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合同相对性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04860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7.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相对性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合同相对性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协议相对性 介绍 法律制订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协议相对性标准是协议自由标准延伸肯定, 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协议效力方面表现。协议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 为“债相对性”,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2]即指协议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协议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协议缔约人不得以协议约定包含第三人利益事项, 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然协议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要求, 如第1119条要求: “任何人, 在标准上, 仅得为自己接收约束并以自己名义签订契约。”第1165条要求: “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瑞士、 日本、 中国台湾地域民法虽未设置明文要求, 但在理论上, 都将其视为债权本身性质所决定一个当然标准。 在英美法系中, 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概念及体系, 所以大陆法中“债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协议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其基础内容是: 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只能给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 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而非协议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实施协议。 表现 协议相对性标准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内容, 而且广泛表现于协议中各项制度之中, 法学界通常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主体相对性   即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说, 因为协议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所以只有协议    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 非协议关系当事人, 没有发生协议上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不能依据协议向协议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 协议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议上请求和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及诉讼。 二、 内容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 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受协议要求权利, 并负担该协议要求义务, 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权利, 更不负担协议中要求义务。在双方协议中, 还表现为一方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 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互为因果, 展现出“对流状态”, 权利人权利须依靠于义务人推行义务行为才能实现。   从协议内容相对性能够引申出多个具体规则。一是协议给予当事人享受权利, 标准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协议要求由当事人负担义务, 通常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协议当事人无权为她人设定协议上义务。三是协议权利与义务关键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特殊要求即为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 三、 责任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协议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负担违约责任。   违反协议责任相对性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 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过失造成违约后果负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她人。第二, 在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能推行情况下, 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负担违约责任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为负责, 既是协议相对性标准表现, 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第三,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负担违约责任。   另外, 在穆昌亮《协议相对性标准邹议》一文中对该标准内容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 又增加了第四项, 即效力判定相对性, 即在认定某一协议有效、 无效、 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 我们应该基于该协议本身提供事实作出决断, 看该协议本身是否满足了协议法要求全部要件。本人认为所谓协议相对性关键是就协议与第三人关系而言, 把效力判定作为协议相对性标准内容太过牵强, 不够严谨。 协议相对性突破 传统协议相对性理论认为, 协议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协议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协议缔约人不得以协议约定包含第三人利益事项, 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然协议无效。当资本主义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后, 伴随经济高速发展, 商业贸易空前繁荣, 社会经济生活对协议社会功效提出了新要求。为了适应现实需要, 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 率, 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协议效力范围, 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 受协议效力影响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 协议相对性理论也逐步受到了冲击, 出现了很多协议相对性例外情况, 此现象称为"协议相对性突破".   首先, 协议主体包含第三人。协议主体相对性, 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情形中, 第三人能够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其次, 协议权利义务包含第三人。协议内容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 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受某个协议所要求权利, 负担协议要求义务, 除协议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 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 在债权保全中, 协议权利与义务一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债权转让则将协议权利或义务直接包含第三人。第三, 协议责任包含第三人。协议义务相对性肯定决定协议责任相对性, 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 协议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负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 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突破了协议责任相对性, 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负担违约责任。但因为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过了产品责任法, 相关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无过失标准, 不再援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来处理了。另外, 各国多经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处理协议相对性所面临困难, 如产品责任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 协议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责任。如在确保协议中, 当被确保债务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时, 债权人能够直接请求确保人推行协议或负担违约责任。再如, 债务转让协议中, 由第三人替换债务人成为协议关系主体, 新债务人将负担全部债务。能够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负担协议义务成为协议当事人, 才负违约责任。 突破表现 租赁权物权化   中国《协议法》第229条要求“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协议对新全部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使得依据租赁协议产生租赁权(债权)含有对抗第三人物权效力。《法国民法典》1743条、 《德国民法典》571条、 《日本民法典》第605条对此也进行了确定, 以保护处于社会弱者地位承租人。[5] 披露制度确定   中国《协议法》第403条要求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推行义务, 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所以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 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所以能够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 主张其权利。无疑披露制度确立也是对协议相对性标准一个突破。 债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 或隐匿转移财产、 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 或怠于行使自己债权乃至放弃自己债权, 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根据传统协议相对性标准, 因为债权人不能将自己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行为中, 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契约自由”, 所以其对此是束手无策。这种利益上失衡, 必将造成整个协议领域交易安全丧失, 于是, 为了在债务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维护诚信标准, 便自然地产生了债保全制度。此制度基础原理在于, 给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受一定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并危及债权时, 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该权利, 请求第三人推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本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妥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 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 宣告行为无效。 相关第三人利益协议   第三人利益协议, 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她人设定权利协议。此种协议法律特征为: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她无须在协议上签字, 也不需要经过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协议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 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协议签订, 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取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利益协议属于利她协议一个, 假如债务人不推行义务, 第三人和债权人均能够请求其负担责任。正是因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所以, 这类协议是协议相对性例外。   中国《协议法》对第三人利益协议没有专门做出要求, 协议法作为规范协议关系通常法, 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协议做出具体要求, 所以, 从世界各国和地域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发展分析, 以及从中国实际需要出发, 中国立法确有深入完善必需。有学者认为, 中国《协议法》第64条是对第三人利益协议要求。实际上, 仔细分析第64条要求, 并没有对第三人在此协议中地位做任何要求, 第三人利益协议, 首先表现为第三人享受直接请求权, 其次是债权人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权利, 而中国《协议法》第64条要求“向第三人推行债务”之情形, 第三人对债务人根本不能取得任何权利, 债务人不推行或者不合适推行时应向债权人, 而非向第三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只是债权人推行辅助人。 相对性标准   协议相对性标准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内容, 而且广泛表现于协议中各项制度之中, 法学界通常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主体相对性, 即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说, 因为协议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所以只有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 非协议关系当事人, 没有发生协议上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不能依据协议向协议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 协议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议上请求和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及诉讼。 2、 内容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 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受协议要求权利, 并负担该协议要求义务, 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权利, 更不负担协议中要求义务。在双方协议中, 还表现为一方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 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互为因果, 展现出“对流状态”, 权利人权利须依靠于义务人推行义务行为才能实现。 从协议内容相对性能够引申出多个具体规则。一是协议给予当事人享受权利,标准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协议要求由当事人负担义务, 通常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协议当事人无权为她人设定协议上义务。三是协议权利与义务关键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特殊要求即为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 3、 责任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协议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负担违约责任。 违反协议责任相对性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 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过失造成违约后果负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她人。第二, 在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能推行情况下, 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负担违约责任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为负责, 既是协议相对性标准表现, 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第三,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负担违约责任。 另外, 在穆昌亮《协议相对性标准邹议》一文中对该标准内容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 又增加了第四项, 即效力判定相对性, 即在认定某一协议有效、 无效、 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 我们应该基于该协议本身提供事实作出决断, 看该协议本身是否满足了协议法要求全部要件。本人认为所谓协议相对性关键是就协议与第三人关系而言, 把效力判定作为协议相对性标准内容太过牵强, 不够严谨。 二、 法学界对相对性标准评价 两大法系将协议相对性标准,均视为协议法基础标准,即使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过都认为协议相对性标准是指“协议关键在特定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协议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义务,协议债权也关键受协议法保护。”, “协议相对性,是协议规则和制度奠基石,在债法或协议法中含有十分关键地位”。[3] 在英国法中,协议相对性标准一直作为协议法一条根本性标准来加以根本坚持。在20世纪初,哈尔丁法官曾说:“在英国法中,有些标准是基础性。其中之一就是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就该协议提起诉讼。我们法律不知道什么因协议产生第三人权利。”[4]协议相对性标准反应了协议自由标准要求, 不过,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交易日趋频繁, 固守这一标准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意愿,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所以必需将相对性标准重新放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检讨。为此, 伴随协议理论现代化进程!各国立法及司法基于现实考虑, 在认可相对性标准大前提下, 在不一样程度上认可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袁合川称之为突破理论), 如为第三人利益协议, 债权不可侵犯, 协议保全方法, 债权物权化等制度, 这已成为协议立法世界时尚。 不过, 突破理论即使未遵照协议相对性标准, 但它与根本否认协议相对性标准有本质区分。突破理论适用即使形式上表现为无视协议相对性标准, 但从实质上分析, 突破理论适用结果不外是对相对性标准一个例外, 这种例外或突破存在, 并未否定相对性标准, 并不意味着相对性标准丧失, 相反, 它是对相对性标准一个维护和补充。 突破理论功效在于填补协议相对性标准不足, 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利益, 表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激励交易现代协议法理念。因为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因为违反了正义、 衡平理念, 而作出例外要求和补充, 是在认可相对性标准存在前提下, 就特定事实否定相对性标准, 而不是对该制度存在给予全方面否定, 相对性标准仍是协议法不可或缺根本标准。也就是说, 突破理论与相对性标准在内在价值追求上是相统一, 都是对实质正义与社会妥当性追求, 都是从不一样角度对债权人或弱者权利保护, 这种突破与相对性在实质上并无矛盾, 这种小改变将会给协议法带来大发展, 这也是协议法现代化象征[5]。 突破理论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标准宗旨, 并使其在取得有益补充和完善基础上发展。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突破性制度, 才使协议相对性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含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才使这一古老标准完成了其现代化历程, 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论, 才使得相对性标准得以深入修正, 从而使得协议法律制度愈加合理, 也才可能在新条件下深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繁荣与发展。 三、 协议相对性与大陆法系债相对性异同以及协议相对性标准在英国判例中表现 “债相对性”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 意指“当事人之间羁束状态而言。”[6] 换言之, 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因为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她方为一定给付法律关系, 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 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为了表现债相对性原理, 在协议法领域, 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 “任何人不得为她人缔约”等规则, 所以第三人不得介入协议关系。依罗马法学家见解, 行使诉权也必需有直接利益, 而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 所以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其她协议。 在英美法中, 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概念及体系, 所以大陆法中“债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协议相对性”。其关键内容是, “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只能给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 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而非协议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实施协议。”[7]在英美法上, 协议相对性规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 只有协议当事人能够就协议起诉和被诉。因为协议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正当利益人之间关系”, 所以“协议权利只对协议当事人才有约束力, 而且, 只有她们才能行使协议要求权利。” 第二, 协议当事人能够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协议当事人推行协议。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规则是不一样。[9] 形成此种规则原因在于, 第三人与协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 当事人一方能够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实施协议, 但第三人只能经过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协议当事人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0] 第三, 假如签订协议允诺是向多人作出, 则受允诺人或其中任何一人都能够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允诺人签订合约, 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能够就强制实施该允诺提起诉讼,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 其她受允诺人可能必需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与诉讼[11]。 第四, 协议中免责条款只能免去协议当事人责任, 而并不保护非协议当事人, 换言之, 非协议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协议当事人请求提出抗辩。 协议相对性标准作为英国判例规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著名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一案。在该案中, 原告要娶被告女儿为妻, 被告答应原告父亲说会给原告一笔嫁妆200英磅, 并约定原告有权在一般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提出诉讼, 追讨承诺款项。以后原告特威得尔控告被告阿特金斯, 法院裁定原告败诉, 认为“现代案件推翻了旧判例, 约因必需由有权就协议提出诉讼人提供”[12], 原告不是协议当事人, 无权要求推行被告与父亲协议。 协议相对性标准在19邓罗普气胎企业诉弗塞里奇一案中, 被英国上诉法院确定为一项基础标准。原告作为车轮胎制造商, 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协议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 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 同意维持原告标价。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 签署了承诺。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 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协议关系, 原告对被告行为没有提供约因, 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13]。 就“非协议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协议当事人请求提出抗辩”, 法院曾有不一样意见, 不过以后部分案例中, 英国法院仍然‘确定“第三者不可从与她无关协议条款取得保障”。不过,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 一系列案件表明原告能够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从而回避了协议中免责条款, 比如, 客运票上虽载有免去承运人旅客伤害责任条款, 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 即使免责条款包含受雇人, 结果一样, 因为受雇人非协议当事人, 她不能援引协议要求事项以保护自己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