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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二十章仓储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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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协议         本章共十五条, 对仓储协议定义、 生效、 危险物品储存、 仓储物验收、 仓单性质和作用、 以及存货人和保管人权利义务等作了要求。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协议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协议。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储协议定义要求。         仓储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协议。         仓储业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 从保管业中发展、 壮大起来特殊营业。近代以来, 仓储业日渐发达, 原因就是伴随国际及地域贸易扩大, 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 安全、 价格合理保管服务。所以仓储协议不再作为通常保管协议来对待, 而是作为一个独立有名协议在协议法中加以要求。         仓储协议含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需是含有仓库营业资质人, 即含有仓储设施、 仓储设备, 专事仓储保管业务人。这是仓储协议主体上关键特征。         2.仓储协议对象仅为动产, 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协议对象。         3.仓储协议为诺成协议。仓储协议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能够是书面形式, 也能够是口头形式。         5.仓储协议为双务、 有偿协议。保管人提供储存、 保管义务, 存货人负担支付仓储费义务。         6.仓单是仓储协议关键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储协议何时生效要求。         仓储协议是诺成协议, 又称为不要物协议, 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 生效协议。而保管协议是实践协议, 或称为要物协议。保管协议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 还必需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协议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协议与保管协议关键区分之一。         仓储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既能够采取书面形式, 又能够采取口头形式。不管采取何种形式, 只要符合协议法中相关协议成立要求, 协议即告成立, 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协议成立要件。这就意味着,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协议约束, 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都要负担违约责任。         也有学者主张仓储协议为实践协议。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不管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需要, 尤其是保管人就是以替她人储存、 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收仓储物给予储存,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双方就是一个交易行为, 假如要求仓储协议为实践协议, 则不利于这种交易安全和稳定。所以本条要求: “仓储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相关仓储协议关键条款, 除可参考协议法总则第十二条要求协议通常包含条款外, 双方当事人还能够对仓储协议特殊要求部分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协议关键条款通常有: 1.货物品名或品类; 2.货物数量、 质量、 包装; 3.货物验收内容、 标准、 方法、 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 时间、 地点、 运输方法;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7.计费项目、 标准和结算方法、 银行、 账号、 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协议使用期限; 变更和解除协议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存货人应该说明该物品性质, 提供相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要求, 保管人能够拒收仓储物, 也能够采取对应方法以避免损失发生, 所以产生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该含有对应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相关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要求。         存货人储存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应该向保管人说明该物性质。所谓“说明”, 应该是在协议签订时给予说明, 并在协议中注明。这是老实信用标准肯定要求。假如存货人在签订协议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给予说明, 那么保管人依据本身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 假如不能保管, 则能够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协议。         存货人除应该对需要储存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性质作出说明外, 还应该提供相关资料, 方便保管人深入了解该危险物品性质, 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需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 也没有提供相关资料, 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 发觉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 保管人能够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觉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 除立刻通知存货人外, 也能够采取对应方法, 以避免损害发生, 所以产生费用由存货人负担。比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 由此产生费用由存货人负担。假如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从而给保管人财产或者其她存货人货物造成损害, 存货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造成该物品变质损坏, 保管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该含有对应保管条件。假如保管人不含有对应保管条件, 就对上述危险物品给予储存, 对本身造成损害, 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该根据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 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 发生仓储物品种、 数量、 质量不符合约定, 保管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储物验收要求。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该在协议中对入库货物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关键内容有三项: 一是验收项目, 二是验收方法, 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正常验收项目为: 货物品名、 规格、 数量、 外包装情况, 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质量情况。包装内货物品名、 规格、 数量, 以外包装或货物上标识为准; 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识, 以供货方提供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相关要求或协议要求验收。         2.验收方法为: 全部验收和按百分比验收         3.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 至验收汇报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 如发觉入库仓储物品名、 规格、 数量、 外包装情况与协议中约定不一致, 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 或者修改协议, 或者将不符合约定货物给予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 数量、 质量不符合约定, 保管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了解本条保管人赔偿责任时, 品种、 数量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 质量问题赔偿责任, 要注意二点: 1.这是讲是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一样条件、 不一样性质仓储物质量, 能够根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尤其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2.假如约定不明确, 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负担赔偿责任,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要求, 因仓储物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 损坏, 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 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相关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要求。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提取仓储物凭证, 方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能够证实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 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一个, 其性质为记名物权证券, 存货人能够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应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相关仓单与仓储协议关系: 仓单不能替换仓储协议。不管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形式, 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即受协议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推行协议, 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推行协议。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协议中关键内容, 但仓单不是仓储协议, 只是作为仓储协议凭证。仓单与仓储协议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关系一样, 依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要求, 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凭证。         仓单作为一个有价证券, 有国家立法采两券主义, 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 一为提取仓单, 用提取仓储物和经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 另一为出质仓单, 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中国协议法采一券主义, 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 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凭证和提取仓储物凭证外, 既能够经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全部权, 也能够用于出质。中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要求, 仓单能够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要求, 以仓单出质, 质押协议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该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含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品种、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和标识;         (三)仓储物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 其保险金额、 期间以及保险人名称;         (八)填发人、 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单应记载事项要求。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凭证和提取仓储物凭证, 仓单还能够经过背书转让或出质, 所以仓单应该含有一定形式。不管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 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协议具体内容, 所以法律要求了仓单应该记载事项, 方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权利和行使自己权利。         1.仓单上必需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不然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 所以仓单上应该记载存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不然不符合记名证券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 所以对仓储物具体情况记载是必需, 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品种、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和标识;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关键, 能够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 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 则仓单持有些人就能够明确仓储物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 则仓单持有些人就能够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假如仓单经背书而转让, 则仓单持有些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 其保险金额、 期间以及保险企业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 假如存货人转让仓储物, 则保险费能够计入成本。转让以后, 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 一旦发生保险协议中约定保险事故, 受让人能够找保险企业索赔。所以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需。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 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基础要求, 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权利。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单转让和出质要求。         中国协议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 仓单即能够依法转让, 也能够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 所以能够流通。流通形式有两种: 一是转让仓单, 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全部权; 二是以仓单出质, 质权人即享受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权利。仓单转让, 仓单持有些人即成为全部权人, 能够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 适用担保法要求。依中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要求, 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 假如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推行期, 质权人能够在债务推行期届满前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不管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 都应该经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假如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即使交付了仓单, 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所谓“背书”, 是指存货人在仓单后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名称或姓名、 住所等相关事项行为。为何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正当占有些人, 而仓储物全部权仍归存货人, 为保护存货人全部权, 预防其她人以不法路径取得仓单, 从而损害存货人利益, 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负担不应有责任, 所以存货人转让仓单, 除存货人应该在仓单上背书外, 还应该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转让行为才发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 应该与质权人签署质押协议, 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 质押协议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推行期间届满前推行债务, 质权人就享受提取仓储物权利。所以, 假如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 一样, 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才有利于保护存货人全部权和保管人正当占有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要求, 应该同意其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单持有些人有权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要求。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 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 保管人因存货人请求, 应许可其进入仓库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因为仓单是物权证券, 存货人能够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全部权, 也能够对仓单项下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 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 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些人。不管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 仓单持有些人与存货人一样, 都有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她损坏, 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         【释义】本条是相关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她损坏情况下通知义务要求。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应该根据保管协议中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她损坏,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约定, 如协议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 但冷藏库制冷设施发生故障, 保管人不采取立刻修理等补救方法, 致使水果腐烂变质, 保管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符合协议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情况下, 因仓储物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出有效储存期, 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 尽管保管人不负担责任, 不过保管人应该立刻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她损坏, 但有发生变质或其她损坏危险时, 存货人也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这是对保管人更深入要求。         协议法第六十条要求: “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这一条就是说, 当事人除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协议义务以外, 还应该根据老实信用标准及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协议中没有约定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本条要求就是协议法总则第六十条要求精神具体化。保管人应该根据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仓储协议性质、 目及交易习惯, 在仓储物有变质、 损坏或者有变质、 损坏危险时, 负有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她损坏, 危及其她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 应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作出必需处理。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能够作出必需处理, 但事后应该将该情况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         【释义】本条是相关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她损坏仓储物怎样处理要求。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她损坏, 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原因造成, 比如是因仓储物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变质或损坏, 保管人除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外, 假如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她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 那就不只是通知问题了, 还应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作出必需处理。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能够作出必需处理, 但事后应该将该情况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在接到保管人通知或催告后, 应该立刻对变质仓储物进行处理, 这是存货人应尽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仓储物已经危及其她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假如存货人不尽此义务, 由此给其她仓储物或者保管人财产造成损害, 存货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紧急处理权, 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紧急处理权。存货人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保管人在接收后发觉, 能够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理, 由此产生费用由存货人负担。所以, 保管人紧急处理变质仓储物, 由此产生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负担。不管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 都是在危及其她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 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进行处理情况下, 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通知置之不理情况下, 保管人才能够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理。而且在事后应该将该情况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所以保管人紧急处理权不是随意行使, 而是为了其她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秩序, 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能行使。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该给予必需准备时间。         【释义】本条是相关储存期间不明确时怎样提取仓储物要求。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依据自己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 也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该给予必需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需准备时间”, 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 然后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留出必需准备时间, 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当初就必需提取仓储物。比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 但约定天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 乙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 仓储费按实际储存日期确定。甲也能够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 但应该给乙必需准备时间, 仓储费也是按实际储存日期计算。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应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逾期提取, 应该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 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相关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时怎样提取仓储物要求。         仓单关键特征或关键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凭证。所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应该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储存期间,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应该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也能够提前提取仓储物, 不过不减收仓储费;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逾期提取仓储物, 应该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协议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 在储存期间届满前, 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提取仓储物, 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比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要求, 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性质如实通知保管人, 保管人能够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而终止协议。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不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逾期不提取, 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释义】本条是相关仓单持有些人不提取仓储物时怎样处理要求。         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提取仓储物, 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权利, 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义务。假如在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能够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假如逾期仍不提取, 保管人能够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要求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 假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来支付仓储费, 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要求, 能够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拖延给付, 还能够根据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 能够要求支付拖延给付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 保管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出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 保管人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相关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时责任要求。         储存期间, 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义务。所谓“妥善保管”, 关键应该是根据仓储协议中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 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依据货物性质、 情况提出保管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 保管人就应该根据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根据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 保管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除应该根据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 还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责任。因为保管人保管行为是有偿, 所以保管仓储物应该比保管自己货物给予更多注意。保管人应该常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该常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验, 注意防火防盗。另外, 为了存货人利益, 保管人在符合约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情况下, 发觉仓储物变质、 损坏, 或者有变质、 损坏危险时, 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 这其中包含对临近失效期仓储物, 也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些人作出处理。这是老实信用标准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 灭失情况下, 保管人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不过保管人能够证实仓储物毁损、 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原因、 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 或者因仓储物超出有效储存期, 而造成, 保管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要求, 适用保管协议相关要求。         【释义】本条是相关适用保管协议要求。         尽管仓储协议与保管协议有几项关键区分, 比如保管协议是实践协议, 而仓储协议为诺成协议。再比如保管协议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 而仓储协议均为有偿契约, 等等。但仓储协议与保管协议本质是一样, 即都是为她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协议就是特殊保管协议。所以, 在本章中没有尤其要求, 适用保管协议相关要求。比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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