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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项目投资协议合同范本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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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项目投资协议        ××××和××××、 ××××、 ××××(××××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协议双方以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     乙方:××××、 ××××、 ××××。××××、 ×××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以下简称“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向中国相关当局办理申请同意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     第三条合营名称和法定以下:     名称:汉字:××××(以下简称“合营”)     英文:××××     法定:××××。     第四条合营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国涉外经济协议法》第四十条之要求实施。     第五条合营是有限责任企业。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程度对合营负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百分比分配利润,负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宗旨、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 经营含有现代化水平××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 实业家、 商界人士及其她各界人士)提供社交、 会议、 办公、 通讯、 康乐、 食宿场所和服务。经过优异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 高效率服务,取得双方均满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 康乐项目、 旅馆、 办公楼、 餐馆、 隶属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相关生活、 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建设和经营规模以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含下列费用:     1.合营进行经营所需土地处理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移转合营作价;     4.设计费(包含勘测费);     5.建设费(包含新建筑建设及庭院绿化和隶属设施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不可预见开支费用。     第十条合营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理,其处理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在合营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要求出资金额以以下方法出资:     1.甲方:甲方土地处理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作价××美元,累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理费和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详情,见本协议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投资百分比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依据以下要求向合营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理费××美元,现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用地协议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交付合营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开立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用地协议后十五(15)天内交付××%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要求期间内全部或部分推行出资义务,即组成违约。违约方需依据延误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出期限×个月仍未推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汇报,并由合营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出资证实书。     第十六条合营所需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要求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资金××美元,合营委托××银行牵头、 ××银行为副牵头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出××美元,合营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收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汇报》中所列××美元)×%为程度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收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汇报》中所列××美元)×%(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金额)为程度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接收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 组织国际银团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 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成立后立刻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需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置。不过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回复是否接收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收转让回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条件,不能比向本协议另一方提出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要求之一,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注册资本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经过或确定,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由××××、 ××××、 ××××组成投资企业,如未发生乙方不推行本协议义务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企业转让乙方出资者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不过,该投资企业必需含有推行本协议、 负担本协议要求各项义务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报原审批机构同意。甲方要为立刻取得该项同意进行主动帮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法进行转让,则必需要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乙方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需推行本协议其它条款所要求义务外,还应负责帮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帮助合营向中国相关当局办理合营成立申请同意、 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帮助合营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用地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相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设备全部权移交给合营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需相关法规、 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经营管理机组成立之前,帮助乙方办理相关外籍业务人员入境、 居留等手续;     5.帮助合营办理合营建设工程和经营中水、 电、 煤气、 暖气、 通讯、 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正常使用事宜;     6.帮助合营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机具、 材料、 设备、 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具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帮助合营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事宜;     8.帮助合营就改造原有建筑物、 新建筑物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立刻取得中国相关审批部门同意;     9.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经过中国相关验收部门完工检验;     10.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取得××银行牵头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帮助办理合营委托其它相关事项。     乙方:1.依据董事会决定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在中国境外以最优惠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进口机具、 材料、 设备、 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具,并安排运抵指定中国港口;     2.依据合营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人员参与合营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为其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需条件,或其它相关安排;     4.帮助办理合营委托其它相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二十八条假如一名董事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能够在其委派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 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推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推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即符正当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董事半数以上同意,而且其中须包含有甲乙方各自委派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受委托者一致经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章程修改;     2.合营中止、 解散(但合营期满解散不包含在内);     3.合营注册资本转让;     4.合营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必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她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事项,应分别用汉字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归档保留,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经营管理职务应得酬劳外,董事不得从合营获取任何酬劳。但董事会开会期间往来旅费、 住宿、 招待等开支由合营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在董事会之下设置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成立以后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标准,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成立后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董事能够兼任合营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定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实施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经营管理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日常业务中关键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要求关键事项在章程中要求。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 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实施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商业竞争,不然,应视为合营渎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依据董事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各方面业务。分设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含临时设置筹建处、 筹备处、 和行政处人员编制、 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确定,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合营旅馆部分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 拟订委托协议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帮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相关合营建设工程工作;     2.相关合营全方面开业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方面开业前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要求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以下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方面工作;     2.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 筹备处和行政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合营开始阶段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置合适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 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以下:     一、 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同意;     (2)依据同意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签订设计协议相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签订总承包协议相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机具、 设备、 材料;     (6)随时督促检验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推行协议,并依据需要与对方协调处理推行协议中发生问题;     (7)立刻检验施工过程中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验收及全部工程完工验收;     (8)严格根据设计和工程承包协议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支付,并在预算范围内支付其它相关费用;     (9)整理和保留相关设计、 施工、 验收一切图纸、 文件和其它统计资料;     (10)其它相关筹建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 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 旅馆、 办公楼、 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一样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 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对外合作和委托相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 家俱和其它用具采购、 运输、 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编制;  &nbsp    ;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全方面开业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通常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相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 资料收发登记、 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方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筹措、 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建设、 改建费投资预算、 结算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考评、 选拔、 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职员资标准、 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要求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需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就合营机构设置、 人员配置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并做好全方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依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新建筑物设计,须由合营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新建筑物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出×万平方米×%。     合营委托××××总承包合营新建筑物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机具、 材料、 设备、 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具,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需从中国境外进口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同意后由合营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购置,在品质、 价格和交货期限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采取中国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合营各方面设施达成国际上较高级水平,如合营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 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要求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要求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所需要中国籍职员,能够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感人事部门帮助下,由合营公开招收,但一律经过考评,择优录用,并与之签署雇佣协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职员招聘、 解聘、 工资、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劳动管理要求》和中国其它相关要求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合营职员有权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与本工会关系,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各条要求实施。     第六十条合营中、 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遵照《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等相关税务方面法律和要求,缴纳多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合营职员遵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成,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 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取加速折旧措施。新建房屋、 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成,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成。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后实施;     2.多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成;     3.多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成。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建筑完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立刻计算列出合营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措施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帮助下,依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会计制度》等要求并结合本具体情况给予制订,经董事会同意后实施。合营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主管部门、 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立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会计制度采取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出据单据、 帐簿,均用汉字书写,季度、 年度报表分别用中、 ×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外币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外币金额外,还应根据确定汇率(依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因为货币兑换率波动引发损益应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现金、 银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报送××市税务机关、 合营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它相关部门要求。     1.每季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第二年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汇报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税前收益中填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期应偿还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利润。     合营经年度决算实现利润,在缴纳合营所得税、 提取贮备基金、 职员奖励和福利基金、 发展基金后,剩下利润,按甲乙双方出资百分比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措施由董事会决定。     多种基金提留百分比,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要在中国国外或香港、 澳门地域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同意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应责成审计师对帐簿和单证统计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天内完成。经审计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汇报应在完成后立刻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都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个月之内,对合营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种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汇报。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汇报××天内,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都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此种专题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而且应尽可能不影响合营正常业务进行。     第七十四条依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一方,须自己另行聘用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自用地协议要求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要求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 改造。原有建筑营业、 改造和新建筑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完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方面营业。第二期自全方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最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相关当局同意。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久限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在全方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止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对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碰到下列任何一个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同意后,能够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出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或合营章程要求义务,致使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未曾预见到事件,致使合营继续经营显著陷入困境;     4.合营不能达成其经营目,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处理措施;     6.经努力,合营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 合营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设计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管理企业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或合营章程要求义务,或者因其她违反协议和章程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须负责对此损失实施赔偿。     因一方违反协议或章程义务造成协议不得不提前终止,不解除违约一方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宣告解散时,应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以清算当初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担责任。合营清偿债务后剩下全部财产,根据甲乙双方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成,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置,其它财产均按当初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中止协议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初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一切费用,从可分配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含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清算后财产,乙方分得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留。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投保多种险别,均须依据董事会决定,向中国保险企业投保。投保险别、 金额和期限及其它相关事宜,在保险协议中要求。     对中国保险企业所未设险别,可在中国境外保险企业投保。     第十九章适使用方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协议成立、 效力、 解释、 推行以及相关本协议争议解     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经营、 技术、 销售、 管理和财务情况中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给予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协议、 章程,以及本与其它单位间签订协议和协议,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一方应立刻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刻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理由和有效证实文件。甲乙双方应根据事故和事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立刻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推行协议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处理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努力争取协商处理。     如争议未能协商处理,应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依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依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 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中要求各自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协议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失效:     1.第十七章要求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假如本协议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协议及其隶属文件修改、 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凡需经相关当局同意,在取得同意以后生效。新晨     第九十三条本协议正本用汉字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两种文字文本含有相同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推行本协议或与其相关事宜相互通知,凡与双方各自权利、 义务相关,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即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与乙方之间往来文件、 通知、 会计报表、 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收通知,应在本协议中第一条写明法定。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 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名称,进行与合营无关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协议及其隶属文件,均自中国相关当局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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