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购房协议变更费用
【篇一: 购房协议后,转让】
篇一: 购房协议转让协议-简易
购房协议转让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正当拥有一份购房协议转让给乙方, 双方就相关转让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基础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单元层 室, 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含卧室、 客厅、 卫生间、 厨房、 阳台、 及其隶属设施), 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款
双方约定, 该房屋协议转让款为¥元整, 大写(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法及其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 房屋转让款在签署协议时由乙方当场一次性付清, 甲方向乙方交付购房协议全部手续, 并在收款时向乙方出具收据。2、 甲方让与购房协议书后, 乙方按摄影关政策要求, 自行办理转让房屋后期更名手续及缴款事项, 因乙方不主动推行购房协议书事项造成协议利益不能实现, 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应该确保自己对该转让购房协议拥有处分权, 该转让房产不包含第三方利益, 转让房屋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2、 乙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 按时支付转让价款, 乙方延期支付转让款,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购房协议手续,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转让款, 经催告后乙方仍不推行付款义务,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将购房协议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协议自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篇二: 购 房 协 议 书(转让) 购 房 协 议 书
卖房方(甲方):张凯 身份证号码:3704212
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 相关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以下:
甲方愿将其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嵩山路新八中对过中和嘉园2号楼13层东户房屋(建筑面积122.37平方米)以总房价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万元整)出售给乙方(含燃气开口费、 有线电视开口费2400.00, 预付物业费1000.00, 装修确保金1000.00)。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乙方在协议签署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首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整), 剩下壹拾肆万元在乙方取得银行贷款十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如乙方不利用银行贷款,
在协议签署60日内结清余款。
二、 甲方承诺:
1、 向乙方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机构提供符合要求房屋资料(购房协议、 购房发票等)以备查核。
2、 确保对出售房屋未予出租或出售。假如该房屋为共有房屋或已出租,则甲、 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如数退还给乙方收取首付款(人民币25万元)。
3、 自签署本协议起,确保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出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4、 根据前述业务需要,立刻配合办理多种手续, 包含共同办理变更购房协议、 转交购房发票(收据)等事宜。
5、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机构提供符合要求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要求支付费用。2、 确保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置前述房屋。
3、 根据前述业务需要,立刻办理多种手续, 包含共同办理变更购房协议、 购房发票(收据)等事宜。并负担相关费用。
四、 购房协议变更后七日内, 乙方应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取得同意本协议可延续实施, 假如贷款银行认为乙方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同意,则甲、 乙双方能够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如数退还给乙方收取首付款(人民币25万元)。
五、 违约责任
1、 假如甲方违约,协议实施期间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以受到损失壹万元。
2、 假如乙方违约,自动放弃购房, 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置房屋, 或因乙方消极原因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取消买卖关系时, 向甲方赔偿所以受到损失壹万元。
六、 本协议定立,推行,接触,变更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由乙方交贷款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壹份。
九、 尤其约定:
附: 《履约进度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月日 月日篇三: 购房转让协议
房屋购置权转让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七五矿团购一套商品房(位于北辛路路北体育馆西)滕州市天宫苑购置权, 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购置权以有偿方法转让给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实施。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将本单位分配团购房购置权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价格转让给乙方, 其中包含首付房贷贰拾万元整及转让费伍万元整。签署协议同时乙方将转让费交付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首付房款及转让费后, 其享受对该处住房购置权归乙方全部。
3.购房过程中一切费用(交纳购房款﹑贷款及房屋交付费用等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不负责任。甲方主动帮助乙方办理房屋购置其她相关事宜(更换户主名称、 确权等)。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团购房权首付房款及转让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50000.00), 乙方即享受甲方团购房购置权。
2. 乙方付给甲方首付房款及转让费后, 全部相关该房投资由乙方负担, 乙方有权按甲方单位提供给甲方价格购置该住房。 三﹑选房时依据七五矿统一要求实施, 新房挑选位置与甲方无关。 四﹑以上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违者负担转让金额两倍罚款。
五﹑如因客观原因转让不成, 甲方应在五日内退回乙方转让金及首付房款, 其她相关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处理。
六﹑协议一式两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实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 购房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补充协议
房号:
协议编号: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第一条 费用负担
1、 买卖协议约定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土建结构、 附件所列装修材料和
设施、 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 公用房屋部分。
2、 买卖商品房及办理相关手续费用, 除法律法规要求应由出卖人负担外, 其她均由买
受人负担, 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公证费、 签约手续费、 办理产权手续费、 登记费、 印花税、 契税、 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要求应由买受人缴纳税费等, 均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应该按要求或约定立刻缴纳, 不得拖延。
第二条 付款基础要求
1、 买受人须按买卖协议约定推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责任。买卖协议签署后, 买受人未
推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法, 将不再享受任何认购优惠, 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协议第七条约定处理外, 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 买受人以支票、 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 若买卖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最
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 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三条 按揭付款要求(适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法付款)
1、 买受人承诺在签署买卖协议时与银行签署抵押贷款协议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同意文
件, 如买受人逾期超出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下房款, 不然,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违约金, 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 手续费、 违约金。
2、 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年限、 金额、 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 若按揭银行同意抵押贷
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 买受人须在签署买卖协议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款项缴付给出卖人, 不然,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违约金, 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 手续费、 违约金。
3、 买卖协议签署后, 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 买受
人须在买卖协议签署后10日内选择提供其她付款方法, 但不再享受任何认购优惠, 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不然,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违约金, 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 手续费、 违约金。
4、 因买受人未根据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造成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负担确保
责任, 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买受人应按总楼价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负担确保责任后, 还有权在负担确保责任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
第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 买卖协议第五条所指“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测绘图纸上所记载套内
建筑面积。
2、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 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赔偿。
3、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超出3%但买受人不退房, 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 若买受人超出30日历天办理, 买受人根据其应补交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3、 《房地产权属证实书》记载该商品房面积小于买卖协议所约定面积,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 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买受人不退房, 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差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如买受人未收到通知且书面通知出卖人退款, 出卖人超出30日历天不予退还, 根据应退还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滞纳金。
4、 该商品房登记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如与买卖协议约定出现任何差异均
不作调整。
第五条 商品房交付
1、 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 买受人需已付清全部应付款(包含违约金等, 如有)选择按揭
付款方法, 出卖人已收到全部银行贷款, 不然, 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推行上述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商品房, 且不负担拖延交付责任。在商品房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除买卖协议约定出卖人能够推迟交付情形外, 房屋交付使用标志是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钥匙当日或出卖人交付通知要求交付时间或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最终交付时间, 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该商品房风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转移该买受人。
2、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出卖人按买卖协议推行交付使用义务后, 买受人未接收交付,
出卖人不负担拖延交付违约责任, 但不免去质量保修责任。】拖延接收期间, 买受人除按买卖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自行负担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外, 买受人还须负担该商品房在此期间风险, 对于延期收楼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买受人应据实赔偿。
3、 前述风险是指: 商品房自然损耗、 因自然力原因(如台风、 地震等)造成房屋毁
损、 灭失等。
4、 【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买受
人不得因质量问题要求出卖人负担拖延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效质量瑕疵(轻微渗漏、 地砖、 墙面、 窗台开裂、 空鼓以及其她装修质量问题等)由出卖人根据质量保修要求维修, 出卖人不负担延迟交楼等其她任何责任; 如经法定第三方判定该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 因出卖人原因超出合理期限完成维修影响买受人使用, 出卖人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房地产评定机构评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修复期间买受人损失。如买受人未完全推行协议义务或未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接收手续, 不得要求出卖人负担该商品房质量问题损失赔偿责任。】
5、 买受人所购置商品房如为已完工立案之现房, 出卖人提醒买受人须在签定买卖协议前
对房屋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确定, 签署买卖协议时对该商品房现实状况(包含实测面积、 结构、 装修情况、 基础配套设施、 周围环境等)均已知悉并认可。【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按现实状况交付, 在买卖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与出卖人联络办理交接手续, 出卖人不再书面另行通知, 买受人不得以房屋现实状况与约定标准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
6、 自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如有应由买受人交付政府征收一切税费以及有
线电视初装费, 按要求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协议要求)等概由买受人负责。
第六条: 计划设计
1、 【买卖协议第十条所指应取得买受人同意计划、 设计变更仅指: 该商品房结构型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改变以及出现买卖协议约定其它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效情形发生变更。】
2、 买受人依据买卖协议第十条拟解除协议, 应自知道计划、 设计变更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若超出该期限, 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出卖人除按买卖协议第十条负担责任外, 不再负担其她违约责任。
3、 若上述变更是经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要求实施, 如买受人解除买卖协议, 出卖人无需支付利息。
4、 【为完善和优化计划设计, 施工过程中出卖人可能对已审批施工图纸作出局部优化调整, 买受人给予认可。】
第七条 相关宣传资料、 公告文件及样板房说明
1、
本项目标准名称为海棠居, 出卖人依据需要可另行确定各期宣传推广名。
2、 【出卖人售楼书、 广告、 宣传单张、 户型图中相关内容、 数据并非实际施工依据,
仅供买受人参考。因为受制作时间及条件限制, 上述资料记载内容未最终确定将有可能发生改变, 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且不作为买卖协议组成部分。双方权利、 义务以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 政府部门相关本项目同意文件或图纸等法律法规要求要求明示文件、 证书及相关情
况等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告并通知, 买受人对上述明示内容已清楚知晓并认可。
4、 【出卖人展示样板房仅作为商品房空间布局、 装饰装修和家俱摆放示意, 并非交楼
标准或买卖协议之样品。买卖协议附件所列装修标正确定材料或设备如因非卖方原因无法提供, 出卖人有权以与本协议约定材料或设备相同价值或品质其她材料或设备替换。】
第八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1、 出卖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 帮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权属
登记手续。除另有要求外, 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并申领《房产证权证》。
2、 买受人委托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在出卖人通知时间内
签署一切必需文件, 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税项。
3、 双方同意就买卖协议产权登记条款另行约定以下: 【买卖协议第十五条约定“60日”
是指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时间, 但并非承诺办结时间。】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权属登记, 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540天内办结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并含有提供权属初始登记等相关资料给买受人条件; 如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在买受人推行义务且提供资料齐全前提下, 出卖人在收齐买受人资料之日起36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证》。
4、 买卖协议第十五条所述“出卖人责任”是指: (1)如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 出
卖人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结权属初始登记; (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 因为出卖人原因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 【除本条第4款所述情况外, 约定时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实, 出卖人
不负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要求限期内提交资料并办理委托手续, 概由买受人自行办证。】
6、 若发生下述两种情况, 买卖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及《房地
产权证》时间对应顺延, 顺延期间以买受人应推行义务最终日期起计至买受人实际推行义务日期。
6.1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全方面推行本条第2款义务。
6.2在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 若买受人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买受人未能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时间立刻办理。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买卖协议解除,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
日之内配合出卖人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协议鉴证手续。
2、 若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协议立案手
续, 每逾期一天,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五款项。
3、 除约定协议解除情形外, 买受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若买受人单方面违约并解除买
卖协议, 需取得出卖人同意, 买受人应根据房款总额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取消协议立案并就该商品房与第三人签署买卖协议后45日内向买受人返还买受人 已支付房价款(须扣除出卖人收取违约金、 注销立案手续费、 刷卡手续费、 印花税等)。买受人因购置该商品房所产生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4、 协议解除时, 如房屋已经交付使用, 自交付使用之日(因为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
自协议约定交付之日)起, 买受人还应该按月以房屋总价千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 出卖人有权于退款同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
1、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企业佛山市高明分企业(嘉恒
物业)对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买受人承诺按要求签署嘉恒物业相关物业管理服务条件, 并承诺嘉恒物业制订各项要求、 管理规约等。
2、 按物管协议要求应由买受人支付相关费用, 包含物管费、 公摊水电费、 装修押金费、
装修出入证、 其她相关手续费等, 均由买受人负担并按要求立刻交纳。
第十二条 权益归属
1、 本商品房项目依据计划建设不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空间、 其她场所及设
施, 其全部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自行处分。
2、 依据计划, 买受人购置商品所在小区设有车位, 买受人已知悉该小区车位计划配置
百分比, 车位全部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依据计划配置百分比采取销售、 出租、 附赠等方法处分。
3、 计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露台、 屋顶以及其她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空间等是特定商品
房组成部分。上述空间不计入对应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部分, 以实际面积为准且不作调整, 按毛坯或出卖人设计标准交付。依据计划含有上述空间商品房与同类户型房屋在局部结构, 层高、 面积、 装修标准等方面均可能存在差异, 具体以双方约定或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4、 【本条第三款所述部分使用权归特定商品房买受人。出卖人有权与该买受人在《商
品房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部分使用权归该买受人享受, 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同意不主张共同部分权利。】上述使用权限与对应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致, 并与该商品房同时转让, 不可分割; 利用上述部分不得以盈利为目或任意改变其用途、 结构和外观, 不得妨害所在建筑物安全及其她业主相关正当权益, 并须遵遵法律、 法规、 物业管理要求及管理规约。
5、 如因设施维护等需要须进入由买受人单独使用楼宇屋面、 露台时; 或因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相邻单元天花或墙体渗漏必需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进行检验维修时, 买受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通知及联络方法
1、 买卖双方来往函件根据买卖协议写明地址以邮寄方法送达对方; 如买受人地址、 电话
或其她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不然负担无法立刻取得通知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采取挂号信、 特快专递及登报等通知方法时无须在通知中加盖公章。
2、 【通知自送达时起生效, 出卖人联络方法变更以在当地报纸发表公告方法通知买受
人, 但因对方地址、 电话或其她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等非发送方原因造成无法收到通知, 以发送通知方发出通知后经过5日视为对方收到并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相关情况通知
1. 项目周围计划提醒:
1)、 上述地块相关计划指标详见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2)、 本项目东侧为丽雅苑, 南侧为盈峰商住小区, 西侧为盈峰商住小区, 北侧为上乘街。
3)、 本项目中现有西、 南、 北侧道路, 不在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内, 市政改造施工期间可能影响毗邻单位。
2.项目内计划提醒:
1)、 本项目区内计划有停车场。
2)项目出入口交付, 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依据工程进度待定。
3)供水、 供电、 消防、 空调等公共配套设施运行存在着对周围环境或邻近住户带来一定影响可能。
4)本项目903房屋面设计为902房上层露台, 只能由902房才可进入, 本项目904房屋面设计作为901房上层露台, 只能由901房才可进入, 公共通道不能够抵达903房及904房屋面。买受人对此表示知悉并不持异议。
5)燃气报装相关提醒: 本项目出卖人已经按要求缴纳了整个项目容量气价及设计费, 管道并未安装到户, 用户如有需要, 则应另行向燃气企业报装开通, 相关报装费用出卖人不负担。
第十五条 风险提醒及生效
1、 【商品房买卖作为安全自愿市场行为, 将不可避免受到因为市场情况波动或政策改变等原因造成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作为依法享受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市场主体, 签署买卖协议前应该全方面认识并充足考虑商品房买卖行为可能产生市场风险及协议责任。签署买卖协议后, 由各自自行负担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及协议责任。】
2、 【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非出卖人单方提供格式协议, 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 并自愿签署。出卖人提醒买受人注意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相关买受人责任条款及出卖人免责条款内容以及【】内文字部分。如有疑义, 买受人签署前可向出卖人或办理签约工作人员知询。双方签署买卖协议本协议后, 即表示知悉并同意全部条款内容, 并对该商品房及本项目情况、 周围情况、 双方权利、 义务等已充足了解且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
3、 【本补充协议为买卖协议组成部分, 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与买卖协议内容如有冲突, 概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年 月日
【篇三: 购房协议怎样更名】
购房协议怎样更名
作者: 佚名 起源: 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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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 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协议, 如新买受人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公证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87981 更新时间: -11-26 16:20:54 无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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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协议更名两种情况
一、 预售登记前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 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协议, 如新买受人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公证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假如购房时采取了一次付款方法则址分轻易办理, 如采取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方法付款, 则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可按以下办理:
假如该商品房未完工验收, 则能够更名, 但要到市相关单位开具未完工检验汇报, 并由开发商提交协议更名原因, 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假如该商品房已经完工验收, 则无法进行更名, 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形式将产权证名字更名。
二、 预售登记后
购房人要求更名, 含有直系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 父母儿女关系), 可在预售协议上更名, 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亲属关系证实, 其她不具亲属关系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 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 撤销协议立案后重新签署购房协议。
实践中, 开发商要收取一定百分比手续费, 通常为1%。同时, 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 则新单独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 如已成年等。
★ 提醒: 更名风险不容忽略
协议更名是期房转让一个形式, 在期房转让当中, 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 赚取房屋交易差价。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 就目前房地产转让法规而言, 协议更名行为亦可视为无效, 所以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假如房产商配合进行协议更名, 那么地产商与新购房者签署协议, 等同于一手房买卖, 更名后房产商与原购房者签署协议进行作废;假如房产商不支持更改房屋买受人, 不重新签署购房协议, 那么协议更名手续无法办理, 协议更名亦无法进行下去, 所以, 协议更名还要取决于地产商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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