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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采购合同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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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协议书 甲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需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药品管理法》、 《中国产品质量法》、 《药品流通管理措施》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其她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诚信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1本协议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任何一方期望到期后继续推行本协议, 均应最少不迟于到期日前30天向另一方书面致函, 协商续约事宜。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协议使用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实施。本协议为年度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还应就单笔购销业务签署具体《销售协议书》, 该《销售协议书》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购销关系 2.1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将 购销协议约定品种 销售给乙方,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双方之间购销行为以及所以而产生其她关系均受本协议约束。 2.2双方除了就每一笔购销业务签署具体《销售协议书》外, 还应另行经过签发、 确定送货单、 出库清单、 销售清单回执等收货单据方法加以明确。 第三条 资质 3.1甲方为正当药品制造商或经销商, 且含有法定推行本协议能力。 3.2乙方为正当药品经销商, 且含有法定推行本协议能力。 3.3协议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盖有红章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 GSP 证作为本协议协议附件。(特殊药品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采购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蛋白同化制剂批件)。 3.4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如遇甲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 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更新材料。 第四条 价格 4.1甲方依据约定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依具体销售协议为准), 在经营过程中有价格变动, 签署备忘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2在协议推行期间, 若甲方因为市场原因欲调低本协议约定产品分销价格, 应提前三十日与乙方进行必需协商, 双方依据协商结果继续或变更本协议推行, 协商不成, 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渠道库存产品差价损失, 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推行。 4.3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若因为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原因造成甲方必需调低其产品终端零售价格, 甲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方案, 并应赔偿乙方全部渠道库存产品差价损失, 赔偿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 第五条 质量与批件 5.1甲方提供产品应符合产品生产国与中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质量要求, 药品包装、 标识、 标签、 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并含有国家管理部门相关批件。 5.2若甲方所供给药品为进口药品时应提供加盖甲方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港、 澳台地域)、 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汇报书》。进口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蛋白同化、 肽类激素制剂, 还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蛋白同化、 肽类激素制剂《进口准许证》; 进口疫苗还须提供同批号疫苗《批签发合格证实》及《通关单》。前述证件如有内容上改变, 甲方应该立刻通知乙方并提供对应变更资料。 5.3 前述两条所述各类产品批件应该随货提供。 5.4甲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乙方产品时, 供货产品剩下使用期符合以下条件: (1) 产品使用期为一年, 剩下使用期最少为九个月; (2) 产品使用期为一年半至两年, 剩下使用期最少为十二个月; (3) 产品使用期超出二年, 剩下使用期最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 甲乙双方可另行经过补充协议方法约定剩下使用期长短。 5.5如甲方供货产品为首营品种药品, 甲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乙方提供完整、 正确药品首营资料, 首营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第六条 订购 6.1乙方如需甲方供给产品, 应该以 协议 方法向甲方提供货物规、 数量、 收货地点、 交货时间以及要求甲方作出回复时间等。 6.2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间内与乙方确定是否供货。 6.3甲乙双方可经过传真件方法签发和确定订单。 6.4在不便以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确定收货情况下, 乙方能够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形式, 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权利。 *第七条 运输交付 7.1甲方确保产品包装符合《中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2甲方确保以符合GSP规范及产品特征物流配送方法进行运输, 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造成货物损坏或变质等负担全部责任。甲方延迟供货超出 日, 乙方可拒绝收货。 7.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运输方法、 期限向乙方交付产品, 并根据乙方指定地点交货。 7.4甲乙双方确定供货事项后, 甲方准期供货但供货产品种类不符或有短缺, 乙方有权拒收。 7.5甲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产品托运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 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一切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中转费、 运输费、 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甲方负担。 7.6产品抵达乙方仓库或收货地点交付之前风险由甲方负担, 抵达目地经验收交付后风险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验收 8.1产品交付时, 甲方应严格根据法定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 包装标准等将产品按时发运给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供货产品时, 应该场清点产品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包装)是否完好牢靠, 甲方应派人帮助乙方验收。甲方未派人帮助乙方验收, 视为甲方确定乙方可独立验收。乙方在接收产品时, 发觉短少、 破损、 污染、 异形等情形, 或有其她不符正当律要求情形, 有权拒绝接收, 甲方应立刻更换被拒绝产品, 并负担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 8.2产品入乙方库后乙方发觉其中中小包装短少、 破损、 污染、 异形等情 形, 或有其她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情形, 乙方应该立刻通知甲方(并附情况说明)。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要求后十五日内应该按乙方要求补货、 退货或换 货, 由此产生一切风险和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发觉同一批供货中中小包装短少、 破损、 污染、 异性等情况超出总量5%, 有权要求甲方就该批供货整体退货或换货。 8.3即便甲方产品经过了乙方验收, 仍不能排除甲方供货产品存在质 量缺点可能。在发生药品质量纠纷时, 甲方不能以“已经过验收”作为产品不存在安全、 质量瑕疵抗辩理由。 *第九条 付款结算 9.1双方同意依据具体《销售协议书》约定价格作为双方交易价格。 9.2乙方信用期限(付款天数, 即乙方自货到验收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至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付款天数)为 天 大写: ( / )。 9.3依据银行结算制度要求, 付款方法为(可多选): R电汇 □银行承兑汇票 □其她 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其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第十条 退换货 10.1若发生产品本身质量问题, 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负担由此产生 一切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全部纠纷及赔偿由甲方负担对应责任。 10.2甲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不过在乙方收货当日, 产品剩 余使用期不符合本协议第5. 4条约定, 乙方在收货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甲方对这类产品作出退货或换货处理。全部渠道内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此期限内亦有权直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经过乙方向甲方行使此项权利。 10.3对于不动销产品(即除首营3个月内情况以外, 在协议推行期间 某单月销售额为零产品)和近效期产品(即除首营3个月内情况以外, 在协议推行期内该产品剩下使用期仅存六个月但仍未由乙方或全部渠道下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现销售产品), 乙方以及全部渠道下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甲方要求或经过乙方向甲方要求就未实现销售产品全部退货, 或与甲方协商换货。 10.4对于滞销产品(即乙方自甲方处采购后, 依据不高于甲方提供 提议零售价进行销售, 除首营3个月内情况以外, 三个月内累计销售量不超出该产品剩下库存数量),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不少于未能实现销售部分 100%退货或者换货。该退货或换货仍应依法配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渠道下 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依据本款约定向甲方行使一样权利。 10. 5乙方通知甲方退换货, 甲方收到退换货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所退 换产品进行核实并确定, 未在期限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产品,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方法处理该产品。若乙方依据此条款自行销毁, 销毁费用由甲方负担。 □自行销毁 □其她 10.6在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或协商结果, 发生乙方退货或甲方主动要求 乙方退货情形时。在此种情况下, 因为退货产生退货货款, 乙方已经支付货款, 乙方能够要求甲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 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货款。乙方还未支付退货产品货款, 乙方不负担继续支付责任。 第十一条 召回 11.1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若甲方自行或者依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要 求召回产品时, 甲方应该立刻通知乙方, 作出对应说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需帮助配合。除非此次召回由乙方过失造成, 不然全部召回产品均退回甲方, 且召回中所产生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11.2甲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乙方归 还货款, 甲方还应同时支付由此给乙方带来其它费用, 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进 口关税、 进口步骤其她费用、 仓储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在此以后仍有产品被 召回, 甲方应按上述约定负担一样责任。全部渠道内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亦有权直接向甲方行使此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伴随服务 12.1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乙方可要求甲方无偿提供下列服务中一项或者全部 (1)在送货过程中, 帮助乙方现场搬运产品至指定地点。 (2)交付冷藏药品, 提供冷藏药品测温工具, 并根据乙方销售产品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 (3)在乙方指定地点为所提供产品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4)其她甲方应提供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药检损耗 13.1若乙方及全部渠道内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碰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验, 抽样药品样品及在检验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各类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因产品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相关罚款及相关损失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14.1甲方确保其产品不侵害她人知识产权, 若乙方在经销、 展示、 运 输等过程中因产品侵害她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追诉, 乙方所产生全部损失, 均由甲方负担。 14.2双方均不得利用推行本协议所形成便利条件, 侵害对方知识产 权, 该知识产权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制药方法专利权、 专有技术, 商标权以及企 业名称权等。 14.3甲乙双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保护责任, 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私自使 用或对外披露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疫情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 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电报、 传真通知对方, 并 应在十五日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 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延 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根据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推行,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甲乙双方确定供货事项后,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要求供货, 毎延迟一天, 按该协议金额 / 负担违约责任。 16.2甲方拒绝根据乙方指令对能够退、 换、 补货产品给予退货、 换 货或补货处理, 乙方除有权继续要求甲方推行退货、 换货或补货责任外, 可要求甲方根据应退、 换、 补货产品金额给予每逾期推行一日给予毎日赔偿。自乙方处采购得甲方这类产品各级经销商、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此期限内亦有权直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行使此项权利。 16.3乙方未收到甲方开具供货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应发票信 息, 乙方有权拒绝收货并拒绝销售, 甲方超出约定时间两个工作日未向乙方开具供货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能够要求在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范围内退货, 并由甲方负担运输成本。甲方不愿负担此项费用, 乙方有权暂扣货物。在此期间产品损耗灭失风险由甲方负担。 16.4甲方超出 / 日拒不支付违约金, 乙方能够还未结算给甲方货 款扣抵, 或以暂收暂扣甲方质量合格、 票证齐全货物折价扣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 乙方(盖章): 国药控股安庆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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