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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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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协议争议处理案例 一、 案例背景一 当事人 中国实业企业是一家中国私有企业, 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 通常作为EPC承包商。玉古设计企业是一家塞尔维亚私人企业, 专于工业过滤系统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 在年末, 一家名为蜘蛛实业企业企业(该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开始于中国实业企业进行商谈, 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EPC协议授予给中国实业企业。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企业唯一全部者和控制人。在与中国实业企业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商谈中, 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 此项目资金将很快到位。韦伯先生说她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主动谈判, 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6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企业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在中东, 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很多项目, 不过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欧洲项目中。为此, 陈先生尤其提议企业董事会支持此项目, 并与蜘蛛实业企业进行商谈。 授标函 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深入商谈以后, 蜘蛛实业企业于2月发出授标函, 授予中国实业企业在EPC固定总价协议基础上, 实施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化学垃圾处理厂建设。此授标函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授予EPC协议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要求: “……此EPC协议固定总价, 价格不得上浮, 而且对蜘蛛实业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含有约束, 不过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同意向蜘蛛实业企业提供6千万美元必需贷款, 同时, 此EPC协议须经蜘蛛实业企业及其技术顾问同意。 假如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 则此EPC协议不产生任何效力, 而且蜘蛛实业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不负担任何形式义务……” 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企业作为过滤系统专业分包商, 而且拟议由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就该专业设备设计和实施签订分包协议。 在蜘蛛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之间进行直接讨论以后, 蜘蛛实业企业于年底向玉古设计企业发出相关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厂房意向书, 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企业。 意向书 1月, 在此意向书基础上, 中国实业企业向玉古设计企业发出意向书, 要求了两家企业计划签订分包协议范围和一些条款。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385万美元固定总价协议。因为在授标函中要求, 蜘蛛实业企业对中国实业企业支付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取得必需资金, 所以中国实业企业在给玉古设计企业意向书中也对应要求, 其支付义务(与预付款相关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企业为此项目筹措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陈先生与玉古设计企业总经理马蔻·范尼克先生讨论了两企业之间计划签署分包协议条款, 包含交流分包协议草案中贸易条件及协议附件。玉古设计企业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预付款除外)要采取不可撤销信用证方法。随即, 双方于1月31日在蜘蛛实业企业位于布鲁塞尔办公室召开了会议, 处理意向书中出现问题, 并讨论计划分包协议条款。 分包协议 在1月份会议期间, 玉古设计企业与中国实业企业分别准备并签署了分包协议。其中第16条要求以下: “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 而且全部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企业筹措资金到位。” 此分包协议包含了一个附录形式付款计划, 其款项以分包协议价格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首付是作为母企业进行生产预付款以及履约确保。随即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别是: 基础工程获批和关键订购下单后, 支付协议价格10%(第2个里程碑付款); 在现场按百分比验收材料以后, 支付协议价格70%(第3里程碑付款); 另外5%在此系统全部建筑完工后支付(第4里程碑付款); 在成功完成试运转、 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30天内, 支付剩下5%(第5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协议基于中国实业企业在之前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印刷格式协议, 在经过合适修改后, 用于与玉古设计企业之间特定项目。该协议要求了下述内容: 承包商(中国实业企业)责任申明; 分包商(玉古设计企业)责任; 工作开始于完成: 检验; 工作机械验收; 最终设备验收; 变更通知单; 工作确保; 性能试验与担保; 违约; 终止; 终止工作; 不可抗力。协议还对其她部分问题做了要求, 包含当事各方在保险、 损失或损害、 发明和许可等方面权利和义务, 以及相关通知和联络方法要求。 分包协议一样要求, 当事人之间争端处理方法为仲裁。分包协议条件第29条要求“……在此分包协议下产生任何争端, 应立即提交国际商会仲裁, 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伦敦进行……”。此分包协议第28条要求, 英国法为此分包协议准据法。 项目进展 在1月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签署了分包协议以后, 玉古设计企业开始基础工程准备工作, 并在提交所要求担保以后收到了预付款。分包协议要求, 进入制造阶段通知将于2月底发出, 玉古设计企业与中国实业企业均相信到那个时候, 蜘蛛实业企业应该已经取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月底, 中国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 不过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4月, 蜘蛛实业企业直接与玉古设计企业联络, 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工作, 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 造价更高厂房。与提供项目资金银团进行商谈结果是, 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厂房, 此厂房年处理能力将达成550000吨, 而不是之前设计350000吨。 玉古设计企业和蜘蛛实业企业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 并达成一项协议, 内容包含对升级后厂房技术规范概要, 以及一个新522万美元固定总价。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被要求依据新价格来修改分包协议。 然而, 中国实业企业担心是项目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在资金没有到位情况下, 它不愿意负担更多义务。 三方于5月召开了会议。会上, 蜘蛛实业企业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确保, 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实业企业和玉古设计企业相信了韦伯先生确保。 随即, 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 并起草协议文件草案, 使修改后分包协议表现出厂房提升产能以及更昂贵造价。 到11月, 很多相关此产能提升厂房技术细节已经完成, 而且玉古设计企业和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准备好了具体经修改协议文件草案。在此时期, 蜘蛛实业企业一直在向双方确保资金立即到位。然而, 玉古设计企业对于融资情况尤其担忧。依据分包协议, 在资金到位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将开具信用证。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企业付款。在还没有这么担保情况下, 玉古设计企业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所以, 她们向蜘蛛实业企业施压, 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情况, 同时还向中国实业企业施压, 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分包协议。 另外, 到1月, 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到现场材料, 不过蜘蛛实业企业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基础工程和关键订购到位已经在8月完成, 而且依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然而, 即使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企业并要求取得支付。不过, 蜘蛛实业企业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 玉古设计企业愈加急于想立刻取得支付。 12月会议 所以, 各方在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会议全部参与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至15日召开会议纪要。纪要第(1)条统计道: “蜘蛛实业企业/中国实业企业在会议上通告: 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第5条统计了全部参会方达成协议: 鉴于玉古设计企业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 它将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60%发票, 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 在依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验, 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 此款项将得到支付。参会各方还约定, 将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最终分包协议草案。 在12月会议上, 蜘蛛实业企业再三确保资金立即到位。然而在会后, 蜘蛛实业企业写信给玉古设计企业说, 提供资金银团委员会已经决定, 3月之前都不可能开始放款。蜘蛛实业企业表示, 在此期间它将尽力经过私募或者发行企业债券来提供资金。 在此时, 玉古设计企业指示律师向蜘蛛实业企业发函, 抗议其没有支付第二里程碑付款而且未支付第三里程碑任何款项。即使玉古设计企业显然并未准备好材料结关以待发送, 不过它仍然声称因为材料已准备妥当只待按要求进行检验, 所以第三里程碑付款付款期已到。同时, 中国实业企业已经准备好多数技术和协议文件, 但却历来没有与玉古设计企业或者蜘蛛实业企业签署任何包含更高协议价格内容协议。她们都在等候事情进展, 尤其是资金到位。 到2月, 中国实业企业也接到了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发出信函, 要求其支付第二次和第三次里程碑付款。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声称, 作为总承包商中国实业企业, 即使并没有收到蜘蛛实业企业付款而且资金也没有到位, 仍然负有向玉古设计企业支付里程碑付款义务。中国实业企业在对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回复中, 拒绝了其付款要求。 在没有收到满意回复和深入付款情况下, 玉古设计企业于5月9日经过信函向中国实业企业发出通知限中国实业企业30天内付款; 不然, 玉古设计企业将依据协议条款, 终止分包协议。然而, 中国实业企业仍然拒绝付款, 于是玉古设计企业于6月20日再次发出信函, 通知中国实业企业, 自玉古发出信函之日起终止分包协议。 二、 玉古设计企业决定提起仲裁 玉古设计企业在发出协议终止函后, 继续在付款问题上向中国实业企业施压; 并依据分包协议, 提出了多种其她索赔要求。中国实业企业继续否认其责任。在咨询律师以后, 玉古设计企业做出了提起仲裁决定。 不过, 玉古设计企业并不愿意采取这一行动; 它律师提议, 仲裁不一定能确保成功, 而且此程序成本将会相当高。玉古设计企业对成本进行了估量: 假如玉古设计企业仲裁失败, 那么它通常将必需支付中国实业企业成本, 而此成本可能将与其本身成本水平相同。其次, 中国实业已经去了强硬态度, 而且似乎并不愿意进行交流, 尤其是在第一阶段; 中国实业企业似乎有信心, 自己无需向玉古设计企业支付任何款项。然而, 玉古设计企业至此已经遭受了非常巨大损失, 不可能就这么计入资本冲销; 而且, 范尼克先生个人一样确信, 中国实业最少应该支付一部分款项。而且, 她相信玉古设计企业假如表现出她们对此很认真, 则中国实业企业可能会支付。 所以, 玉古设计企业决定开始仲裁程序。不过它律师提议, 在合适时候, 她们应该与中国实业企业代表就和解方案进行商讨, 而此商讨必需建立在“内容不具约束力”基础上(假如问题未得四处理, 则不管双方说了什么, 都不能在裁中加以引用)。依据商讨进行情况还能够提议调解, 即任命双方都接收一位人士来帮助进行商讨以得出结论。范尼克先生认为这时一个好主意; 不过她不愿意对双方商讨表现得过于主动, 省得显示出玉古设计企业理由有弱点或者玉古设计企业缺乏信心。对于何时提出双方商讨, 她们必需做出非常下具体判定。 三、 仲裁开始 分包协议要求, 仲裁是处理争端方法, 并尤其说明采取国际商会仲裁而且其程序在伦敦进行。所以, 玉古设计企业代表必需开始国际商会仲裁。 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准备了仲裁申请书以开启仲裁。这是一份相当简单地文件。仲裁申请书确定了当事人、 协议和仲裁协议, 并以非常简短条款说明了争端性质和产生经过。提出索赔时分包协议要求应付款。因为玉古设计企业并没有收到中国实业企业和蜘蛛实业企业任何付款, 所以它已经依据分包协议条款成立了协议终止通知, 从而终止了该分包协议。仲裁申请书也对终止协议行为进行了说明。仲裁申请书接着要求取得与两次里程碑付款相关付款。玉古设计企业声称这些款项已到期, 却没有取得支付: 此付款数额是根据522万美元分包协议价格来计算。玉古设计企业声称, 在4月蜘蛛实业企业提出要修建一个处理能力更大厂房以后, 分包协议价格便增加到了这个数目。玉古设计企业同事还要求赔偿拆除设备成本以及解除与已参与项目相关工作设备提供商之间协议成本。玉古设计企业还要求赔偿这些款项利息。这些索赔都是依据分包协议做出。 在准备好仲裁申请书以后, 玉古设计企业律师经过信函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往位于巴黎国际商会秘书处, 同时附上支持文件以及预付款发票。仲裁申请书包含了玉古设计企业在此程序进行过程中联络代表姓名和地址。玉古设计企业在递交仲裁申请书中, 任命在建筑领域争端方面富有经验约翰·史密斯先生担任组成国际商会仲裁庭一名仲裁员(取决于国际商会认可)。 与仲裁申请书同时附上文件是玉古设计企业在案件陈说时意欲依靠文件。这些文件包含: 分包协议、 为里程碑付款而开具发票, 以及因为协议终止而发生额外成本明细表。位于巴黎国际商会秘书处于收到申请书以后, 将副本发送至中国实业企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30天内, 中国实业企业提交了仲裁请求答辩状, 概述了争端性质和产生过程。而且概述了索赔答辩书。 在仲裁请求答辩状中, 中国实业企业对自己向玉古设计企业负有付款义务主张给予驳斥。玉古设计企业已经收到了预付款。依据分包协议, 全部其她付款都取决于蜘蛛实业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因为这笔资金还未到位, 所以分包协议要求付款义务并没有发生。 中国实业企业一样对分包协议价格增加提出质疑。中国实业企业认为: 不管蜘蛛实业企业与玉古设计企业之间达成了何种协议, 中国实业企业都不是协议当事方。同时, 因为分包协议已经做了明确要求, 中国实业企业认可英国法适适用于该协议。 中国实业企业主张, 第三次里程碑付款并没有到期。它声称, 根据协议第三次里程碑付款从未到期,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此第三里程碑付款。 玉古设计企业声称它终止协议基础是没有取得任何付款, 而这些款项实际上并未到期, 所以中国实业企业认为协议终止违反了协议要求, 所以是不正当,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并不应该取得由协议终止而发生赔偿。 中国实业企业并没有提出任何针对玉古设计企业反索赔。假如中国实业企业对玉古设计企业提供服务标准或者质量不满意, 那么中国实业企业须在国际商会仲裁程序中此阶段提出这些问题作为发索赔请求, 不过, 因为项目并没有达成材料实际被发送至现场阶段, 而且玉古设计企业实际提供设计并没有缺点, 所以, 假设玉古设计企业索赔请求成立, 中国实业企业无法提出反索赔, 以抵消玉古设计企业开具发票提出索赔。 因为中国实业企业在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中, 提出了很多需要对方回应问题,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代表出具了对答辩状回复。针对中国实业企业对原有索赔答辩, 此回复说明了玉古设计企业对此所作出回应。玉古设计企业在其陈说中, 主张在12月会议上, 各方对将采取步骤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组成了对分包协议修改, 删除了资金到位前提条件。玉古设计企业所以认为协议经修改后, 支付义务成为绝对义务或者说无条件义务; 不管资金是否到位, 作为分包协议另一方当事人, 中国实业企业都必需付款。 四、 仲裁任命 至此, 双方已经交换了她们各自案情陈说, 并在位于巴黎国际商会秘书处立案。下一个步骤就是任命仲裁庭, 就多种索赔请求作出裁决。当事人已经就仲裁员数量取得了一致意见。玉古设计企业任命约翰·史密斯先生作为仲裁员; 在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中, 中国实业企业期望任命西蒙·莫塔古先生为仲裁员。莫塔古先生是一名受人尊重咨询工程师, 在中材方面负有经验。国际商会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任命, 而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为道格·汉莫森教授作为首席仲裁员, 汉莫森教授是一名工程领域丹麦教授。汉莫森教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任命, 而且与史密斯先生和莫塔古先生相识多年。 此时, 假如一方当事人想对仲裁员任命提出异议, 不管其理由是仲裁员缺乏独立性, 存在偏见还是其她理由, 那么该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原因。 仲裁庭一经任命, 就需要向仲裁庭提供相关此案文件, 包含各类案情陈说及其附件。 下一个关键程序是起草仲裁审查事项说明。这最先由首席仲裁员执笔, 并取得仲裁庭其她组员同意; 审查事项说明草案然后将交至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于5月在伦敦召开了一个简短程序会议。会上, 双方代表就审查事项说明取得了一致意见, 并给予签署。 审查事项说明总结了各方当事人索赔和拟寻求救助, 并说明了索赔数额。审查事项说明还包含由仲裁庭决定争议事项列表以及当事人具体联络方法。双方还就仲裁临时时间表示成协议。同时要求开庭期为1月, 并留出了5天时间。 审查事项说明指明了应遵照合适程序。考虑到上述时间表, 审查事项说明还对当事人交换各自所依据多种事实证据做了要求。审查事项说明同时还要求, 当事人应提交开庭时所依据全部文件副本。另外, 审查事项说明还要求, 当事人应提交事实和法律问题全部书面陈词副本, 供交换和国际商会归档之用。供开庭使用标注有页码文件夹或者文件也应在某个日期前提交。 五、 商讨和解 在仲裁开始以及进行整个过程中, 玉古设计企业及其顾问都在考虑, 开启与中国实业企业和解商讨, 从策略角度上来讲是否适宜。一开始, 她们认为累计商讨在标准上是个好主意; 但到现在为止, 中国实业企业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做出让步意愿, 而且与玉古设计企业高层和法律团体也保持着非常有限联络。 所以, 玉古设计企业不得不做出一个关键策略性决定。范尼克先生与她律师以及玉古设计企业董事总经理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结果是, 玉古设计企业应设法开始与中国实业企业进行协商。在仲裁过程中, 各方当事人已经陈说了各自理由, 而且已经任命了仲裁庭。即使已经产生了需要很多法律费用, 不过假如开庭审理费用还将继续增加; 而且还存在相当大败诉风险, 这将会招致更多费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 范尼克先生在接下来几天内与陈先生通电话, 提议在内容不含有约束力基础上展开一个非正式商讨, 处理双方企业之间争端。然后依据初步进展情况再开展可能深入商讨, 或者继续非正式协商, 假如双方认为一个中立第三方有所帮助, 则可能进行调解。 同时也有必需做好不能达成和解准备, 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六、 开庭前步骤 当事人案情陈说以及审查事项说明明确要求了将于1月开庭审理仲裁事项。基于这些事项, 各方当事人开始准备各自证据。 这首先包含了证人依据本身知识或者经验做出书面陈说, 对争端相关事实进行描述。每一方当事人均由两名证人。陈先生和她同时尹先生是中国实业企业两名证人。这两位男士参与过与玉古设计企业以及蜘蛛实业企业相关全部会议。而玉古设计企业一样有两名证人: 范尼克先生和她同时斯兰克女士。取得证人陈说目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每一位证人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指, 由一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问询另一方各证人, 以公平有效地向证人陈说本方理由。当事人有机会问询另一方证人, 是当事人向仲裁庭陈说本身案情公平机会一部分内容。在国际商会以及其她仲裁或者法定程序中, 这么交叉质证很常见; 然而在多数案件中, 假如没有交叉质证机会, 是否还能公平进行案情陈说值得怀疑(尽管如此, 为了保持国际商会程序灵活性, 在一些案件中, 不进行交叉质证, 而仅仅依据文件对仲裁事项和争端做出决定, 也被认为是公平和合理。不过, 只有在全部当事人都同意情况下, 才能免去通常交叉质证程序)。 中国实业企业提供了少许文件, 而且除了仲裁案情陈说附件外, 它并不计划依靠任何其她文件。作为申请人, 玉古设计企业期望取得更多文件。它递交了一份相当具体书信文件作为在开庭时所依靠文件。因为中国实业企业并没有提交对应数目文件, 基于公平以及帮助仲裁庭作出合适决定理由, 玉古设计企业经过信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要求仲裁庭责成中国实业企业提供额外文件。然而, 中国实业企业在对此申请回复信函中指出, 仲裁庭先前做出指示是, 各方当事人只需准备各自所依靠文件。中国实业企业只计划依靠案件陈说附件, 所以不应责成它提供任何额外文件。 仲裁庭仔细考虑了双方意见, 然后在一份简短书面决定中, 同意中国实业企业不提供额外文件。 离仲裁开庭日子越来越近。根据玉古设计企业内部早先商讨, 范尼克先生给陈先生去了电话。陈先生表示愿意接收她提议。但问题是, 中国实业企业律师提议企业管理层: 因为协议中要求资金到位条款对玉古设计企业提出索赔请求, 她们有充足免责事由。陈先生同时还说, 基于上述原因, 除非玉古设计企业提供新论据或者证据, 不然将极难同意向玉古设计企业做出任何支付。范尼克先生与陈先生讨论了索赔以及抗辩理由, 并提到假如不能很快地处理此争端将会造成相当多成本。范尼克先生还说她期望经过和解能够继续维系双方商业关系。它还提到了在玉古设计企业参与部分项目中, 她们对总承包商选择有一定影响力。 即使两位经理谈话很客气, 甚至能够说是友好, 不过她们并没有就任一部分争端达成和解。范尼克先生说她会向她董事会汇报。陈先生也说, 她们还同意保持联络, 而且在任一方认为有价值情况下开展深入对话。不过, 她们谈话最终止果是: 和解似乎不太可能, 双方不得不准备在仲裁过程中兵戎相见。 七、 开庭 依据仲裁庭指示, 在1月开庭之前, 双方当事人交换并提交了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完整书面陈词。开庭文件也已准备妥当, 而且每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都有一份标注有相同页码文件副本。 仲裁在伦敦中心一个尤其争端处理中心开庭。开庭本身在一个大房间内举行, 在房间内有供仲裁庭使用一张长条桌和三把椅子, 在两边各有一张长条桌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用。在房间当中还有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 供证人在交叉质证时使用。 程序是非正式。在开庭第一个早晨, 首席仲裁员宣告仲裁开始, 介绍仲裁庭, 邀请双方当事人介绍各自代理人, 并确定参与开庭人员。仲裁非公开进行。通常来说, 只有与一方当事人相关, 而且经一方当事人同意人员才能参与仲裁开庭。有时国际商会秘书处代表也会参与。另外, 常常还需要有一名速记员或速记打字员统计证词, 这么当仲裁庭做出裁决或决定时, 当事人和仲裁庭就能有一份清楚统计。在此案件中, 当事人使用是速记员。 在伦敦国际商会或者其她仲裁中, 在对争端一方证人交叉质证时, 另一方证人通常也在场。与德国等其她地方不一样, 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时, 其她证人并不离场。这常常能够节省时间, 而且假如一名/多名证人离场, 任何当事人并不能从中受益。 在程序开始后, 申请人玉古设计企业代理人做了一个简短口头开场白。因为仲裁庭事先已经指示当事人提供完整书面陈词, 所以不再需要冗长口头陈词。这不仅节省了时间, 而且还避免出现混乱, 因为各方当事人在程序实际开始之前, 应该已经过书面陈词了解了另一方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具体理由。 在申请人代理人做开场白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代理人并不需要再做开场白, 而是直接开始对第一名证人交叉质证。 第一名被要求出庭证人是范尼克先生。在很多仲裁中, 通常形式是首先对申请人证人交叉质证。 程序相当简易。范尼克先生走入“证人席”, 这时一个放在房间中部供证人就做桌椅, 桌上放有供审理适用一套文件。玉古设计企业代理人要求范尼克先生查看她已经签署证人证言, 接着要求范尼克先生确定这时她自己仲裁证据。在这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律师对范尼克先生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进行了半天时间。范尼克先生被示以文件, 并被要求依据这些文件认可一些相关事实。若她不给予认可, 将被示以另外文件, 并被问及其她问题。经过这种方法, 中国实业企业律师开始向范尼克先生提出在中国实业企业答辩书中各方面问题, 范尼克先生在这些方面能够以证人身份说明事实。所以, 假如在一次会议部分阶段, 范尼克先生缺席, 而她同时斯兰克女士在场, 她就不会被问及在缺席阶段发生事情。通常而言, 她只会被问及她所直接了解事件。交叉质证技巧就是, 合适调整对证人提问, 使证人说明自己直接了解事实。经过这种方法, 避免了反复以及“传闻证据”, 即证人所陈说仅仅是她听说事情, 而不是她本身直接经验或者认知。通常而言, 在国际商会或其她仲裁终程序中, 并不排斥传闻证据, 不过它作为证据价值通常小于直接证据价值。 在对范尼克先生交叉质证结束后, 申请人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在“再质证”中问询范尼克先生。这些问询并不要求给出答案, 只是用以复述在交叉质证过程中出现一些争议事项。通常说来, 在交叉质证中未提及问题, 不得在再质证中提及; 这在英国程序中尤其如此。证人关键证据包含在她人证言中, 而不是经过简短再质证过程产生。 在范尼克先生以后, 玉古设计企业第二位证人出庭。与范尼克先生一样, 斯兰克女士首先确定她证据与其陈词一致, 然后进行交叉质证。然而, 对她交叉质证比范尼克先生要短, 这时因为她能够说明事项较少。对她交叉质证很快结束, 而且没有进行再质证。 然后轮到对中国实业企业证人交叉质证。 第一名入席证人是陈先生。根据通常方法, 她被要求依据其证人证言确定其证据。接着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对她进行了具体交叉质证。律师使用在本质上与交叉质证相同方法, 问询陈先生亲自见过或者起草文件, 并要求她认可与这些文件相关陈说。比如, 依据陈先生签署一份会议纪要, 陈先生被要求认可这么事实: 她已经同意于12月底向玉古设计企业进行第二次里程碑付款。陈先生对此回复是, 即使会议纪要说明中国实业企业显然是协议一方当事人, 不过如过有些人都知道, 实际上只有蜘蛛实业企业控制了款项支付; 所以, 会议纪要在这方面含有误导性。然后, 玉古设计企业代理人向陈先生施压, 要求她说明为何认为会议纪要含有误导性: 毕竟中国实业企业计划成为此项目EPC承包商, 而且在协议意义上, 付款是经过中国实业企业进行, 它对此负有协议责任。陈先生同意付款是经过中国实业企业进行, 但并不认为她企业对此负有协议责任, 因为她指出了资金到位前提条件。另外, 玉古设计企业代理人在此向陈先生施压, 要求她认可分包协议已在12月份会议上被修改; 不过陈先生坚持说没有对分包协议进行任何修改, 当初分只是开始约定对分包协议进行一系列全方面修改。 在对陈先生交叉质证结束以后, 进行了一个简短再质证。接着, 由尹先生作证。在依据其证人证言确定证据以后, 尹先生被交叉质证; 不过对她交叉质证比起对陈先生交叉质证来说要简短多, 因为尹先生并未参与全部会议而且自始至终她饰演都是一个次要角色。陈先生是玉古设计企业交叉质证关键目标, 对尹先生交叉质证连续了一个半小时也没有进行再质证。 八、 总结陈词 至此为止, 每一方当事人证人都进行了交叉质证, 而且给出了自己证据。现在程序已经连续了两天半时间, 一直进展顺利。首席仲裁员通常会留心看时间。她将确保或者设法确保仲裁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各方均被给予大致平等机会, 表示见解, 并对证人交叉质证。 各项程序一直进展顺利, 现在问题是是否需要总结陈词。这时当事人在作证以后陈词, 意在总结作证过程中产生多种事项, 并把相关证据与各方理由联络起来。 仲裁庭进行简明协商以后, 向当事人宣告简明口头总结陈词将对仲裁庭有所帮助。换句话说, 当事人将无需离场也无需提交具体书面陈词。这十分常见。开庭终止了一小段时间, 方便各方代理人考虑证据, 并准备总结陈词。 当事人于第二天重新开庭。中国实业企业代理人开始其总结陈词。在英国仲裁(在伦敦国际商会趋向于遵照此程序)中, 通常由被申请人首先开始做总结陈词; 其理由是, 申请人负担证实其主张责任, 所以它应该做最终陈词。这也并不是一条不可改变规则, 而是取决于部分情况。比如, 假如索赔事项相对简单, 不过反索赔非常重大和复杂, 而且提出很多事实和专业问题。那么切合实际做法是调换角色, 让被申请人来饰演申请人角色, 包含做口头陈词。 中国实业企业代理人总结讲话简明扼要, 很大程度是书面陈词中已经列举事项。讲话引述了统计中一些段落, 方便仲裁庭参考。讲话同时还强调了从证据中得出论点, 以证实中国实业企业提出主张。 在其总结陈词中, 中国实业企业代理人试图向仲裁庭勾勒出本案全貌; 中国实业企业认为, 即使玉古设计企业可能只是针对发票提出简单地索赔, 不过这实际上是请求仲裁庭让中国实业企业赔偿由蜘蛛实业企业对玉古设计企业造成损失。双方当事人开展项目时, 都负担了风险; 双方都知道在资金到位之前,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会得到支付。至于12月会议纪要修改了分包协议这一主张, 就会议背景和纪要本身而言都是牵强。代理人在总结了争端产生经过后, 得出结论: 因为资金没有到位, 所以玉古设计企业一方无权取得支付。总结陈词中还涵盖了其她部分隶属问题, 包含第三次里程碑付款是否到期, 以及是否已经就增加分包协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回复, 玉古设计企业代理人在其总结陈词中声称, 双方已经同意删除分包协议中资金到位前提条件。她说, 双方已经就此在12月会议中达成协议, 而且在会议纪要条款中有清楚表述。她总结了在这点证据作用, 并接着向仲裁庭逐一叙述仲裁中其她争议事项。在双方进行总结陈词过程中, 仲裁庭组员向各方代理人提问。一名仲裁员向玉古设计企业律师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 当事人似乎一开始就已经了解, 除非资金到位, 不然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付款, 那么又怎样说明12月会议组成了对分包协议修改呢?玉古设计企业律师回复说, 到年底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在这些特殊情况下, 12月会议当事人实际上同意了新付款安排。 双方当事人律师也被问到其她方面问题。在结束总结陈词和问答后, 首席仲裁员宣告程序结束。 仲裁庭已经预先说明, 基于当事人额同意, 1月份庭审处理事项仅限于责任问题, 这种为了提升效率, 把程序划分为若干部分做法并不鲜见。最初仲裁申请书中包含一份明细表, 列出了多种损失项目。然而在逻辑上, 只有仲裁庭作出有利于玉古设计企业归责决定时, 才须考虑这些事项。假如玉古设计企业未能使仲裁庭相信中国实业企业负有责任(比如, 因为适用资金到位前提条件), 那么久没有必需再进而考虑具体赔偿数额。相关数额或者追索事项也不会发生。假如仲裁庭做出归责决定有利于玉古设计企业, 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 把相关索赔数额或者追索问题推延至下一次庭审加以处理, 就显得有道理了。 需要注意是, 使用这种方法划分仲裁事项, 不会对申请方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划分仲裁事项前提并不是申请方会败诉。 依据责任或赔偿数额划分仲裁事项决定, 通常在仲裁早期做出; 甚至在起草审查事项说明阶段就能够考虑。划分指导思想是效率和合理性。假如规则决定有利于申请人, 那么采取这种方法划分仲裁事项, 还给当事人留出空间能够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即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 仲裁庭也能够任命一名教授向其汇报赔偿数额, 教授意见通常对确定赔偿数额起决定作用。 九、 仲裁裁决 在国际商会审理结束时候, 首席仲裁员通常要向当事人说明做出仲裁裁决大致时间。“仲裁裁决”只是大家对保函仲裁庭决定正式文件称呼。它并不意味着申请人胜诉。在审理结束时候, 国际商会仲裁庭通常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份费用明细表。这么, 仲裁庭在准备仲裁裁决书同时, 将会对法律费用做出裁决。 对于提交至仲裁庭进行审理而且仲裁裁决涵盖事项, 仲裁裁决是终局。这能够意味着对于其她事项, 裁决是临时。尤其是在赔偿数额问题被留至另一次单独庭审情况下, 对于责任事项而言, 裁决是终局, 不过对于提交至仲裁其她事项而言, 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是一份正式文件, 它列出了当事人争议点以及做出裁决理由。 假如在仲裁过程中, 任一方当事人对仲裁仲裁程序有异议, 应在裁决发出之前提出。若未能在此之前提出异议, 那么最少根据英国和很多其她国家程序规则, 当事人将不能够就此提出异议。对仲裁管辖权异议, 也应在裁决发出之前提出。通常, 当事人一旦发觉程序严重违规或者仲裁庭对于提交给它部分或者全部事项不含有管辖权, 当事人必需立刻对程序或管辖权提出异议。 十、 裁决结果 在此案例中, 中国实业企业获胜。仲裁庭裁定, 资金到位前提条件一直适用。不存在对以前提条件任何修改情况。在做出此裁决以后, 仲裁庭实际上没有必需再考虑提交其她争议事项。因为只相关键争议事项裁决结果对中国实业企业不利时, 才需要考虑这些争议事项。然而, 既然这些争议事项已被提交至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有责任对其她争议事项做出简短裁定。仲裁庭认为, 双方历来没有就分包价格增加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还认为, 第三次里程碑付款没有到期。玉古设计企业终止协议行为或者声称协议终止行为是非法, 因为中国实业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违反其在分包协议中付款义务。仲裁庭裁定, 由玉古设计企业向中国实业企业支付一定费用。仲裁庭每一组员在该裁定书上连署并作证。 严格说来, 该裁决并不是由仲裁庭发出, 而是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发出。国际商会秘书处于收到仲裁庭发出裁决草案后, 将检验其中显而易见错误, 而且大致上确保裁决书与国际商会标准和格式一致。一旦完成这些手续, 国际商会仲裁庭将发出裁决, 该裁决同时成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国际商会裁决。 在收到裁决以后, 中国实业企业要求玉古设计企业立刻支付仲裁庭裁定费用。《国际商会规则》要求, 相关当事人应该立刻实施裁决条款。玉古设计企业含有偿付能力, 而且愿意负担责任, 所以即使有部分延迟, 最终还是支付了裁决命令支付费用。 假如胜诉方没有中国实业企业这么幸运, 那么在实施裁决时可能会出现相当多问题。不仅判令支付费用命令如此, 对案件法律依据实质性裁决也是如此。若当另一方当事人资产位于仲裁地管辖权之外, 实施裁决关键路径就是《纽约条约》, 它为对应国家法院提供了权利和职责, 在条件满足情况下, 使裁决生效。 十一、 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 1.申请人玉古设计企业, 是一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注册私人企业, 注册办公地址是贝尔格莱德市博德贝拉斯大街123号。申请人是一家工业设备过滤系统专业设计和制造企业。 2.被申请人中国实业企业, 是一家在中国注册企业, 注册办公地址是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5号11楼, 邮编100065. 当事人代理人 3.申请人代理人为: 彼得·福莱普先生, 霍华德-约翰逊律师事务所, 伦敦市克洛希尔94号, 邮编EC4 7SR。 4.被申请人代理人为: 阿诺德·琼斯先生, 斯努克、 琼斯与科波德律师事务所, 伦敦市圣玛丽大街196号, 邮编EC1 6TR。 5.在1月6日至8日举行仲裁审理中, 福莱普先生与琼斯先生分表代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协议 6.当事人于1月31日签订分包协议, 内容是设计与制造位于比利时一座化学垃圾处理厂过滤系统, 协议总价为3850000美元。 7.当事人之间争端包含该分包协议。 仲裁过程 8.依据分包协议第29条要求,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任何在分包协议下产生或者与分包协议相关争端提交仲裁, 并遵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伦敦进行仲裁。当事人深入约定仲裁庭应由依据《国际商会规则》任命三名仲裁员组成。 9.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第9(2)条,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长于1月10日同意了由约翰·史密斯先生担任申请方任命仲裁员, 由西蒙·莫塔古先生担任被申请方任命仲裁员。经其她仲裁员联合提名, 秘书处于2月11鈤同意道格·汉莫森教授担任首席仲裁员。 10.5月10日, 预审在位于伦敦市舰队街国际争端处理中心进行, 预审就审查事项给予指示, 并制订了一份临时时间表; 仲裁庭随即于5月12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信函, 并在此信函中确定了这些指示与时间表。在程序性开庭结束时, 当事人签署了审查事项说明。 11.申请人于7月20日向仲裁庭递交了书面申请, 要求被申请人提交额外文件。被申请人在其7月25日发出信函中拒绝了此申请。在考虑了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以后, 仲裁庭于8月10日发出了相关裁决信函, 被申请人没有义务提交申请人要求额外文件。 12.相关此案仲裁于1月6日至8日在位于伦敦市舰队街国际争端处理中心开庭。经当事人同意, 开庭所裁决问题仅限于责任。 仲裁庭决定及其理由 13.此案件是相关设计与建造一座位于比利时关键化学垃圾处理厂项目。项目提议人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名为蜘蛛实业企业企业, 企业唯一全部者和控制者保罗·韦伯先生。末, 韦伯先生开始与被申请人讨论相关项目EPC协议授予给被申请人事宜。 14.当初, 陈呜添先生是被申请人国际部主席。在一开始韦伯先生就向陈先生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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