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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要注意的事项模板.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499164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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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需要注意问题 离婚协议基础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即: 双方离婚合意、 儿女怎样抚养、 财产怎样分割。通常只要这三个方面说清楚了, 就能够了。不过有时也存在部分比较复杂问题, 也是我们应该注意关键点: 1、 房屋约定。 无抵押贷款房屋, 比较简单处理, 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就能够了, 不过要注意是, 约定归属后一定要约定具体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 以对方恶意推演拒不不推行协议。 有抵押贷款房屋, 在约定归属后肯定要牵扯到银行, 因为主贷人还贷能力有了改变, 银行会重新审核主贷人还贷能力, 有时甚至要求新主贷人另行提供担保, 而且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 银行通常会要求双方都应到现场。 所以起草离婚协议时应知道上述情况, 以确保协议可操作性。 2、 银行存款约定。 应列明存款总数额、 存款存在谁名下、 帐号。假如笼统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全部”, 可能会造成一方恶意隐瞒存款, 而离婚后无法再追偿。假如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存款总数额、 存款存在谁名下、 帐号, 那么假如一方恶意隐瞒财产, 离婚后, 一方能够对离婚协议中未列明存款主张分割。 3、 股票, 应如存款一样, 列明股东代码、 帐号、 以及开户证券交易所。 4、 企业股权。 能够约定一方持有股权, 而给另一方对价赔偿, 因不包含股权转让, 所以只要在协议中写明就能够了, 不过假如一方假如要求另一方将其所持有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方时, 因包含《企业法》相关要求, 所以《婚姻法解释二》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包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股东,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她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 该股东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 期望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 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   用于证实前款要求过半数股东同意证据, 能够是股东会决议, 也能够是当事人经过其她正当路径取得股东书面申明材料。 5、 其她约定, 比如探视权, 儿女抚养费, 户口迁出等, 注意约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 风险分析 1、 财产推行不立刻 不是说在民政局处理离婚不好, 而是一旦对方对离婚协议反悔, 不推行承诺义务, 迫使一方不得不走诉讼程序, 既浪费了时间、 又浪费了精力。比如一件离婚案件, 约定男方于六个月后支付给女方2万元现金, 其她财产归男方全部(财产已在男方处)。离婚后六个月, 男方一直没有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女方, 女方再去找男方时, 男方已迁居人去楼口。即使这时女方再想起来起诉, 因为找不到被告, 案件也无法得到实际处理。 2、 财产内容约定不详尽 有夫妻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 约定: 共同存款、 有价证券、 共同债务、 债权均已分清。但事后, 女方又起诉至法院, 要求分割男方公积金。原来私下已经处理问题, 因为协议书上约定内容不详尽, 造成了矛盾再次爆发。一事处理二次处理数次, 给双方工作上、 生活上、 精神上带来了无穷伤害。 1. 贷款房屋约定和处理。       通常而言, 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 银行通常会同意, 并配合办理贷款协议变更手续。不过, 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 比如30年还贷期间, 而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 比如4000元以上, 而变更后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两倍, 银行通常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降低共同抵押人, 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 或采取其她担保方法。所以, 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降低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 银行通常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 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到场, 能够委托代理人(包含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委托书必需办理公证。       假如不包含银行贷款, 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所以, 离婚协议签署当然关键, 但离婚协议实施更为关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应该以诚信为本, 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 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交融, 一方不推行离婚协议现象比比皆是。所以, 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推行义务处罚方法, 这么, 才能促进义务人推行义务。比如, 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处罚措施、 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法律后果等。       最终提醒一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离婚后房屋权属改变是否征收契税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要求, 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 是房产共有权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要求征税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所以, 假如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 是不用交契税。这么, 就能够避免房价1.5%――3%契税。       2. 银行存款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 通常银行存款关键存在一方名下, 而另一方, 尤其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男士, 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 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 以及预防财产漏分和以后隐匿,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数额, 以及现存于谁名下、 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需。假如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推行义务, 另一方也好立刻到法院起诉, 依据离婚协议记载存款信息立刻查到存款支取情况及钱款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 对于银行存款处理往往这么约定: “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全部”。我们认为这么约定有好有坏, 好处于于这么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 节省墨水; 不利之处于于, 假如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存款, 这么约定处理方法后, 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 也极难要求分割, 毕竟, 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全部”。所以, 这么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 这么约定, 可能会使夫妻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成公正公平目, 我们还是提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 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署之时, 双方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具体列出, 包含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存款余额、 币种等。这么, 离婚后一方若发觉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存款, 便能够经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有意隐匿一方给予少分甚至不分。       3. 股票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 当事人通常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总市值, 这么, 假如一方不推行给付义务, 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 因为不知对方具体股市信息, 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所以, 在离婚协议时, 假如写明股东代码、 账号, 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 将会大大省去无须要麻烦。       另外, 现实中常常有请她人代为炒股情况, 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 但不是以自己名字开户, 而是借她人名义, 在她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 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不过, 这么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 假如代炒人不认可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 或对代炒资金数额、 股票种类有异议, 法院将极难支持夫妻一方要求。所以, 在离婚协议中上, 制订必需条款让代炒人签字, 甚至另行制订一个相关股票情况协议由三方签字, 是完全必需。       4. 企业股权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婚姻纠纷包含企业股权分割。假如碰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企业拥有股份时, 通常做法是, 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 给予另一方对价赔偿。假如这么约定, 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法即可。不过, 假如夫妻双方经过约定, 决定将一方拥有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 还必需符合《企业法》相关要求。       《婚姻法解释(二)》要求, 审理离婚案件中, 包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股东,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她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 该股东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 期望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 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       5. 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通常在离婚协议中, 仅对给付另一方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 比如, 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 这么约定对于有意拖延推行一方没有处罚方法, 所以, 提议再加上一句: “若不按期支付, 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罚息”, 这么, 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推行, 自己就会感到罚息压力, 从而能够达成惩戒目。       6. 孩子抚养费约定和处理。       通常能够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 或独立生活为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 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 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 上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 父母资助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 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情况下, 父母抚养期限适使用方法定高中教育阶段完成后; 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情况下, 适用父母约定。比如, 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 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推行, 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期望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 当事人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情况往往含有以下多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能力;       (4) 不损害她人权益。       也就是说, 假如另一方不一样意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极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诉讼请求。       7. 探视权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要求, 离婚后不带孩子一方有探视孩子权利, 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 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 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 对于探视时间、 地点、 方法有明确约定不多, 造成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 还要再次经过法院确定, 增加了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对于探视权往往这么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生活, 男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XX元, 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个月享受两次探视权, 在每个月单周五, 依据女/子意愿, 在协议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 探视时间、 方法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能够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 周六或周日送回, 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具体地点和方法。       通常而言, 每个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 若探视过分频繁, 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 并会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 具体探视时间及方法, 还能够听取孩子意见, 以孩子独立意志为转移。       8. 相关户口约定处理。       离婚后, 户口迁移问题也是离婚案件难点。比如, 离婚了, 女方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房子里。而依据离婚协议约定, 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成离婚协议手续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 而女方拒不迁出, 给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麻烦情况怎样处理。依据现在户口管理要求以及法院审判实践, 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侵权案件, 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处理。而公安机关回复往往是这类请求不符合强迁法律要求, 所以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这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百分比即使不大, 但时常也有这类情况发生, 因为缺乏有效相关要求, 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 怎样预防这类纠纷发生呢?我们认为, 措施还是有, 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推行迁出义务处罚方法。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问题就是心理困扰和房屋转让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成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 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不便赔偿; 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 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 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是, 逾期赔偿不应写成违约金, 因为户口迁出含有些人身性质, 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赔偿, 合情合理, 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要求, 法院支持可能性较大。       另外, 若男方转移该房屋, 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 具体影响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 并书面告之女方。       通常情况下, 有了这么约定, 有义务迁出一方, 会主动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 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 协议时假如迁出义务一方不愿加上延时赔偿条款, 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负担法律风险了。假如起诉到法院, 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语句, 但判决生效实施问题往往也难以处理, 当然, 假如女方有条件迁出, 则实施起来相对轻易部分。       9. 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办理公证。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 即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 也是不能生效。公证协议好处, 可能在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 给法官更大参考倾向。所以, 我们认为, 离婚协议公证意义不大。      10. 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都签了字, 并非离婚协议一定生效。       顾名思义, 离婚协议, 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 以及离婚后财产怎样处理、 儿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其中, 儿女抚养、 财产分割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 离婚协议中“协议”是附条件, 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 若离了婚, 协议内容有效; 若还没有离婚, 条件不成就, 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双方当事人关注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 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 双方均签字认可, 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 一方反悔, 提出了新要求, 这时, 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需实施协议内容, 或向法院起诉时, 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 答案是否定。       首先,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抚养关系为一体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约定, 即是否同意离婚约定, 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 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意思表示反复更改, 但假如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 即办理了相关离婚登记, 法律就对离婚事实给予确定。但假如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 后一方反悔, 法律上也不会给予另一方强制实施权, 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 离婚协议书中包含财产关系以及儿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 既然离婚没有成就, 财产、 儿女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意思表示是针对当初特定环境背景、 特定心理状态作出。当然, 即使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但一旦签署有离婚协议, 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关键参考依据。所以, 也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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