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林权林地流转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监制
林权流转协议说明
一、 协议签署前, 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对协议中专业用词了解不一致, 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二、 本协议文本中所称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全部权及林地用途前提下, 林权权利人将其能够依法流转森林、 林木全部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 法人及其她组织行为。
三、 为表现协议双方自愿标准,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者删减。协议签署生效后。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 本协议文本中包含到选择、 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 协议签署前, 甲方应该出示本协议包含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
六、 本协议文本中【】中内容为并列选择项, 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 选择打√, 不选择打×。
七、 林权流转应该使用本协议。本协议文本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林权流转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 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企业
【本人】【法定代表人】: 苏铁军 身份证号: 4501057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森林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国物权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依法、 自愿、 公开、 平等、 有偿标准, 在【转让】【协商】【招标】【拍卖】【 】基础上, 就林权林地流转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流出方流转是【林地使用权】【森林、 林木全部权】【森林、 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含森林内野生动物、 国家关键保护野生植物、 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
第二条 流转宗地基础情况
(一)宗地情况
林权证编号: 。
林权证字号: 林证字( )第 号。
宗地编号: 。
林地类型: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 】。
坐落位置: 隆林县(市、 区) 乡(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四至界线: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宗地地形图(示意图): 附后。
面积: 亩(大写: )
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
(二)宗地上隶属建筑及设施资产
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法
甲乙双方约定按【转让】【交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 】方法流转该宗林地林权。
第五条 流转林地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 未经同意, 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她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法、 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协议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1、 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亩·年, 流转 年累计 元。
2、 流转林地上林木 元;
3、 林地上隶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 不单独计价】【一并转让给乙方, 价格 元】。
(二)价款支付方法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法和时间支付:
1、 现金方法___次性支付:
2、 分期付款支付:
第七条 双方权利、 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
(1)甲方享受流转林权所取得收益, 以及按协议约定收回森林、 林木、 林地权利。
(2)有权依法按协议约定用途检验、 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使用情况, 有权阻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行为。
(3)协议期限内, 乙方将流入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 并要求第三者(或再次流入者)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推行原协议权利和义务。
2、 甲方义务:
(1)确定上述流转给乙方林地林木产权清楚, 没有林权纠纷, 没有债务纠纷, 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在协议期间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协调处理。
(2)依据流转协议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 林木全部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以及实物资产。
(3)在流转协议使用期间, 不得干扰流入方依据协议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流入方推行协议, 并立刻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流入方违法行为。
(5)林权流转后, 甲方有义务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权利:
(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受使用权、 经营权、 收益权; 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许可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林木及其产品。
(3)开展林木培育, 林下种植、 养殖、 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林地被依法征用、 占用,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赔偿。
(5)依法采伐利用森林、 林木。
(6)在流转期内, 对所取得或培育森林、 林木全部权或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 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 能够采取转让、 出租、 入股或其她方法再流转。
(7)森林、 林木全部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在流转期内许可继承, 并能够作为贷款或其她债务抵押物。
2、 乙方义务:
(1)推行流转协议要求, 立刻交付流转金。
(2)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林地植树造林或林业开发任务。
(3)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不得自行或准许她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 采石、 取土、 葬坟等破坏森林行为, 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
(4)保护森林、 林木、 林地资源, 依法采伐森林、 林木后立刻更新造林。
(5)搞好护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6)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 乙方应主动采取方法进行处理, 并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7)乙方将协议约定享受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 不得超出协议剩下期限, 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林权流转不损害原权利人正当权益。
第八条 其她条款
(一)流转双方必需遵守国家、 省、 市、 县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接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林地在流转使用期间, 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 征收、 占用, 其森林、 林木及附着物赔偿费分配按流转协议约定办理; 协议未作约定, 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赔偿费、 安置补助费归林地全部权人。
(三)林权流转后, 流转双方应立刻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协议期满后, 发包方(或甲方)若还要继续流转林地,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 享受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以及处理纠纷路径
(一)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后应本着诚信标准严格推行协议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 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2、 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填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 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处理纠纷路径
因本协议签订、 效力、 推行、 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 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 村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 提请当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生效方法
本协议按以下第 种方法生效。
1、 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林权登记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3份, 由甲乙双方、 林权所属乡(镇)林业站、 林地全部权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执1份。
附件: 、 、 、 、 、 、 、 。
1、 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宗地地形图(示意图)。
3、 原承包协议及协议。
4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流转方案及同意表决结果(集体统一管理林地流转)。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站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林业局: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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