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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协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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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
为规范企业经济协议管理, 防范与控制协议风险, 有效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对外签署、 推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各类协议、 协议等, 包含买卖协议、 借款协议、 租赁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 运输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 仓储协议、 服务合相同。
企业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署各类经济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销售、 采购协议及其她经济协议审批。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企业各类协议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 采购协议以外, 其她各类协议谈判工作并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协议;
(二)负责制订销售、 采购协议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协议专用章、 协议统一文本、 法人授权委托书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各类协议正当性、 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协议纠纷处理;
(六)负责经济协议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监督实施。
第二章协议签署
第五条协议主体
(一)签订协议主体必需是企业, 其她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私自签署协议。
(二)签订协议前, 应该针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资信能力、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不得与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组织签署协议,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署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显著不相符经济协议。
(三)企业通常不与自然人签署经济协议, 确有必需签署经济协议, 应经企业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协议形式
签订协议,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 补充协议、 公文信件、 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等), 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 企业通常要求采取正式协议书形式。
第三章协议内容要求
第七条当事人名称、 住所:
协议抬头、 落款、 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资信情况载明当事人名称、 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协议标:
协议标应含有唯一性、 正确性, 买卖协议应具体约定规格、 型号、 商标、 产地、 等级等内容; 服务协议应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协议标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协议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协议应采取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通常应约定标物数量, 常年经销协议无法约定确切数量应约定数量确定方法(如电子邮件、 传真、 送货单、 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 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应约定所采取标准代号; 化工产品等能够用指标描述产品应约定关键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除外); 凭样品支付应约定样品产生方法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酬劳条款:
(一)价款或者酬劳应在协议中明确, 采取折扣形式应约定协议实际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法如转帐支票、 汇票(电汇、 票汇)信用证、 现金等应给予明确;
(三)价款或酬劳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一)推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 无法约定具体时间, 应在协议中约定推行期间方法;
(二)协议推行地点应努力争取作对本方有利约定, 如买卖协议通常约定交货地点为本企业仓库或本企业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协议在协议中通常应约定交付手续, 即协议推行标志, 如运单、 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协议担保条款
协议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应经总经理同意、 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担保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协议解释条款
协议文本中全部文字应含有排它性解释, 对可能引发歧义文字和一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协议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协议和其她包含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协议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联络制度
推行期限1年以上重大经济协议应该约定协议双方联络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依据《协议法》作合适约定, 注意协议公平性。
第十八条处理争议方法
处理争议方法可选择协商、 调解、 仲裁或起诉, 选择仲裁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 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署经济协议, 除协议推行地在企业所在地外, 签约时应努力争取协议纠纷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署协议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署协议前, 业务人员或企业指定其她谈判人员应根据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并复印对方当事人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她行政许可证实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 采购协议, 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协议条款, 附协议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 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协议编号并加盖协议专用章, 必需时, 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协议进行正当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 采购协议以外协议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 拟好协议条款, 附协议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 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协议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协议, 协议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立刻办理。
第二十三条协议正式签署后, 协议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 应该随协议会审表交存企业法律顾问室一份立案。
第五章协议变更、 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协议推行期间因为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须经双方协商, 重新达成书面协议, 新协议未达成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通知书后, 应该在要求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本方能够单方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对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对方拖延推行债务或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含书信、 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协议协议应根据协议签署程序报原审批人员同意。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变更协议应该办理同意登记等手续, 应依法立刻办理;
第六章协议推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义务, 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立刻推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本企业推行情况应立刻做好统计并经对方确定。推行销售协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收货单, 一份留存对方, 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推行采购协议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 企业标准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转账支票, 不许可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经办人员若发觉并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立刻中止推行, 并立刻书面上报企业法律顾问室处理, 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定时确定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确定。
(一)在常年协议尤其是常年销售、 采购协议推行过程中, 经办人员应定时对帐, 确定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 分立、 改制或其她重大事项以及本企业或对方当事人协议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立刻对帐, 确定协议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协议纠纷调解、 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协议双方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应首先根据实事求是标准, 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协议双方在一定时限(通常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处理, 经办人员应立刻书面汇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并确定处理意见, 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协议诈骗, 应立刻汇报企业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协议纠纷, 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 相关部门应立刻将协议签署、 推行、 纠纷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报企业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协议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企业实施二级协议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室全方面负责企业协议管理; 销售、 采购部门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协议管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协议专用章专员管理, 企业财务部负责保管。企业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也由专员管理, 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协议专用章或已盖章空白授权委托书、 空白协议出差, 特殊情况, 由总经理同意。协议专用章、 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 已签署合相同遗失, 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并登报申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署协议及送货回单, 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 信函、 对帐单等资料, 销售、 采购部门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 关键资料应将原件交企业法律顾问室随协议保管。
第三十八条协议经办人员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相关材料及空白协议、 名片、 委托书移交完成, 经企业法律顾问室和相关部门确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经办人员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她原因发生变更, 企业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九章协议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企业、 企业对外签署经济协议, 除按要求须上报企业审查同意者外, 由企业、 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协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超出100万元;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出10万元;
(三)联营、 合资、 合作协议;
(四)重大涉外协议。
第四十一条下列协议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超出500万元;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联营、 合资、 合作、 涉外协议。
第四十二条协议标超出企业资产1/3以上协议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协议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 总经理委托审查协议;
(二)内容复杂、 较难掌握, 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关键负责审查协议条款、 内容正当性、 严密性、 可行性, 提出意见供决议部门参考。经济协议审查关键点是:
(一)协议正当性。包含: 当事人有没有签署、 推行该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政策和本《制度》要求; 当事人意思表地是否真实、 一致, 权利、 义务是否平等; 订约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二)协议严密性。包含: 协议应含有条款是否齐全; 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是否具体、 明确; 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协议可行性。包含: 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对方是否含有推行协议能力、 条件; 估计取得经济效益和可能负担风险; 协议非正常推行时可能受到经济损失。
(四)依据法律要求或实际需要, 经济协议还应该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 同意, 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协议审批程序以下:
(一)申报。各企业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协议, 应事先填写“经济协议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 报本企业领导审查同意。(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 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 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 随同协议初稿及相关资料、 附件等, 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经济协议, 应按本《制度》要求审批权限, 由主管人或相关人认真审阅, 必需时可进行调查研究, 最终作出: 同意、 不一样意; 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深入谈判。(应提出谈判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 “申报表”一份及协议初稿留底, 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她材料发还申报单位, 由承接人按同意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 通常为1~2天。特殊情况, 经同意或授权可不受审批程序约束。
第十章经济协议纠份处理
第四十六条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 应按《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协议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包含内部多个企业, 能够协商或由企业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处理必需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协议纠纷标准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没要求, 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处理为基础措施。纠纷发生后, 应立刻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既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 又不侵犯对方正当权益基础上, 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 处理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坚持标准, 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 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 降低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实事求是, 分清主次, 合情合了处理。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 应加强联络, 立刻通气, 主动主动地做好应做工作, 不相互推诿、 指责、 埋怨, 统一意见, 统一行动, 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协议纠纷范围是:
(一)董事会、 总经理交办;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了处理不了;
(三)其她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协议纠纷程序是:
(一)承接人填写“对外经济协议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 按本《制度》要求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 在1天内作出; 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 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处理或认为有必需协议纠纷, 经主管领导同意, 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 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议纠纷提出, 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时间, 应在法律要求时效内(通常为2年)进行, 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经济协议纠纷, 相关企业必需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协议文本(包含变更、 解除协议协议), 以及与协议相关附件、 文书、 电报、 图表等;
(二)关货、 提货、 托运、 验收、 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货款承付、 托收凭证, 相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质量标准、 封样、 样品或判定汇报;
(五)相关违约证据材料;
(六)其她与处理纠纷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应签署书面协议, 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处理协议纠纷协议书, 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调解书、 仲裁书, 在正式生效后, 应复印若干份, 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推行相关部门收执, 各部门应由专员负责该文书实施了解或推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届满时没有实施上述文书中相关要求, 承接人应立刻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 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 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实施。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 相关单位应认真检验对方实施情况, 预防差错。
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 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办理。
第五十七条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 应立刻通知相关单位, 并将相关资料汇总、 归档, 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评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企业全体职员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 有效签订、 推行协议, 切实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监督考评。
第五十九条对在协议签署、 推行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 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使本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 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协议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同意或超越职权签署协议;
(二)为她人提供协议专用章或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
(三)应该签署书面协议而未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十一条协议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企业造成损失, 企业酌情向相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企业被诈骗;
(二)企业推行协议未经对方当事人确定;
(三)遗失关键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汇报避重就轻, 从而贻误时机;
(五)协议专用章、 盖章空白协议、 授权委托书遗失未立刻报案和汇报;
(六)其她违反企业相关制度。
第六十二条企业职员在签署、 推行协议过程中触犯刑法, 组成犯罪,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补充细则要求办理; 本制度解释、 修订和发放由本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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