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般合作协议范本
合 伙 协 议
一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第一条 名 称: 。
第二条 经营场所: 。
二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目: 本着自愿结合, 共同出资, 合作经营, 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 遵照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同心协力办好企业。
第四条 经营范围:
(包含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在登记前须经同意项目, 应该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
三 合作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五条 合作人
合作人1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合作人2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合作人3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合作人4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合作人5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合作人6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 。
四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条 本合作企业出资 万元,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1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2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3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4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5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合作人6出资 万元, 占总额 %, 其中: 货币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以上各合作人缴付出资期限 。
五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七条 合作企业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 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分担。
六 合作事务实施
第八条 合作人对实施合作事务享受相同权利。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 实施合作事务, 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九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
第十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合作人为了解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有权查阅合作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2、 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3、 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5、 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6、 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 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其她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
七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作人入伙,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签订入伙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十四条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 在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1、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4、 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第十七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1、 作为合作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作为合作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需含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八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 未推行出资义务;
2、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 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作协议约定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合作人退伙, 其她合作人应该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企业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退伙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退还措施, 由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退还货币, 也能够退还实物。
第二十一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 争议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根据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 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人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十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五、 十六条要求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 其她合作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或者合作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应该归合作企业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其她手段侵占合作企业财产, 应该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企业;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作人对本法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始得实施事务私自处理,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含有事务实施权合作人私自实施合作事务,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人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或者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十一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 年。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由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 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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