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旅行社责任保险协议
【篇一: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依法取得正当资格物业管理者, 均可作为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协议保险期间内, 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经济损失、 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其她相关费用:
1、 医疗费;
2、 必需时近亲属探望交通、 食宿费, 随行儿童或长者送返费用, 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交通、 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造成额外费用;
(三)行李物品丢失、 损坏或被盗造成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其她必需、 合理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降低赔偿责任, 抢救受伤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财产所支付必需、 合理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去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成国家、 行业或协议要求标准;
(二)无导游服务散客旅游活动;
(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旅游业务;
(四)被保险人与旅行者未签订书面旅游协议。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重大过失、 有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骚乱、 暴乱;
(三)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 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 雷击、 暴雨、 洪水、 火山爆发、 地下火、 龙卷风、 暴风等自然灾难。
(六)旅游者犯罪、 自杀、 有意自伤、 过失行为或本身疾病;
(七)直接或间接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八)从事赛车、 赛马、 攀崖、 滑翔、 探险性漂流、 潜水、 滑雪、 滑板、 跳伞、 热气球、 蹦极跳、 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八条 被保险人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人身伤亡, 以及上述人员全部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她人签署协议所约定责任, 但依据法律要求应由被保险人负担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显著痕迹偷窃、 抢劫所造成财产损失;
(四)金银、 首饰、 珠宝、 文物、 软件、 数据、 现金、 信用卡、 票据、 单证、 有价证券、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及其她不易判定价值财产丢失和损坏;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一切间接损失;
(六)罚款、 罚金或处罚性赔款;
(七) 被保险人对其接待境内外旅游者精神损害。
(八)本保险协议约定免赔金额:
a.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额;
b.按本保险协议载明免赔率计算免赔额。
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其她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含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协议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 投保人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要求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保险协议, 以协议要求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协议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签订本保险协议时, 采取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协议内容。对本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 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 应该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 应该立刻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情形复杂, 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 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协议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 保险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据前款要求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应该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相关证实、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 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 应该支付对应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 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如实通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
前款要求协议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但应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协议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消防、 安全、 生产操作、 劳动保护等方面要求,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预防方法, 尽力避免或降低责任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需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足提醒、 劝戒、 警告, 并对有可能发生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预防方法。
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情况进行检验,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书面提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上述安全义务,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立刻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协议。
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通知义务, 因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需、 合理方法, 预防或降低损失, 不然, 对所以扩大损失,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立刻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刻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 不负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经过其她路径已经立刻知道或者应该立刻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该保护事故现场, 许可而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造成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刻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篇二: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关键功效
伴随人民生活水平提升、 生活质量改善、 休假日期增多, 越来越多百姓选择出外旅游这一消费方法用以缓解工作压力、 放松精神和文化享乐。中国旅游业发展快速, 但在业务发展同时, 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不可避免会碰到多种多样偶发事件, 如因为旅行社或其雇员疏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 旅行过程中行李物品丢失或被盗等等, 所以要面对旅游者大量投诉。多年来伴随这种旅游投诉数量增加和受害人索赔金额不停上升, 旅行社面临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 旅游者因为在旅行社方面索赔未能实现, 其本身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减轻旅行社压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设计开发了旅行社责任险, 本保险保险责任基础满足了旅游市场可预见各类风险, 而赔偿处理标准化和简捷化更适应了旅游市场需求。
一、 保险责任细致而全方面
1、 逐一列明承保责任
本保险在设计时充足考虑了旅行社数量多、 经营范围广、 面临风险类型杂以及旅游者人数众多且文化层次差距大等多种原因, 采取列明方法直观简明地叙述了本保险负担九大责任, 使众多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清楚了解保险责任, 完整、 正确地了解所受到保障。
2、 保障范围较为全方面
本保险保障基础囊括了旅行社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和旅游者在游程中可能碰到多种情况。不仅负担因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代表疏忽和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行李物品损失, 还负担因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下落不明、 因旅行社改变交通工具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被拒签引发其团费损失等责任, 甚至还吸收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扩展承保了一名领队和导游在发生事故时因进行施救工作造成人身伤亡。
二、 赔偿处理简便
1、 赔偿内容一一列明
为了能使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比较直观地阅读和了解赔偿内容, 本企业条款一样采取列明方法将其一一具体列清。
2、 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服务于被保险人
因为旅游业行业特点是跨越地域广、 流动性强、 人数众多, 所以事故往往发生在不一样地域, 有甚至在境外。为了能使被保险人立刻处理意外事故, 本企业特地针对本保险专题签订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在赔偿标准中一一列明了发生保险事故后本企业需支付各类费用, 如残疾事故中包含残疾生 1
活补助费、 必需生活费、 医疗费; 死亡事故中包含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必需生活费、 护理费、 伙食费等等。这种简化理赔处理方法不仅方便了被保险人, 也表现了本企业业务操作灵活性。
3、 赔偿处理方面特点
对于在境内发生案件, 本企业与其她保险企业赔偿处理方法基础相同, 如均需提供中国境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实、 公安部门报案证实、 承运部门短交证实等。
对于在境外发生案件, 本企业在赔偿处理方面有一定特点: 考虑到被保险人处理事故便捷以及官方证实文件可靠性, 只要被保险人含有中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事故证实和损失证实, 本企业即可认定其为赔偿处理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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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具体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投保单、 保险单、 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并在旅游协议要求旅游日程期限内, 在被保险人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因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代表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协议要求负责赔偿。
一、 因为人身伤亡引发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未达成残疾程度伤害所致误工损失;
(二)残疾所致生活补助费、 其抚养人所必需生活费;
(三)死亡所致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生活费
二、 因为人身伤亡引发其她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二)必需时游客近亲属探望交通、 食宿费、 随行儿童或长者送返费用, 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交通、 食宿费用, 补办旅游证件费用, 以及因行程延迟造成费用;
三、 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行李发生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损坏或遗失;
四、 因意外事故造成游客下落不明。
五、 因为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 引发游客团费损失。
六、 因为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需关键证件遗失, 引发补办证件费用和其她必需相关费用。
七、 因为旅行社原因, 改变协议列明交通工具或班次, 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发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 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人身或财产而造成人身伤亡。
九、 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疏忽或过失, 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 军事行动、 敌对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 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每人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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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降低赔偿责任, 抢救受伤游客及施救游客财产所支付必需、 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其她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算, 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累计赔偿限额25%。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发后果, 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或其雇佣人员、 或为其服务任何人全部或由其保管或控制财产损失, 以及上述人员人身伤亡, 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 因为自然灾难和任何污染、 核事故造成损失;
3. 直接或间接由战争、 军事行动、 政府行为、 敌对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民众骚乱、 罢工所造成游客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有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 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成国家、 行业及协议要求标准;
6. 被保险人被判令负担罚款、 罚金或处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游客未根据协议约定旅游路线, 私自离队所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游客本身过失、 犯罪或原有疾病;
9. 无外来显著痕迹偷窃和抢劫;
10. 被保险人违法、 违规经营造成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11. 直接或间接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12. 除另有约定外, 因为漂流、 登山、 狩猎、 骑马、 热气球、 攀岩、 潜水、 滑水、 滑雪、 跳伞、 蹦极、 驾驶滑翔机、 机动车船竞赛或演出等(竞赛型、 演出型、 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事故;
13. 金银、 首饰、 珠宝、 文物、 字画、 软件、 数据、 现金、 信用卡、 票据、 单证、 有价证券、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及其她不易判定价值财产遗失和损坏;
14. 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纠纷而引发任何损失。
15. 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保险期限、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起保日零时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 另办手续。
第七条 本保险设每一游客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 对于每个游客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超出保险单中对应列明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最高赔偿责任, 不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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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费收取措施根据费率规章要求。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出险统计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单约定方法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足提醒、 劝戒、 警告, 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要求, 对可能发生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方法, 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同时, 对相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风险防范提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需方法进行施救, 降低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刻通知保险人, 并于7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久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 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包含治安、 刑事案件事故, 应立刻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被保险人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 被保险人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为界定大额物品, 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 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价值超出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物品。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得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发与本保险相关诉讼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她法律文书后, 应立刻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推行上述各项义务, 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 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 旅游协议、 游客名单、 事故发生文字统计、 损失清单、 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事故证实、 相关机构出具伤亡证实和其她必需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 则需出具由中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事故证实和损失证实。
第二十条 保险人负担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赔偿限额范围内, 以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 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协议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前应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在必需时,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抗辩或索赔处理,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应该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方法向该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 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5
【篇三: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框架协议书
十二月
甲 方: 中国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乙 方: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首席承保人)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7楼 6.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层
丙 方: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谈判结果, 经甲方、 乙方、 丙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 本统保示范产品根据“市场运作, 政府推进、 企业自主”标准, 由甲方监督和帮助, 乙方联合承保和运作, 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并就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本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1、 本协议补充协议;
2、 本协议文本; 3、 谈判响应补充文件; 4、 谈判响应文件; 5、 竞争性谈判文件; 6、 批单; 7、 保险单;
8、 依据本协议另行制订其她文件。
(二)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除有明确约定之外, 以排序在前文件要求内容为准。
二、 协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定时组织相关教授优化统保示范产品;
2、 对统保示范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3、 项目运作监督管理和重大项目协调;
4、 依据相关措施定时组织对保险企业和保险经纪企业考评;
5、 牵头聘用审计机构对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判定委员会运行经费进行外部审计;
6、 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甲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配合丙方共同推广统保示范产品;
2、 自本协议项下统保示范产品开始销售之日起,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类似保险产品, 包含已经有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 且不得出现对统保产品二次竞争性营销; 同时自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新保/续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止期应不晚于2月28日;
3、 如加入统保旅行社在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有未到期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 乙方应同意旅行社办理退保手续, 并同意根据日百分比计算退还保险费;
4、 根据本协议约定, 从保费中提取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判定委员会运行经
费;
5、 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乙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 帮助甲方制订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工作整体计划, 并负责工作计划落实;
2、 依据旅行社风险转移需求, 不停优化和改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3、 负责营销和推广统保示范产品, 立刻协调乙方二次竞争性营销; 4、 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权利;
5、 建立三方协调沟通机制, 提升统保项目运作效率; 6、 牵头处理统保过程中突发疑难问题; 7、 负责统保项目运作过程中日常工作处理; 8、 按摄影关约定提交佣金使用汇报;
9、 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丙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三、 保险项目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项目范围为性统保。项目开启时间为1月1日。
四、 承保份额、 出单区域及出单企业 (一)承保份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为本项目首席承保人, 负责组织乙方各共保企业签订共保协议, 约定具体服务及协调事宜。
共保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本框架协议, 不得损害本协议其她各方及购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旅行社利益。
(二)出单区域及出单企业
本项目采取乙方各保险企业共同服务方法向购置统保示范产品旅行社提供服务。共同服务方法含义是指乙方各保险企业通力合作, 根据下表划分出单区域, 为所负责出单区域内登记注册旅行社提供覆盖全球范围保险服务, 包含营销推广帮助、 建立符合本框架协议要求承保理赔服务系统等。
在出单区域内, 由甲方依据地市旅行社数量指定提供服务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出单企业。项目具体出单工作遵照谁出单、 谁负责理赔标准进行。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企业出单区域及出单企业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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