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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书
(供申请设置一般合作所参考)
依据《中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之要求, 设置人遵照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经充足协商一致, 决定共同设置一般合作律师事务所, 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 合作人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第三条 本所组织形式: 一般合作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作人权利、 义务。
(一)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
1.参与合作人会议, 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责任人;
3.提请修改合作协议、 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 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据合作人协议约定退出合作;
6.依合作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 合作人负担以下义务:
1.依据合作协议推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作协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验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6.负担法律、 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作人会议是本所最高议事决议机构。
第六条 合作人会议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 其关键职权为:
(一)制订本所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责任人;
(三)制订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年度考评(包含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汇报、 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作人;
(七)决定合作人退伙、 除名及财产处理;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作协议、 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变更、 终止;
(十一)其她需要提交审议关键事项。
第七条 合作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 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作人提议, 可召开合作人会议临时会议, 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作人会议应该指定专员负责统计, 与会合作人应该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 以备合作人查阅。
第八条 合作人会议审议、 经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 (九)、 (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作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合作人一致同意, 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十一)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超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责任人从合作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为本所责任人, 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责任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对外代表本所, 依法负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 全方面主持本所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 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解聘, 对合作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酬劳由基础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 基础薪金在决定聘用时确定, 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作人依据行政主任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作人会议审议, 最高不超出全所整年业务收入X%。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内部管理制度, 包含人员管理、 业务学习培训、 财务管理、 收益分配、 统一收案收费、 职业道德教育、 服务质量监督、 重大案件集体研究、 利益冲突审查、 年度考评、 执业过失责任追究、 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 债务负担方法、 亏损负担
第十二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分成)或其她方法。
合作人实施收入分成制或者薪金制, 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置合作人福利基金, 由合作人按业务收入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 事务所帐户产生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作人福利基金使用由管理合作人会议制订细则, 交合作人会议讨论经过。该项基金在合作人退伙、 事务所分立、 解散时, 作为事务所财产, 由全体合作人平均享受和分配。
本所按要求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总收入在支付成本、 缴纳税收、 提取各项基金以后, 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分成、 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下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 全体合作人按整年业务收入百分比参与剩下利润分配; 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剩下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 则由全体合作人按业务收入百分比负担或其她方法负担。
第十五条 亏损负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分成后不足以支付多种成本时, 则应从已提取业务分成中按所提百分比退还; 业务分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填补亏损, 由全体合作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亏损是由某一合作人过失所致, 则责任人首先应负担这种亏损, 不足部分由其她合作人平均分摊, 分摊后合作人对有过失合作人享受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失所致, 由先由律师事务所负担支付责任, 律师事务所对该过失律师享受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作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作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作人。
依据本所发展需要, 可吸收符合要求条件专职律师为合作人, 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含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作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四)认可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认可并推行“合作协议书”及其要求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作, 由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 并与新合作人签署书面协议, 报市司法局同意, 并报原登记机关立案。
第十八条 合作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人会议决议, 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作人退伙时应对合作期间还未了结工作、 占用财物、 债权债务及应说明其她问题作具体书面汇报, 并按合作人会议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作人退伙时, 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处理合作财产:
1.退伙时合作人会议确定其所占财产份额85%进行结算, 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 或达成退休年纪, 按所占财产份额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15%, 时间为两年, 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利息;
4.对应支付部分应依据本所当初财务情况进行支付, 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 退伙人应接收一个合理分期支付方法;
5.合作人退伙, 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下利润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作人会议决议相关移交、 清偿手续, 则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对应财产, 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 对合作人处罚。
(一)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作人会议经过和制订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严重影响本所工作、 管理秩序, 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训斥、 劝其退伙直到除名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负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作人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 品德操守恶劣, 致使其她合作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 经3名以上合作人提议、 过半数合作人附议, 合作人会议应该对该合作人进行信任表决, 除该合作人以外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合作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作人时, 合作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决议, 合作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作人行为举证, 但在表决前许可该合作人申辩。
(三)当合作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 该合作人应在15天内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 并按退伙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获取应得财产。如超出15天不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 则合作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报市司法局同意, 并报原登记机关立案。
合作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合作人会议应该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如碰到自己被合作人会议除名, 确保不以任何形式(包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 并:
1.按除名时合作人会议所确定其所占财产份额70%进行核实;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20%, 时间为两年, 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利息; 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 合作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百分比和时间及扣留其对应财产。
4.对应支付部分应依据本所当初财务情况进行支付, 如当初支付确有困难, 应接收一个合理分期支付方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事务所因合作人退伙、 被除名、 对合作财产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 首先应自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再经过市、 省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调解,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解意见或裁决, 并自觉推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应该负担责任(由合作人约定, 具体列入本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本所同意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全体合作人会议, 本协议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作人会议一致经过, 并报原同意机关同意后生效。
合作人署名:
二Ο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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