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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在买卖协议纠纷案件中, 看成为原告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买受人支付货款时, 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以达成降低给付货款、 抵消诉讼请求目。针对这一审判中普遍现象, 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主动审判经验, 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审理方法和审理关键, 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内容之一, 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 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多个审理关键点为:
一、 怎样就当事人提出质量判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判定
当事人为了证实提出货物质量异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判定, 是否决定开启判定程序, 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提出判定申请期限及相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 当事人申请判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重新判定除外。同时判定申请方应该预交判定费和提供相关判定材料。
2、 买卖协议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 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 买受人应该在发觉或者应该发觉标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视为标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物有质量确保期, 适用质量确保期, 不适用该两年要求。
3、 是否有支持异议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说质量异议理由, 还是已经提供相当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 法官可经审查判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依据。
4、 判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需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靠于判定结论, 法官能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验并具体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么既可节省诉讼成本, 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情况, 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 经过维修、 更换或者降价、 赔偿损失方法处理双方争议。
总而言之货物质量判定程序不应轻易开启, 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通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判定申请, 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质量异议期限内, 初步证实存在一些方面质量问题事实, 同时判定是处理当事人双方讼争必需证据, 符合以上情况, 可考虑开启判定程序。
二、 怎样区分买卖协议纠纷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协议案件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抗辩理由往往包含多个方面, 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 品种不符, 货物质量有瑕疵, 协议义务推行方法不符等, 以此达成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目。所以, 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区分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诉讼请求, 比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推行协议违约行为, 要求原告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协议无效、 撤消、 终止协议、 恢复协议推行前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说其意见和理由, 以达成反对原告诉讼请求, 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手段。在买卖协议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关键要素条款推行其应该实际、 完全推行协议义务, 造成原告主张给付货款条件不能成就, 应合适地降低货物价金、 免去被告违约责任。所以反诉和反驳关键区分是, 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负担买卖协议民事责任, 目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诉请相互抵消, 是两个诉讼合并方法吞并抵消; 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 经过协议双方买卖协议责任竟合, 来达成被告减轻协议对等责任目。也就是说, 反诉属于请求权, 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 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 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诉讼请求相互排斥, 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 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时, 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 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说明反驳见解理由, 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 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 质证,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
三、 怎样判定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要求销售者假如提供产品不含有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 不符合实物表明质量标准, 销售者负担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 造成损失负担赔偿损失责任。同时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 质量不符合约定, 应该根据当事人约定负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受损害方依据标性质及损失大小, 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负担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降低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协议义务推行不全与买卖协议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怎样协调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作为尤其法要求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协议法》将其与协议不推行违约责任竟合。所以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 退货诉讼请求, 同时又要求被告负担因其违约造成原告损失赔偿责任时, 应该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 避免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点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分。
四、 怎样处理违约与同时推行抗辩问题
中国《协议法》要求关键是严格责任标准, 即无过失标准。所以在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时, 首先应该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条款内容和该类协议本身特有性质, 判定和区分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全部权和收取货款, 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收货物。不过包含一些产品买卖协议, 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 安装、 维修义务、 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实际推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协议目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 买受方常常以出售方没有立刻、 实际地推行承揽、 安装、 维修、 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 作为拒绝给付货款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要判定供货方主协议义务是否推行, 协议次要义务还未推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抗辩理由。不然, 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协议安全和稳定, 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推行协议倾向。要注意同时推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包含由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 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推行债务、 对方对待推行是可能推行。假如法律或协议要求一方负有先行推行义务, 或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 或依老实信用标准不适用同时推行抗辩, 不能适用同时推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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