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协议
甲 方:
指定网站:
地 址:
联络人:
乙 方:
地 址:
联络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DSP广告平台投放服务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使用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一条 服务事宜
1.1 广告投放服务内容
(1) 广告投放: 乙方负责实施广告优化实施工作, 并确保广告投放稳定性及可靠性; 投放期间乙方每日为甲方提供广告监测汇报, 监测汇报内容包含所投放广告每日展示数、 点击等。乙方确保其提交监测汇报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广告监测: 使用第三方监测系统在广告实施过程中进行统一监测, 并以第三方平台监测数据为准。(协议签署后, 甲方需指派专门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在甲方网站上完成布署监测代码, 用以进行广告投放, 而且监测投放效果, 以保障乙方做效果数据分析。)第三方检测系统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投放费用、 付款期限及方法
2.1 本协议费用: 充值金额为¥ 元整(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
2.2 续费: 指甲方后续向乙方支付“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费”预付款, 具体续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3 付款方法: 汇款
2.4 甲方应在双方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充值款, 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充值进甲方DSP账户, 并安排投放。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收到款项相对应符合甲方要求发票, 发票抬头为协议签署主体。乙方将以快递方法寄送至本协议约定甲方“联络地址”, 因甲方填写或提供“联络地址”错误造成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甲方自行负担所以产生责任和损失。同时发票一经开出, 一概不予退换, 全部损失乙方概不负担。
2.5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开具等额发票给甲方, 发票内容为“技术服 务费”。
2.6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2.7甲方汇款后,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款项(乙方违约情况除外)。
第三条 广告创意及内容
3.1 双方同意由甲方自行负责广告创意制作。甲方应在广告公布前最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e-mail方法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广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广告物料、 物料所链接页面以及符合媒体审核相关要求资料)。对因用户未能根据本协议之要求按期提供广告资料而造成广告公布延期或不能实施,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3.2甲方应确保提供广告素材正当性以及符合媒体相关要求, 广告链接内容真实性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若甲方违反此确保造成任何争议, 则甲方自行负担责任。
3.3 乙方对该链接从广告职业者角度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审查义务, 并应该立刻书面通知甲方修改不符正当律要求内容, 若甲方拒绝修改, 则乙方有权拒绝公布广告。假如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原因造成广告投放推迟, 乙方不负担责任。
3.4 如因投放媒体网站对其服务内容、 版面布局、 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计划实施, 则乙方在上述调整对甲方影响范围内不负担相关责任, 但乙方有义务同相关媒体协商后, 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双方协商后续实施事宜。
第四条 双方确保
4.1 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经取得推行本协议所需要全部许可和授权。
4.2 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将不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利益冲突。
4.3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间, 若与第三方发生企业合并、 并购事件, 新企业将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该方未完成协议内容。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5.1 双方使用全部硬件、 软件、 程序、 密码、 商品名、 技术、 许可证、 专利、 商标、 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全部权人全部,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5.2 双方在本协议使用期间获知对方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事项, 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5.2.1 通常义务: 一方必需对自另一方所获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情况下,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惟第5.2.2条款所要求之情况除外。
5.2.2 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5.2.2.1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5.2.2.2 该信息依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5.2.2.3 一方根据对其有管辖权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实施公务时要求而披露, 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5.3 以上2款并不因本协议解除、 终止、 撤消而失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假如乙方在投放期内单方面终止协议, 或未能根据协议约定服务条款进行广告投放, 乙方应该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投放广告费用。
6.2 如因本协议第三条广告创意及内容条款之3.1,3.2,3.3, 3.4要求原因, 不视为乙方违约。
6.3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1.1条所列各项服务内容,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未发生部分广告投放费用。
6.4 乙方只是负责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对任何(包含但不限于)间接、 偶然、 特殊及继起损害乙方不负担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一旦本协议各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延期推行, 任何一方都将能够暂停推行本协议, 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具体情况及有效证据。假如上述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天内消除, 且双方未能就本协议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 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双方按广告实际公布时间进行结算。
7.2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事件, 该事件使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推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政府行为、 政策改变、 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或其它天灾、 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 不可抗力亦包含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7.2.1 黑客攻击;
7.2.2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造成之重大影响;
7.2.3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临时关闭;
7.2.4 病毒侵袭;
7.3 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 违约方不予免责。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本协议签署、 生效、 推行、 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相关本协议和签署本协议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成, 该争议将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她
9.1 任何一方如需将权利或义务转让, 或以其她方法让与她人, 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并签署三方协议。
9.2 本协议要求了并组成双方就本协议要求事项完整一致意见应替换双方之间以前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提议、 协商、 陈说、 承诺、 书面文件或其她一切信息。除非经双方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文件, 本协议不应以任何方法解除、 废止、 补充、 解释、 修改或变更。
9.3 本本协议本协议项下文件、 数据、 汇报若采取电子邮件方法寄送, 则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电子邮件系统时间为准; 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法传送, 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统计所显示时间为准, 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五(5)时以后, 或是非工作日时间, 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 若通知及函件以专员派送(包含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 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5日为准; 以多个方法通知收件方, 收件日期以最早收件日期为准 。
9.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修改与变更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 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地 址:
联络人:
电 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地 址:
联络人:
电 话: 6
E-mail: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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