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五:
广东省LED照明产品标杆体系评定申请细则及评定步骤
一、 申请企业应含有条件:
1, 在广东省境内正当注册制造企业,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中需包含LED照明产品制造;
2,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出60%;
3, 企业信用与财务情况良好, 近2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统计;
5, 有较强研发能力, 并已取得一定研发结果, 有对应检测仪器和设备, 生产工艺和产品在行业中含有优异性;
6, 从事LED照明产品生产标准上不低于三年, 有一年以上成功应用案例;
7, 含有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推行约定质量承诺。
二、 申请表填写要求:
1, 在广东省科技厅网站,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cn, 或广东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专业委员会网站.com 下载《广东省LED照明产品标杆体系评定申请表》并认真、 如实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
2, 每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申请单元(含一个主检规格型号及其覆盖规格型号)。
3, 标称功率与实测功率不得超出10%。
4,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数应填写产品生产单位信息。
三、 申请表附件资料清单:
1, 企业通用资料(同一申请企业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供, 但发生变更内容需额外提供)
(1)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她注册证实文件,复印件盖章, 下同);
(2) 生产厂营业执照(申请人与生产厂不一样时);
(3) 税务登记证;
(4) 质量体系管理手册首页+目录(首页复印件盖章, 现场审查需提供原件)
(5) 生产单位出具LED照明产品一致性承诺书;
(6) 申请单位出具回收承诺书(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
(7) 若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 必需提供OEM或ODM协议。
2, 产品通用资料(同一类型产品, 如LED路灯, 只需在该类型首次申请产品评定时提供一个通用主检型号通用资料, 但发生变更内容和实施机构尤其要求资料需额外提供。)
(8)送检样品企业实施标准(首页复印件盖章);
(9)产品相关知识产权清单盖章(如专利、 结果、 标准等);
(10)评定产品检验汇报(提供检测汇报需证实产品符合《管理规范》中准入要求);
(11)产品生产工艺步骤图;
(12)产品安全性、 可靠性设计说明、 该类型现有完整规格清单、 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3, 产品具体资料(每次申请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都需要提供)
(13)同一申请单元内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产品之间差异说明;
(14)3C认证证书(如需要)或自愿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汇报(如有);
(15)光电色参数表(产品手册)/国家、 地方、 行业质量检测汇报和监督抽查汇报(如有);
(16)产品总装图、 结构图、 电气原理图、 线路图、 印制板排版布线图 (必需时);
(17)关键(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
(18)产品及部件相关资质证实复印件盖章(如生产许可证、 3C认证等);
四、 申请及评测步骤
1, 申请表盖章原件和一份盖章复印件, 及上文要求附件资料纸质文件盖章复印件两套, 邮寄给受理机构(实施机构)。申请单位自行留存一套。
2, 在实施机构广东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专业委员会成立以前, 受理机构为广东省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受理企业产品评定申请: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综合办公楼310房 邮编: 510651
联络人: 陈妍曚 电话(传真): Email:
3, 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完整性核查后委托审查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并向企业通告资料审核结果, 资料审核不合格, 企业有权取回资料。
4, 资料审查合格, 企业按通知要求, 在3天内与检测机构签署检测委托协议并按要求支付对应费用后, 将以下数量同一规格型号(与申请表填写规格相同)主检产品和覆盖型号产品送至产品类型对应检测机构:
Ø LED路灯或LED隧道灯: 每个型号25只, 抽检15只, 其它退回; LED隧道灯需随灯附送四套关键材料(透光板和透镜样件、 导热硅脂、 导热胶垫、 基板和散热器)。
Ø LED室内照明产品: 每个主检型号50只, 抽检25只, 覆盖型号5只, 抽取3只与主检产品比对, 其它退回;
Ø LED照明杂类产品: 体积超出0.05m3大型产品, 每个主检型号15只, 抽检12只, 覆盖型号5只, 抽取3只与主检产品比对, 其它退回; 体积不超出0.05m3小型产品, 每个主检型号30只, 抽检24只, 覆盖型号5只, 抽取3只与主检产品比对, 其它退回。
5, 检测机构收到企业样品后通知实施机构, 并从实施机构领取一套“产品具体资料”。
6, 检测机构在25天内完成性能及可靠性检测, 按实施机构要求统一格式将结果报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计算产品性能及可靠性指标单项原始分, 以及依据当期标杆指数计算性能及可靠性指标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完成标杆体系首期评定并得到标杆指数后)。
7, 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企业可自愿进入制造厂现场一致性评价步骤, 并在收到通知3天内与审查机构签署制造厂现场一致性评价委托协议, 并提供对应资料, 按要求支付对应费用; 不符合以下条件, 则标杆体系评定工作结束:
(1)LED标杆体系首期评定时, 产品性能及可靠性单项原始分为0分少于2项;
(2)非首期评定, LED标杆体系性能及可靠性指标综合产品指数不低于30分。
8, 审查机构进行制造厂现场一致性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实施机构。
9, 实施机构将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检测结果与制造厂现场一致性评价结果汇总后, 计算产品综合指数, 将产品LED标杆体系评定结果邮寄给申请企业。
10, LED标杆体系评定综合产品指数为70分以上(含70分)产品, 实施机构进行分级认定并报管理机构公布或更新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非LED标杆体系首期评定, 以后评定中综合产品指数为70分以上(含70分)产品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加贴分级标识(标识管理规范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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