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条款
本协议中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企业称“乙方”, 相对方称甲方。
即时到账收款服务明细
具体服务内容:
基础服务: 即时到账收款(高级)
增值服务: 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 即时到账分润
软件服务费:
累进交易额低于6万元, 按单笔交易流量1.2%计费;
累进交易额6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 按单笔交易流量1%计费;
累进交易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 按单笔交易流量0.9%计费;
累进交易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 按单笔交易流量0.8%计费;
累进交易额200万元(含)以上, 按单笔交易流量0.7%计费;
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含有以下含义:
1.1 支付宝服务: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款项收付服务。
1.2 支付宝账户: 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支付宝服务”时, 乙方向其提供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 安装数字证书, 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 查询交易产生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 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 指乙方开发“支付宝”软件系统软件接口, 与甲方网站软件系统对接后, 即可经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支付宝账户与支付宝接口绑定; 若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她新增支付宝账户, 则需经过书面形式或其接口下正在使用支付宝账户邮箱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 由乙方完成对应接口绑定工作, 以确保甲方收款账户安全性。
1.4 交易流量: 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甲方经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单笔金额, 是乙方据以收费依据。
1.5 甲方用户: 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用户。
1.6 即时到账收款: 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下, 付款人一旦确定付款, 款项即时抵达收款人支付宝账户内, 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 全部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处理与负担。
1.7 高级即时到账收款: 该服务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相关规则, 甲方在与甲方用户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 可在原交易订单号基础上, 主动向甲方用户进行交易退款。在甲方使用该接口退款功效时, 对应被退款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软件服务费不再退还, 退款时不再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1.8 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 指甲方用户可直接经过支付宝账户登录甲方网站, 完成交易支付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 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服务提供高质量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接口规范、 配置安全传输协议、 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 “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 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多种形式货款收付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 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2.1.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置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效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可用于甲方天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时间、 金额等。
2.1.4 向甲方提供“即时到账分润功效”, 在甲方经过即时到账交易模式与甲方用户进行交易时, 可依据事实存在法律关系, 将交易收款方之外第三方支付宝账户设置为收款账户之一, 直接完成交易收款方与该第三方之间权利义务推行。甲方在使用本功效时, 应确保其设置收款第三方与交易收款方之间存在真实、 正当、 有效且与设定分配百分比一致法律关系。甲方违反本确保义务, 应负担对应责任并赔偿乙方所以产生一切损失。甲方使用本功效产生交易款项计入交易流量。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乙方要求相关身份资料, 并在该等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负担因上述资料不正确、 不真实、 不立刻和不完整而产生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发票误寄、 不能联络造成业务不能开展、 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身份发送指令从而不实施甲方指令)。
3.1.2 甲方独立负担因其网站交易信息违法、 虚假、 陈旧或不详实造成投诉、 退货、 纠纷、 处罚等责任, 所以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予赔偿。
3.1.3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支付宝服务”内容, 并经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 不得以甲方名义为她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支付接口为其她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 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接口, 不将乙方提供接口技术、 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不使用乙方提供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 但甲方或甲方母企业控股机构除外。
3.1.4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 甲方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唯一标志, 全部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操作即为甲方(授权)操作行为, 因甲方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 泄露、 被窃所造成损失由甲方独自负担。任何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支付指令组成甲方不可撤销授权付款指示, 乙方对于依据该指示进行支付行为及其结果不负担任何责任。
3.1.5 甲方同意乙方在必需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合作银行、 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但乙方应通知甲方取得该等信息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名称及披露交易信息内容。
3.1.6 甲方需依据乙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 制订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 识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多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软件程序, 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步骤, 该等软件程序包含但不限于订单处理、 确定收货或提供服务程序。
3.1.7 甲方承诺, 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接收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支付宝服务协议》、 《支付宝交易规则》、 《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技术和非技术要求。甲方承诺, 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 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限制或使用提醒、 说明。
3.1.8 甲方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原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情况下,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刻消除不安全原因。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原因, 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负担其她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3.1.9 甲方应确保使用支付宝服务时, 不得从事危害乙方或乙方会员权益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在未得到乙方许可从事代充值服务等。同时甲方在未得到乙方授权情况下, 不得以乙方名义向其用户收取乙方向其收取费用或以其她形式将此部分费用转嫁给其用户。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建设、 运行和管理, 确保根据乙方网站所公布《支付宝交易规则》、 《支付宝服务协议》、 《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各项服务。
3.2.2 乙方负责受理包含“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投诉并处理所以产生纠纷。
3.2.3 甲方通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 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人使用后, 乙方应立刻采取合理方法(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交易), 避免损失扩大, 因乙方提供保护方法不立刻、 不到位造成甲方损失扩大, 应就该扩大部分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3.2.4 乙方设置业务咨询和联络电话, 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碰到多种疑问, 并立刻处理双方在数据对账、 资金流转过程中相关问题。
3.2.5 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四条 费用、 结算、 退款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累计达成人民币1000元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初甲方实际支付软件服务费金额相同软件服务费发票, 并以快递方法寄送至本协议约定甲方“联络地址”。
4.2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依据:
4.2.1 “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统计, 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2 “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统计而银行对账凭证有统计, 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3 “支付宝”软件系统有统计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统计, 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
4.3 甲方可经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乙方不负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 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确保甲方在以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甲方负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对应损失。
4.4 因甲方原因需向甲方用户退款时, 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 被冻结款项除外(指甲方支付宝账户存在风险或其她特殊情况时, 乙方依据甲方要求进行冻结; 乙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 帮助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冻结; 甲方使用“支付宝账户”行为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 乙方依据《支付宝服务协议》进行冻结), 若甲方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 应立刻补足。乙方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减退款不另行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 甲方非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或交易收款方法(电汇等)提供退款资金而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推行本协议而获知另一方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另一方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她任何变相形式通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含双方没有必需授权任何雇员), 或用于除本协议推行之外其她目; 乙方网站公布《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另有要求除外。
5.2 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 必需步骤, 确保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预防方法以保护保密信息, 此种预防方法应最少与甲方对自己保密信息所采取方法一样重大, 但不应少于合理关注。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她任何方法披露相关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内容。
5.4 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服务中包含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效, 在乙方用户登录甲方网站时, 该功效会向甲方提供乙方用户部分注册信息(Email地址, 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该保密信息亦组成乙方商业秘密,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中国或国外任何人、 合作组织、 合资企业、 有限企业或其她形式企业, 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或直接或间接为其所控制或与本协议某当事方共同为其所控制子企业)需就该等保密信息负担以下保密义务:
5.4.1 甲方承诺, 甲方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仅是为了便于乙方用户购置或使用甲方网站提供产品或服务, 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其她任何商业或者非商业用途, 不会利用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生成甲方网站会员名并提供给乙方用户, 从而使甲方能够绕开乙方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效直接向乙方用户提供服务。
5.4.2 甲方在使用乙方支付宝会员通用登录功效时, 不得向使用该功效用户提供除乙方外其她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不管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在甲方使用该功效前是否已经开通使用); 不然乙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刻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发生下列情形, 守约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6.1.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推行相关义务, 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更正。
6.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目不能实现;
6.2 本协议期限届满。
第七条 除外责任
7.1 为有效提供服务, 乙方网站、 “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 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网站公告, 所以产生服务中止或不稳定状态, 不视为乙方违约。
7.2 本协议使用期内, 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 变更法令、 政策造成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 不视为乙方违约, 双方应依据相关法令、 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本协议效力、 解释、 变更、 实施及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没有相关法律要求, 参考通用国际商业通例和(或)行业通例。
8.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应赔偿所以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
9.2 除前款约定外, 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 利润损失、 收入损失、 营业中止等直接、 间接、 特殊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第十条 其她
10.1 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交行业背景、 经营内容及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等信息均真实有效; 同时基于乙方不向团购类网站开放即时到账收款服务, 甲方承诺不在其团购类网站上使用乙方提供即时到账收款服务。甲方违反前述确保及承诺造成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负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全部损失, 乙方有权据此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
10.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但为推行本协议需要, 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含有正当履约能力(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支付宝”业务)第三方, 但乙方对受让人履约行为负担连带责任。
10.3 本协议替换双方在此之前达成任何谅解和协议。只有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 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10.4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 仲裁机构或其她争议处理机构宣告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 而本协议其她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0.5 本协议自乙方实际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服务之日起生效, 使用期一年。若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之日双方已经续签本协议且续签协议与本协议内容完全一致, 没有任何变更及修改, 则本协议累进交易额将计入续签协议累进交易额内来确定对应单笔交易费率, 以这类推。
10.6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需要签署纸质协议进行确定或存档, 双方可再行签署纸质协议, 但不能所以视为双方存在两个协议关系, 纸质协议内容必需与本协议内容一致, 协议生效与推行依据本协议约定实施。本协议与纸质协议约定不一致, 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