含房地产、 设备、 车辆、 技术项目、 商标权、 专利权等标物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 产权交易基准日: 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交易价格特定时点。
十二、 产权交易费用: 包含转让方、 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费用等。
十三、 产权交易凭证: 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证实产权交易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推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凭证。
十四、 包含国有产权交易, 协议当事人应该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要求, 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约定。
十五、 本协议文本包含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协议附件列明。
十六、 本协议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示范文本()》修改版本, 自1月1日起使用, 以后在未制订新版本前, 本协议文本延续使用。
协议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
()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
(股权类产权交易标适用1.1-1.4款, 非股权类产权交易标适用1.5款。)
1.1本协议标为甲方所持有 (产权交易标名称)。
1.2 (标企业名称)成立于 年 月, 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系 (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 万元, 占 %股权。(出资人/股东是多名应分别载明)。
1.3经 资产评定有限企业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资产评定汇报(审计汇报)(文号 ), 截至 年 月 日, (标企业名称)总资产累计为人民币 元, 负债累计为人民币 元, 标企业价值(全部者权益)为人民币 元, 产权交易标价值为人民币 元。
1.4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事项外, 产权交易标和标企业不存在资产评定汇报(审计汇报)中未予披露或遗漏、 可能影响评定结果或对标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1.5本协议标为甲方所持有 (产权交易标名称)。经 资产评定有限企业评定并出具资产评定汇报(文号 ), 截至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标价值为人民币 元。 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事项外, 产权交易标不存在资产评定汇报中未予披露或遗漏、 可能影响评定结果或对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第二条 产权交易方法
2.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
2.1.1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上海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 根据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受让方, 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
2.1.2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上海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 并于 年 月 日以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数次报价、 权重报价)、 拍卖(拍卖机构为 )、 招投标、 其她 】方法组织实施竞价, 根据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受让方。
2.1.3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经甲方申请, 于 年 月 日取得甲方实施产权转让同意主体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甲方同意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法, 将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依法转让给乙方。
2.1.4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经 (甲方有权决议机构)决定, 甲方同意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内采取协议转让方法, 将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价款
3.1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四条 支付方法
4.1乙方已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确保金计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在本协议生效后直接转为此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甲、 乙双方约定根据以下第 种方法支付价款:
4.2.1一次性付款。除4.1款中确保金直接转为此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其它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 账号 )。
4.2.2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确保金)为乙方应支付此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 %, 计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 账号 ); 其它价款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
分期付款(产权交易标为企业国有产权适用)。首期价款(含确保金)为乙方应支付此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 %(不低于30%), 计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 账号 ); 其它价款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以 (抵押、 质押等)方法提供担保(具体另附担保协议), 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且在 年 月 日(不超出协议生效后1年)前付清。
第五条 产权交易包含职员安置
5.1标企业职员情况 。
5.2《 (企业名称)职员安置方案》经标企业 年 月 日召开第 届第 次职员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5.3甲、 乙双方同意依据《 (企业名称)职员安置方案》要求妥善安置职员。
5.4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后, 同意标企业继续推行与职员签署现有劳动协议。
第六条 产权交易包含债权、 债务承继和清偿措施
6.1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后, 标企业原有债权、 债务由此次产权交易后标企业继续享受和负担。
(甲、 乙双方及债权债务人相关债权或债务另有协议, 能够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七条 产权交易包含资产处理
7.1产权交易包含资产作以下处理 。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8.1本协议产权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甲、 乙双方应该共同配合, 于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完成产权持有主体权利交接, 并在取得上海 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或 年 月 日前), 配合标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8.2产权交易包含需向相关部门立案或审批, 甲、 乙双方应共同推行向相关部门申报义务。
8.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 与产权交易标相关盈利或亏损由 方享受和负担,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 股东权益及标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税赋和费用
9.1产权交易中包含税赋,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缴纳。
9.2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产权交易费用,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法负担 。
第十条 甲、 乙双方承诺
10.1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标拥有正当、 有效和完整处分权, 没有隐匿资产或债务情况。
10.2甲方确保就转让标所设置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任何担保或限制, 甲方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认可。
10.3乙方含有正当主体资格, 无欺诈行为。
10.4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 不违反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政策。
10.5甲方、 乙方提交包含产权交易各项证实文件及资料均真实、 完整、 有效, 不存在有意隐瞒对本协议组成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债务、 争议、 诉讼等情况。
10.6甲、 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所需包含但不限于授权、 审批、 企业内部决议等在内一切手续均正当有效, 本协议成立和产权转让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7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协议及附件中内容, 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要求披露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 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出 日,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权利交接, 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出 日,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1.3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和承诺,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若违约方行为对产权交易标或标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致使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4其她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2.1甲、 乙双方根据要求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2.2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 一方当事人能够解除本协议。
12.3本协议解除或变更协议关键条款, 上海 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失效, 甲、 乙双方需将协议解除或变更事项通知上海 产权交易所, 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 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法
13.1本协议及产权交易中行为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甲、 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 能够协商处理, 也可向上海 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 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除依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需要报审批机构同意后生效情形以外,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份, 甲、 乙双方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各执壹份, 上海 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立案, 其它用于办理产权交易审批、 登记手续。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邮 编: 邮 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自然人填写):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 话: 电 话:
执业经纪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产权经纪机构(盖章): 产权经纪机构(盖章):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上海 产权交易所(交易协议审核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