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_____________
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行委托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实施机构):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 签署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位于 , 年由市发改委同意建设,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设资金投入人民币 元, 购置设备设施人民币 元, 屋顶花园及消毒雾化系统人民币 元, 内部装修补助人民币 元, 累计投资人民币 元。设计养老床位
张, 内设二个功效区(失能区 张床位, 高龄区 张床位), 设有双人间、 三人间等, 各房间按需要配有独立卫生间、 紧急呼叫系统、 集团电话系统、 有线电视系统、 雾化消毒系统。 层还设有氧气及吸痰系统等生活医疗保障设施; 配有集中空调系统、 新风系统、 地采暖系统、 无障碍通道、 厨房餐厅、 安保监控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有医务室、 医用电梯等医疗设施; 配有阅览室、 棋牌室、 书画室等室内文娱设施; 层配有多功效层活动厅、 配有 平方米多功效厅用于老人室内活动; 设有屋顶花园和院区活动场地。
为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相关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通知》、 《国务院相关加紧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 《 市相关加紧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 《 市民政局相关深入加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试行意见》、 《 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措施》精神, 适应养老机构改革发展趋势, 充足表现PPP管理模式运行养老机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优势地位, 经过社会化运作, 创新企业、 社会团体、 个人、 民非组织经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新模式, 为探索采取PPP模式经营管理养老机构、 创建养老服务品牌奠定良好基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和老实守信标准, 甲、 乙双方就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委托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以下, 以资共同遵照。
二、 定义
1、 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由运行方以押金形式向全部权方一次性缴纳, 标准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含设施建设安装费、 勘察设计费、 大额设备购置费等)1%, 风险保障金关键用于运行方造成设施设备异常损坏赔偿, 运行方异常退出风险化解等。协议期限内,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 全部权方推行对应财务手续后, 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对应数额;协议期满后, 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将给予全额退还。
2、 机构管剪发展资金
机构管剪发展资金由运行方逐年专题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实, 标准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2%, 运行早期可合适减免或少许留存, 发展期逐步递增, 稳定时应相对固定留存。机构管剪发展资金关键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建设统筹,协议期满后,剩下不予退还, 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再发展。
3、 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取得一定利润、 且经过第三方监督评定机构综合评分在 分以上情况下, 向运行机构奖励前期总投入额 %管理费。
4、 绩效奖励
本项目中绩效奖励是指除去运行机构达成综合评分80分以上, 取得管理费之外, 仍有盈余, 以绩效奖励一定百分比利润方法回报给运行机构。
5、 实施机构
协议中所指“实施机构”指“ 民政局”。
6、 运行机构
协议中所指“运行机构”指社会投资人注册成立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7、 第三方监督评定机构
协议中所指“第三方监督评定机构”是指实施机构聘用专业评定机构, 关键负责依据监督评定标准对运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时考评评分, 分数决定实施机构向运行机构奖励管理费百分比。
三、 解释
为了避免协议条款因不一样解释而引发争议, 在本项目协议中专门约定该协议解释方法。具体包含:
1、 标题仅为参考所设, 最终以运行机构提供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实施方案细则中所定机构名称为准;
2、 一方、 双方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 而且包含经许可替换该方人或该方受让人;
3、 一段时间(包含一年、 一个季度、 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该时间段;
4、 “包含”是指“包含但不限于”等。
四、 项目范围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管理交由乙方根据PPP运行管理模式中特许经营方法进行运行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PPP运行实施提供服务包含院区建筑及服务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 负担政府面向城市特困、 农村五保、 城市低收入、 高龄、 失能、 失智、 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 负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 功效试验、 专业培训、 品牌推广职能, 提供创新自营“管制型”社会化“医养结合”医疗、 护理、 康复等养老增值服务等。
五、 项目合作期限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运行成绩显著或满意度较高, 可继续签署续约协议, 若运行期间出现违法、 违约现象, 甲方有权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协议。
六、 投资结构
项目建设前期关键由政府负责, 已完成建筑主体、 设备设施、 屋顶花园、 消毒雾化、 内部装修、 养老床位、 医疗文娱功效区、 氧气吸痰系统等投资累计人民币 元(现资产评定价值约人民币 元)。
正式运行前, 还需要运行机构负责居家用具, 办公家俱, 电子设备, 布草, 功效设备及消防, 屋顶花园连廊, 软件系统(运行管理、 政府监管软件、 停车系统、 财务软件、 库房管理、 医院信息、 OA管理), 车辆购置, 社会服务组织注册资金等投入累计约人民币 元, 同时, 保障运行人员聘用、 日常花销等流动资金累计约人民币 元。
七、 前提条件
1、 资产全部权交割
(1)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用地、 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 由乙方使用、 维护和管理, 设备大修或更新以国家标准或厂家要求使用年限为准。
(2)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建筑空间、 场地和各类设施设备等(含医疗设施)只能用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或与养老服务相关项目, 不得改变用途。
(3)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资产移交前, 甲方聘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定, 资产权属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账册要求编制分类资产清单一式三份, 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清单共同清点核查无误, 并盖章确定后移交。
(4)未经甲方同意及政府计划部门同意,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 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
(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消防安保、 医疗康复、 绿化景观、 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 必需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本协议到期或终止时, 乙方在运行期间出资更新各类设施设备归甲方全部。
(6)固定资产甲、 乙双方每年9月份以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相结合方法清查一次, 清查时间10个工作日, 共同确定清查结果, 以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有效, 协议到期或终止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 出现损坏、 不能正常使用需修复; 遗失或报废需赔偿满足相同技术条件设备。
(7)乙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 所用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折旧或报废, 正常报废后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购置更新, 乙方无权处理固定资产(含已报废)。
2、 机构设置
(1)乙方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设置社会服务组织运行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 享受政府针对非盈利机构床位补助等优惠政策。
(2)乙方也可采取企业盈利化运行, 但不能享受政府床位补助等优惠政策, 且要确保政府保障职能和表现普惠型养老机构公益性收费, 其收费标准需报管理部门审批。
3、 取得审批
依据中国法律要求, 实施PPP项目需要推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只有取得对应同意或立案, 才能确保PPP项目正当合规实施, 实施机构有义务帮助乙方完成正式运行前审批手续。
4、 项目实施相关其她关键协议已经签署
运行机构已依据协议中相关要求签署其她关键分包协议, 而且向实施机构提交了相关协议复印件。
5、 其她前提条件
招标文件和协议约定其她前提条件已满足。
八、 未满足前提条件后果
1、 协议终止
假如双方约定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要求时间内未满足, 而且另一协议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久限, 则该协议方有权终止项目协议。
2、 协议终止效力和后果
(1)权利义务终止。假如因为未满足前提条件而造成协议终止, 除协议中明确要求在协议终止后仍属有效条款外, 其她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如因协议一方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满足其应该满足前提条件而造成协议终止, 协议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经济赔偿, 但经济赔偿额度应该与协议另一方所以所遭受损失相匹配, 并符合中国协议法相关损害赔偿要求。
(3)提取保函或扣除风险保障金。如运行机构未能根据约定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 且实施机构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 实施机构有权提取保函项下金额或扣除风险保障金。
九、 运行期间权利义务
1、 项目运行内容
接纳老年人入住养老, 提供物业管理、 餐饮、 医疗、 保健、 文体娱乐及其她养老服务等, 包含但不限于:
(1)接纳不少于总床位20%政府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本机构。
(2)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养老、 医疗护理和善后全过程养老服务。
(3)室内外活动设施维护保养及管理。
(4)院内交通、 车辆行驶和停泊。
(5)院内建筑、 结构、 给排水、 采暖、 燃气、 通风空调、 电气、 消防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
(6)水、 电、 燃气, 院内道路、 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室外工程项目维护和管理。
(7)氧气系统、 负压系统、 消毒雾化系统维护、 维修和管理。
(8)其她与乙方受托经营管理相关事务。
2、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是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土地、 建筑、 设备设施产权全部些人, 拥有对资产绝对控制权。拥有对运行机构监督管理权。同时有义务对乙方提供政策支持, 帮助办理运行前相关手续, 提供必需文件印章使用, 设备设施大修费用超出机构发展管理基金剩下额度以上申请财政支持。
(1)甲方有权督导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预留20%床位用于负担政府保障职能, 并依据《 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定管理措施》严格定位收养对象, 控制收住百分比。收住政府保障对象, 需要由甲方确定后乙方方可接收入住。如乙方未按百分比接收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刻调整收住百分比, 确保公建养老机构基础职能。乙方拒绝根据收住百分比接收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 对运行期间国有资产安全管理、 推行公益职能效果、 服务项目增减、 老人入住变动、 老人健康评定、 社工活动开展、 医护服务质量、 公共服务安全、 管理人员改变、 服务人员配置和统计信息采集等。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与养老床位和服务等收费相关财务收支情况、 收费标准调整、 老人入院押金管理等进行监管, 甲方负责每年10月10日至31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固定资产维护情况、 运行财务情况和老人入住押金专门账户、 管剪发展资金等实施监管核查审计, 并委托第三方监督评定机构依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评定标准和评定措施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施绩效考评和督导评价, 反馈评价意见并提出改善方法, 评定结果决定乙方取得管理费百分比、 享受床位费补助百分比, 是否继续运行该机构, 《监督评定标准及措施》详见附件。
(3)甲方有权利连接共享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终端、 采集运行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系统等系统中内容, 并有权利使用其中数据、 图像等相关信息。
(4)甲方协调乙方依据《 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措施》约定接收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服务中床位费、 护理费收费标准; 接收社会老人收费标准, 乙方需要报甲方审批并立案后方可实施。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办理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必需资质文件(包含机构代码证书、 设置登记许可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等开业必备证照),帮助乙方做好开业前准备工作。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及行政管理信息。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制订或调整养老床位和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实,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8)甲方应立刻受理乙方提出设备设施更新要求, 开启审批程序, 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对直接影响机构运行事件宜特事特办, 确保不影响入住对象生活。
(9)本协议生效前,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发生各类费用和债权债务、 经济等法律责任由甲方负担, 与乙方无关。
3、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正当范围内拥有独立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权力, 拥有独立财务、 人事权, 同时有义务负担社会保障职责, 普惠型养老机构平抑物价职责, 品牌推广, 人才培训, 接待参观指导等职责, 接收甲方、 第三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 负担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期间发生一切法律、 经济、 安全、 养老服务、 医疗等方面全部责任。
(1)乙方依据本协议, 并依据财产交接清单接收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地上地下建筑设施、 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 有权根据ppp运行管理模式独立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管理和使用交接全部资产, 以乙方资产及收入支付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全部经营管理费用。
(2)在负担政府职能前提下, 享受床位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
(3)根据《 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措施》第十条要求, 接收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老年人, 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整价, 收费标准报甲方同意报备后实施。
(4)有义务负担20%基础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在政府保障资金之外全部费用, 完成收养保障工作。
(5)乙方在接管运行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前必需按约定时间与甲方进行建筑物、 固定资产、 设备设施交接, 安排专职人员接管,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做好开业筹备工作, 确保按期开业, 在协议到期或提前退出运行管理时。在确保上述资产完好和不流失前提下, 与甲方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6)受托独立运行管理期间, 乙方接收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对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财务账目收支情况和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审计及绩效考评, 并接收甲方服务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定时督导评价。
(7)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期间必需(应)严格根据区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要求使用、 管理、 更新和报废。依据设施设备使用实际情况投入维修维保资金, 立刻维护维修和更新消防安保、 医疗康复、 绿化景观、 照护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服务设施设备, 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8)受托独立经营管理期间, 乙方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 市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法规, 公开举报投诉监督方法, 接收属地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入住老人监督, 有效处理多种矛盾、 纠纷、 诉求和服务质量投诉并负担法律责任及管理责任。
(9)乙方在独立经营管理期间, 必需严格实施各类安全管理和服务操作规范, 预防公共安全和业务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经营管理场所符合安保消防、 卫生食品等安全要求, 落实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并负担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乙方必需采取有效方法控制老年人意外伤害发生, 必需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入住老人个人险投保工作, 投保数不低于实际入住老人数, 确保老年人正当权益。
(11)乙方应保障职员合理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要求为职员上五险一金; 应定时分别落实管理和服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努力提升服务品质和质量水平, 保障入住老人取得优质服务, 年度综合满意率不低于95%。
(12)乙方必需保持养老机构(含医疗机构)用途, 不得利用养老服务和医疗机构从事与养老、 医疗服务无关生产、 销售、 经营违禁品等违规违法活动, 不得将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转包、 设定担保和抵押、 出售(包含由乙方投资购置各类设施设备)。由此引发一切经济和法律等责任由乙方负担, 并根据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13)老人入住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交纳入住押金设置专门账户管理, 专门账户内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使用, 并接收每年审计, 不得将入住押金转出财务账目, 不得用于老人养老之外投资, 由此引发一切经济和法律等责任由乙方负担。
(14)乙方依据民政部第49号令《养老机构管理措施》要求, 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和属地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汇报, 内容包含: 工作人员情况、 各类资质情况、 服务范围情况、 服务质量情况、 运行管理情况等。同时, 乙方必需经过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月25日前向甲方上传资产管理使用、 财务收支情况、 收费标准调整、 老人入院押金、 服务项目增减、 老人入住变动、 老人健康评定、 医护服务质量、 公共业务安全、 管理人员改变、 服务人员配置等各类用于统计相关信息, 并按要求填报报表。
(15)乙方建立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管理措施、 推行服务业标准化体系管理, 并在三年内达成四星级或四星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如乙方未按期达成上述要求,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期整改, 并给予人民币 元和扣减床位补助费处罚, 整改一年仍不能达成四星级标准,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6)建设符合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本身特点独有行业文化, 充足展示区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行业文化特点。
(17)乙方对外宣传必需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8)乙方应在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和完善管理风险预警系统, 制订管理风险预警系统实施细则, 制订妥善处理管理风险预案。
(19)乙方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期间, 除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外, 不得使用“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品牌从事与养老行业无关活动。
(2)乙方与入住老年人签署《入住养老服务协议》及相关附件、 补充协议、 更新信息等材料(详见附件), 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 乙方将扫描件(电子版)提交甲方立案。同时, 根据所签相关协议等提供管理和服务, 并负担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全部责任。
(2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前,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发生各类费用和债权债务及其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 乙方无法负担, 由乙方母企业负责负担, 与甲方无关。
(22)乙方在本项目设置新经营管理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新成立经营管理机构等同于乙方, 即新成立经营管理机构享受乙方权利, 同时负担乙方责任义务, 乙方对新设置经营管理机构应负担连带责任。
十、 相关费用
1、 本协议签署同时, 依据《 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措施》第二十三条要求,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人民币 元, 关键用于乙方在运行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异常损坏赔偿, 以及出现经营不善或发生违规经营情况时风险保障金和违约金。如因上述原因致使风险保障金发生扣减, 乙方应立刻补足。风险保障金在委托协议期满或在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提前终止后, 扣除经营管理期间已发生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后全额无息退还。
2、 本协议生效后, 不管乙方经营情况怎样, 乙方于受托经营管理第二年开始, 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本年度机构管剪发展资金, 具体措施以下:
(1)委托经营管理第一年乙方免于向甲方缴纳机构管剪发展资金。
(2)受托经营管理第2年, 依据《 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措施》第二十三条要求, 乙方向甲方缴纳机构管剪发展资金人民币 元。
3、 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 保持硬件设施设备完好率。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设施设备需要大修或更新时, 经双方协商可申请机构管剪发展资金实施, 管剪发展资金不足部分可由甲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各类服务设施设备非正常损毁报废时, 由乙方出资根据原型号规格修复或更换, 没有原型号规格设备, 根据高于原型号规格设备进行更换。
协议期满后国有资产以及乙方投资更新、 改造、 购置设施设备在与全部权方协商基础上, 对应折抵机构管剪发展资金, 但产权归甲方全部。
十一、 协议期满
1、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推行完成。
2、 乙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一年内, 如有继续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意愿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在乙方组织机构运行和信誉良好前提下, 甲方如无特殊理由, 乙方可优先与甲方共同协商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后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3、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乙方不再承接经营管理时, 必需根据平稳过渡相关方法落实移交, 确保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正常经营管理。
十二、 协议变更、 解除或终止
1、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双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甲、 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协议, 一方必需提前60日; 确须解除协议, 一方必需提前90日正式书面向对方提出请求,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新协议前应推行原有协议。如需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推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 损失由双方各自负担, 互不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十三、 退出机制
1、 乙方出现以下严禁行为, 随即协议失效, 甲方收回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权, 并确定扣除风险保障金数额。严禁行为包含: 携款跑路、 虐待老人、 财务造假。
2、 乙方出现以下严禁行为, 第三方监督评定机构在综合评分时扣除对应分值, 责令整改, 甲方确定扣除风险保障金数额。严禁行为包含: 关联交易、 虚报补助床位、 虚报运行成本、 虚报采集数据、 瞒报供给商合相同。乙方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以上行为, 随即协议失效, 甲方收回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行权。
3、 依据本协议要求解除协议时, 甲乙任何一方应在协议终止90日前向对方提交终止协议书面汇报, 乙方必需无条件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资产移交给甲方, 并根据平稳过渡方法方案妥善安置入住老人, 经甲乙双方确定无异议后30天内在甲方监管下与新运行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成撤离。
十四、 价格调整机制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入住费用标准调价由联席会会议约定, 80%市场化床位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上由运行机构依据市场行情和经营利润情况报价, 由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立案, 20%床位费和床位补助费用由实施机构定价, 运行机构严格根据实施机构定价收取, 标准上3年议价一次, 经过联席会会议调整和确定全部床位、 增值服务等收费价格。
十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有效推行本协议约定条款造成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无法正常经营管理且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 视同责任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2、 甲乙任何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 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乙方在推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行为时, 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扣除履约确保金或支付违约金:
(1)发觉改变养老设施用途和利用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或违规超范围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
(2)由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引发服务诉求矛盾、 服务纠纷责任和服务质量投诉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必需负担相关管理、 经济和法律责任, 并根据要求期限落实处理整改, 同时视严重程度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不能有效处理, 由乙方负担全部管理、 经济及法律责任,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3)私自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和服务功效时, 乙方必需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限期恢复原貌及原功效, 并负担所需资金。未按期恢复或无法恢复形成安全隐患, 乙方必需负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危险程度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 情节尤其严重或拒绝恢复,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4)不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期限投入维修维保资金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影响经营管理服务时, 乙方必需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期限立刻修复并负担所需资金。未按期完成修复仍影响经营管理服务,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并接收甲方监督完成修复, 或者甲方组织完成修复后。由乙方支付修复费用, 同时负担由此造成损失及违约责任。拒不修复, 且造成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经营,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5)出现收住老人不按要求签署《入住老人服务协议》并私自以会员制方法收取床位费和相关服务费时, 乙方必需无条件立刻纠正。拖延纠正, 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并接收甲方监督立刻纠正, 拒不纠正错误, 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6)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时,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依据联席会议定结果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赔偿, 甲方向乙方退还扣除赔偿费用后风险保障金和机构管剪发展资金。
(7)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到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或诉讼期间, 双方有义务保持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正常经营管理现实状况不受影响, 乙方若以仲裁为由造成机构不能正常运行,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六、 合理回报与奖励
1、 乙方含有以下条件能够取得合理利润和奖励, 利润取得为乙方运行前投入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设备设施及装修改造总费用作为利润产生基数, 基数10%作为每年利润(运行后投入能够累计, 作为奖励基数)利润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管理费。运行机构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分超出85分, 由区政府从运行机构利润中提取前期投入总额以内奖励资金。
(1)乙方运行满一年, 且综合评分达成85分可取得额定利润利润, 评分达成90分可取得额定利润利润, 评分达成95分可取得额定利润利润。
(2)评分达成80分只能取得额定利润利润。
(3)评分低于80分进入整改阶段。
2、 乙方在养老服务、 运行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创新和有突出贡献并取得市级以上荣誉, 并在经营管理方面产生利润, 根据成绩大小从利润中提取不一样额度奖金, 奖金申请由乙方提议, 经甲方审核经过后实施。
(1)取得市级荣誉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元。
(2)取得国家级荣誉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元。
十七、 争议处理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推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处理。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由协议各方协商处理, 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提交位于 (地点)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 保险
运行期间由乙方负责为机构财产、 人员投保, 保险采取有效方法赔偿财产损失, 控制老年人意外伤害发生,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入住老人个人险投保工作, 投保数不低于实际入住老人数, 确保老年人正当权益。
十九、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一式二份, 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二十、 协议附件
包含:
1、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资产移交清单》
2、 乙方开业前投入资产清单
3、 甲方《监督评定标准》
4、 乙方《经营管理承诺书》
5、 乙方《委托经营管理费用承诺书》
6、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7、 《入住人员健康评定表》、 《入住(收养)服务协议》、 《入住(收养)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入住人员基础情况记录表》、 《入院体检统计》、 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第一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院押金收据。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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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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