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告代理协议
代理企业: 上海***广告企业北京分企业(甲方)
广告用户:
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 《中国广告法》及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老实信用, 平等互利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双方确定: 甲方担任乙方在中国境内独家广告代理。
一、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下列广告及其它行销传输代理服 务按双方约定时限完成;
1. 广告及广告相关服务
1) 提供营销策略与整合传输策略方面咨询及提议。
2) 提供年度广告活动策划、 创意和实施。
3) 多种媒体计划分析确定、 购置与媒体实施日程控制、 监看。
4) 媒体实施效率评定及媒体情报提供。
5) 日常书面作业
a) 会议统计
b) 竞争动态季报及年报
c) 固定作业会议
d) 广告效果评定分析季报与年报
二、 具体行销传输服务
1) 多种整合行销传输行动(直销行销、 促销、 公关等)策划、 创意和实施。
2) 品牌识别系统建立。
3) 多种市场调研咨询及支持服务。
4) 小册子、 标签、 包装或各类平面及立体辅助销售制作物设计。
三、 收费标准
1. 广告及广告相关服务收费
1) 媒体费用;
媒体净价(即甲方支付媒体成本价)加上净价*17.65%服务费向乙方收费(亦既乙方支付总额12%)。该项服务费关键是支付业务及媒体人员计划及实施成本。
2) 制作费收取内容;
乙方同意甲方所提出广告创意, 决定开始实施以后, 所发生费用既称作制作费。
a) 制作相关外付费用(比如: 打字费、 摄影费、 影片制作费、 喷修费…)皆加上17.65%服务费。甲方将评定并选择最适宜制作企业或供给商, 并付起监督与确保质量责任。
b) 创意人员之时间成本、 包含创意发想、 文案撰写、 美术设计、 电脑设计、 完稿等, 一小时RMB1000。
c) 电报, 电话, 交通, 住宿…等杂费, 制作前由甲方开列“估量单”, 由乙方签署后, 开始实施, 待实施完成, 直接开列发票向乙方收取实际发生净费用。10%
金额变动, 是属许可范围。
3) 印刷费用:
印刷厂净价加上17.65%监督费向乙方收取。
除以上所列费用外, 其她本协议广告及广告相关服务
条款中所列其她服务项目不在向乙方收费。
2. 其她行销传输服务收费
甲方将依据专业人员估量工作小时数或依据双方同意金额提出估价单, 在取得乙方大鹅同意后, 按估价单向乙方收取。全部外付成本另加17.65%服务费。
四、 付款
1. 付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收取费用, 以媒体计划和估价单为依据。媒体计划和估价单应取得乙方指定代表书面同意, 货运费用除外。经乙方签字认可媒体计划和估价单是双方结算最终凭证,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
1) 全部媒体费用之收取, 乙方应支付30天以内之期票或现金。(比如: 八月广告费, 9月30日以前付款)但, 如遇媒体要求预付款或支付现金时, 则乙方亦应预付款项或支付现金。
2. 甲乙双方发生任何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计算。
3. 税务
因甲方提供乙方国家认可发票而引发国家要求相关税项及费用。以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和外付成本费用(不包含媒介费用)产生税款8.69%(营业税5.43%及文化事业建设费3.26%), 由乙方成担。
4. 请款作业
甲方一律开具***之发票, 并附上请款细目。在每个月15日之前送达上月之发票及必需凭证, 任何乙方之对价目之质疑, 甲方有义务接收必需查询。
五、 赔偿
甲方为乙方策划、 制作广告及相关活动, 经乙方书面确定后方可实施, 未经乙方确定而实施行为由甲方负担责任, 并赔偿乙方所以受到一切损失, 经乙方确定后实施活动, 若乙方提出变更或终止, 所产生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乙方确定内容实施, 则由甲方负担责任, 并对乙方进行补救及赔偿。
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 都必需遵守《中国广告法》及其她相关要求,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服
务时作出违反法律和要求行为。如乙方有上述行为, 甲方有义务依据相关法规向乙方提出必需提议, 并可拒绝实施。因甲方没有尽到此义务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负责。
甲方对于其发想创作概念(意念、 文本及图象), 尤其是广告作品必需确保没有侵犯她人正当权益, 并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如所以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负担责任, 并赔偿乙方所以而受到损失。
六、 保密
由乙方或代表乙方之人提供给甲方并向甲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资料及技术等信息, 甲方将遵守下列要求, 如
有违反致乙方受到损害,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 除非甲方认为有充足理由及实施本商品之广告所需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外, 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
2. 双方合约终止时, 应立即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归还乙方并从合约终止日起一年内,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将该信息向地三方泄露, 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六、 使用权
1. 由甲方为乙方发想创作概念(意念、 文本及图
象)全部权归甲方, 只要乙方能依据事先认可估价单支付费用, 甲方将给予乙方独家、 无限制及无限界地使用其创作概念。
2.任何由甲方在实施代理乙方所取得之版权使用权,
在乙方全数支付甲方之发票后自动转移至乙方,
甲方必需确保乙方没有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若因
此产生一切纠纷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3. 由甲方聘用之第三者, 比如摄影师、 插图画家、
模特儿、 演讲者、 歌手, 乙方可事前就估量费用及确保法律保障方面在区域空间或时间上限制该使用权。
八、 协议使用期
本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 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
对方。
九、 违约责任
本协议接收中国法律制约, 在协议
使用期内, 任一方违反约定则视为违约, 应负担
以下违约责任;
1. 停止违约行为
2. 经对方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3. 赔偿对方所以而受到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由受损失一方提出, 经双方共同确定
公证人评定后协商处理。
十、 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任何一方严重违
反协议要求, 另一方认为无推行协议之必需时,
可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将于终止期限内收取所
有电台及电视广告费用, 如终止期后之刊物广告
之载稿期限乃在此期间内, 相关刊物广告费用乙
亦同时收取。
当协议终止及相关帐目付清后, 甲方将交回乙方
全部创作物料, 包含初稿设计、 画稿、 制版、 录
象/录音带、 软片等, 而甲方亦会将全部当初之媒
介合约移交新广告代理商。
十一、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纠纷,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
不成, 任一方提起诉讼。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应协商处理, 并另行签定合
同。
十三、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于1999年 月 日
起生效。
甲方: 上海***广告企业 乙方:
北京分企业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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