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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问题.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502581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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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中问题 脱明忠 企业托管是企业重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吞并、收购、破产及股份制改造和集团式重组一样,是我国经济改革中新一轮改革热点与难点之一,是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普遍关注问题,但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要求,在实践过程中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够规范。笔者依照自己 研究与实践,谈谈这方面认识与体会,讨教于大家。 国有企业托管内涵与特征 1.企业托管是经过契约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限内委托方将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财产让渡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财产经营权处置权有条件转移经济活动行为。企业托管是近几年才提出一个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德国经济发展影响。1990年西德统一后,德国当局成立了企业托管局,负责原东德地域国有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发展,使东德地域经济快速回升,成效显著。我国海南、江西、黑龙江等省市早在前几年已经在企业托管经营中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 不论是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制企业委托给其余企业经营,由受托企业承保值增值责任"和探索,黑龙江省"先搞活企业经营者,再搞活企业"改革思绪,还是江西省"以大带小、以强带弱、有偿经营"详细操作,能够看出,企业托管经营有以下特点: 1.托管经营目标。托管经营目标是在不改变或者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重组流运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引资渠道,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从而取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回报。 2.托管经营主体。托管经营主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是能够行使被委托企业全部者权利部门,如国有资产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具备条件大型企业集团等;受托方是具备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能负担一定经营风险法人或自然人,通常是独立法人。 3.托管经营客体。被托管企业为托管经营客体,通常是指微利、亏损或严重专损涉于破产国有中小企业。 4.托管经营形式。从实践中看,企业托管经营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托管,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二是分层托管,即大型国有企业能够对其下属分厂、车间进行一定层次托管;三是部分托管,即从国有企业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施托管经营;四是专题托管,即对企业中某项业务,如生产组织、原料供给、产品销售或科研开发等步骤进行托管。 5.托管经营优势。企业托管不变更产权主体、不改变企业全部制性质,只以托管企业人才、资金、管理优势重组改造企业,以少许增量投资盘活大量存量资产,比吞并、收购更便于操作。企业托管理承包、租赁经营有显著区分。 第一,企业托管与承包经营区分。 1.经营基础不一样。承包经营只是计划经济下经营权转移,真正企业经营自主权难于落实。而托管经营是以法人财产权确实立为基础,受托企业不但有自主经营权,而且还有部分财产处置权与收益分成权。 2.经营者主体不一样。托管经营经理不再由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而是由受托方派出,表现受托方利益,从而形成与全部权、生产者不一样独立利益主体。 3.克服了承包经营不足。承包经营经营者大都限于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而且往往限于经营者个人。经营者负担风险能力差," 一对一"谈判也具备不足。而托管经营面向市场,由市场匹配托管经营双方,具备宽广选择空间,受托方以本身资信能力作抵押,或以第三者担保为条件,以委托资产保值为指标,其内部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增强了经营者责任感与经营意识。 第二,企业托管与租赁经营区分。 1.目标不一样。托管经营是经过经营能力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转换经营机制,达成"先搞活经营者,后搞活企业"目标,而租赁经营则是承租者以支付租金取得企业财产使用权以达成为自己创收为目标。 2.责任不一样。企业托管中受托方利益受托管企业利益制衡,与企业全部者、生产者共同分享利益,分担风险。而租凭经营不论企业经营情况,承租方必须足额交付租金; 3.范围不一样。托管经营有整体、部分、专题多个形式,可适适用于各种行业、类型和不一样规模企业,租赁经营则仅限于小型企业和局部资产。 国有企业托管方式 从托管经营形式上看,既能够是整体或部分托管,也能够分层或专题托管。从托管经营方式来讲,现在主要有两种方式: 1.委托运行式。即资产全部者将企业委托给托管企业进行托管后,产权主体不变,托管企业将依据二者契约内容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方有权依据契约对托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2.抵押确保式。即在托管进行之前,由托管企业付给委托方或第三者一笔资金作为风险押金,托管企业以这笔风险金作为托管经营亏损风险抵押,或委托方在企业托管前按净资产额作价卖给托管企业,并同时订立回购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在托管期满后,按托管后企业净资产再作价购回原股权,这种托管方式使托管企业面临更大压力,但有力保障了托管企业经营独立性。 国有企业托管操作程序 托管经营是一项包括面广、程序复杂系统工作,应依照企业实际情况,重点把握以下基本操作程序: 1.确定托管主体。具备托管经营意愿企业,能够经过关于部门,寻找目标企业,也能够自己直接洽谈,寻找目标企业,这是托管经营前提。要依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优势及被托管企业不足与发展前景,确定托管经营对象。 2.提交托管汇报。托管主体确定后,双方各拟就托管汇报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关于要求,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同意。托管汇报获准后,要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公布托管经营消息,并通知被托管经营企业资产进行评定做准备。 3.摸清企业家底。托管双方在托管经营前应按照国家关于要求全方面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定资产,并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资信证实,以经核定净资产总额作为被托管企业资产保值基数。 4.组织招标评审。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关于部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标准,经过新闻媒介或以召开新闻公布会方式颂托管经营双方招标、投标信息,组织托管经营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托管经营意向双方标及委托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为双方订立托管经营协议提供依据。 5.订立托经营协议。托管经营双方经过相互论证、磋商,在双方权利、义务和托管经营目标、经营策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协议期限等协议条款认可情况下,订立托管经营协议。托管经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托管双方名称、住所、法人代表; (2)被托管企业名称和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现实状况; (3)托管经营方式,期限和目标; (4)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在托管经营期间职责与权限; (5)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在托管经营期间职责与权限; (6)企业职员(含离退休职员)安置与待遇; (7)被托管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8)资金注入、管理、回报形式 (9)收益分配与风险负担方法及受托方风险抵押金交纳方式、额度、时间; (10)托管经营监督、审计、自律形式及考评方法; (11)协议中止、变更及违约责任; (12)协议期满后评定、验收及资产移交方法。 6.推行法律手续。托管经营协议应该经过公证或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中应注意问题 企业托管经营即使是前几年才提出一个新观念,但现在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 新热点,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企业和主要路径而开始付诸实践,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企业托管企业,各大证券企业也纷纷瞄准了企业托管这一新兴产业,准备从中取得巨额利润。不过,从实践看,各地对托管概念认识很不统一,做法也不尽一致。就现在来讲,有两个方面问题,应该引发重视。 一、 统一认识,走出企业托管实践中误区。 企业托管作为国有企业有效经营管理形式一个探索,无疑是具备主动意义,但从实践来看,有些问题,值得引发重视。 1.托管和委托代理不分。规范托管应该是类似于国外"经营管理财产信托"。我国现在没有信托法,国内所讲信托通常包含两类:(1) 信托商所从事贸易信托;(2)信托投资企业从事融资信托。在国外,信托是按照一定目标,将自己财产委托人人管理和处罚。托管与委托代理主要不一样之处于于:第一,信托关系中委托方是以财产全部些人身份占有、使用和处罚信托财产,并独立地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不能独立地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二,托管受托方能够对自己行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之内一切行为只能由被代理人负担民事责任。现在在托管经营中突出表现是,托管企业以财产全部些人身份占有、使用和处罚企业财产、却不对自己行为独立地负担民事责任,很大一部分风险仍要由国家来负担。 2.托管和承包、租赁不分。现在在托管经营中即使有地言民经引入了某种财产抵押或担保机制,但依然有"穿新鞋,走老路"危险。一是现在托管就其内涵来说,都是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让渡;二是现在托管就其利益分配来说,国家依然要负担绝大多数风险甚至是全部风险。 3.在托管名义下"炒产权"甚至演变为"非国有化"。圈内人士已经注意到,现在在一些地方大有托管流行之势,究其原因,现有地方甩包袱和安置职员就业客观需要,亦有证券商和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炒产权"强烈冲动。前几年"产权交易热"因为国务院及时干预而阻止,但这股热潮几年来一直蓄势待发,托管可能会成为一个突破口,"净资产托管 "、"产权换债权"等方案就是一个令人不安信号。所以,怎样统一认识,引导企业托管经营向健康方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任务。 二、 正确引导,确保企业托管沿着健康方向发展 正确引导、规范托管,确保企业托管经营向着健康方向发展,亟待明确和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1.托管经营政策定位问题。应该认可,企业托管经营在当前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过,因为企业托管现行法律无章可循,不宜将企业托管作用估量过高。 2.托管经营法律定位问题。规范企业托管,应该类似于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经营管理财产信托"。全国人大在组织起草《信托法》,企业托管经营应纳入这一法律调整范围。 3.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在进行托管时,一定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定,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4.警觉逃避债务式企业托管。对于债务人意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欺诈性托管,国家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职能,及时给予阻止。 5.应限定托管企业范围。关系到国家安全企业,国家要求特定行业企业,国家生产特殊产品企业,都不应纳入托管企业范围。 6.应限定受托人范围。专损企业或"明盈暗亏"企业、重大违法经营企业、破产者及有重大违法行为者,以及国家要求不能成为受托人,不允许其受托管理和处罚托管财产。 7.正确引导、规范托管、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因为立法滞后,现在还没有统一托管法规,一定要警觉有地方借托管做文章,如将一个企业设备新、人员技术精、产品适销对路分支机构,经过托管继而吞并,而将债务、老弱病残人员和旧设备留给原单位,将有价值部分在托管幌子下转移走,将债务和包袱留给原单位,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8.自觉、自愿、不搞"拉郎配"。有些地方领导只考虑当地域利益和需要,硬性要求当地一些效益好企业托管、继而吞并债台商筑、扭亏无望、濒临倒闭企业,化解矛盾,降低损失,不但没有救活一个无可救药企业,而且把效益好企业也会托垮。所以,企业托管经营, 政府部门只能牵线搭桥、正确引导、不能硬性"摊派",强行要求。 企业托管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企改革新思绪,作为一个新尝试,需要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都来认真加以研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之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需要政府和企业通力协作,促进经济发展,搞活企业经营,提升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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