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 3
1.2 编制依据 ……………………………………………………………………………………… 3
1.3 适用范围 ……………………………………………………………………………………… 3
2. 工程测量监理 ………………………………………………………………………3
2.1 测量必备条件………………………………………………………………………4
2.2 测量措施 ………………………………………………………………………… 5
2.3 控制点复测过程 ………………………………………………………………… 5
2.4 施工放样测量 …………………………………………………………………… 6
2.5 工程计量测量…………………………………………………………………… 6
2.6 工程竣工测量…………………………………………………………………… 7
2.7 测量质量 ……………………………………………………………………… 7
2.8 其它控制项目 …………………………………………………………………… 8
3. 土方开挖工程监理 ……………………………………………………………… 8
3.1 计划报审 …………………………………………………………………………8
3.2 土方开挖 ……………………………………………………………………… 9
3.3 质量检查与验收 ……………………………………………………………… 9
4 混凝土施工监理 ………………………………………………………………… 10
4.1 施工准备…………………………………………………………………………10
4.2 混凝土质量…………………………………………………………………… 12
5 金属结构工程监理 ……………………………………………………………… 16
5.1 监理依据 ……………………………………………………………………… 16
5.2 施工进度 ……………………………………………………………………… 16
5.3 工程质量 ……………………………………………………………………… 18
5.4 金结单项工程验收…………………………………………………………… 21
6 施工安全监理 ………………………………………………………………… 21
6.1 建立健全安保体系与技术措施 ……………………………………………… 21
6.2 监理的安全监管权力 …………………………………………………………21
7 工程量监理 ………………………………………………………………………21
7.1 监理目的和原则 ………………………………………………………………22
7.2 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 …………………………………………………………22
8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22
8.1 安全生产 ………………………………………………………………………22
8.2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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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布隆一级水电站厂房工程监理细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施工和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⑴、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测量规范》;
⑵、SL47--94《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⑶、SDJ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⑷、电力行业《水工砼施工规范》DL/T5144-2001和有关质量标准;
⑸、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
⑹、本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⑺、本工程监理大刚和施工监理规划
1.3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厂房的测量、土方基础开挖、混凝土工程等。
1.3.1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3.2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的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测量、灌浆、金属结构、安全文明施工等项目施工监理;
1.3.3 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规范要求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3.4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进行相应项目的生产性试验,将试验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
1.3.5 开挖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测量放样,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1.3.6 细则中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
2 工程测量监理
2.1 测量必备条件
2.1.1 测量资质和人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单位施工测量资质证书和参与本工程施工测量人员的个人资质、职称、简历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2.1.2 测量准备:
2.1.2.1 施工单位必须配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将测量设备的名称、数量、精度、年检签定报告列表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现场实地检验和确认。
2.1.2.2 施工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建单位提供。施工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若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后,监理单位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1.2.3 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查勘资料,确认本工程所提供应用的四等高程首级控制网和控制导线,标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同时拟定准备施测的方案(含方案图),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首级控制网的选定、网级、施测方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2.1.2.4 测量申请报批
2.1.2.5 施工单位在准备施测7天前,应将包括上述所列各项内容及申请测量许可证报告一式四份报送给测量监理工程师。
2.1.2.6 申请测量许可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⑴ 施测项目概述;
⑵ 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⑶ 测量仪器设备(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测设备等);
⑷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⑸ 施测进度计划;
⑹ 测点保护措施;
⑺ 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实际准备情况,如无问题,在3日内签发测量许可证(测量许可证式样附后)。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单项工程开工许可证条件之一。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2 测量措施
2.2.1 施工承建单位要根据施工测量需要增设的控制点,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精度要求。在施测前14天应将施测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施测方法、计算方法、操作规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测量。
2.2.2 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并经常检查已接收的和自行建立的测量控制网点,防止移动或破坏,一旦发生移动或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并共同协商补设或移置。修复后的控制点必须达到原控制点的精度。
2.2.3 如确因施工需要毁掉或移置测量控制点时,施工单位要事先报告监理单位,说明对工程施工的影响情况和补救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请项目法人单位(或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
2.3 控制点复测过程监理
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在复核测量基准点时,对开挖断面的周边孔的空间位置、相互之间的间距应严格进行控制。
2.3.1 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2.3.1.1 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或其它条件不具备难以形成闭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
2.3.1.2 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2.3.1.3 当用全站仪或测距仪测量时,导线点间距以200--300m 为宜。当使用光学精微仪测量时,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
2.3.1.4 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2.3.2 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2.3.2.1 施工高程控制点,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设。
2.3.2.2 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观测。
2.3.2.3 水准点位同样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准点,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2.3.2.4 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方法处理。
2.3.2.5 测量成果上报与控制点保护
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审,经监理工程师审准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测量控制点。万一控制点遭受破坏,应立即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案局部恢复或整体重建。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审定。
2.4 施工放样测量
2.4.1 工程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必须以上述经过审准的导线点、水准点为基准。凡未经批准的控制点为基准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及其成果资料,一律视为无效。
2.4.2 任何测量数据都必须通过校核条件(如采用正倒镜观测、移动标尺读数、复测、验算、对算等)进行自我校核。凡未经自我校核的测量、计算数据一律视为无效。
2.4.3 每个单元工程首次放样测量数据,必须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2.5 工程计量测量
2.5.1 土方控制断面的选择原则
2.5.1.1 必须选择设计图纸有明确标识点、线、面作为基本控制,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加密)控制;
2.5.1.2 按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指示确定方案。
2.5.2 各种工程量的测量报告应由:原始地形图(业主提供的)和入场施工前实测(检查)地形图组成,而且必须是同一控制网和同一控制断面的绘制。
2.5.3 上报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必要的、具有明确说明力的计算式和结果,要图、式对应。
2.5.4 各种计量测量的结果必须与“工程量核算与支付申请”同时上报监理部,监理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正确与否后予以签批。
2.6 工程竣工测量(含分部工程)
2.6.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向监理部书面报告验收施工部位名称、日期,并会同监理进行工程实地测量。
2.6.2 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2.6.3 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结构物,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得单纯用长度表示)。
2.6.4 工程竣工图的绘制和资料整理必须严格按照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执行。
2.7 测量质量
2.7.1 测量申报
实施施工测量工作前,必须做好测量申报工作,做到测量过程公开,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要进行监理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2.7.2 控制点保护
施工方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现场确定的测量基准点(点或桩)的保护情况。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和进行复测校核。
2.7.3 测量成果报审
基准点线复核测量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及工程竣工测量资料要同时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部审核和认证。工程放样测量资料和日常施工检测资料报测量监理工程师认证。
2.7.4 测量精度要求
对施工测量精度的要求见表一:
表一: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序号
项 目
精度指标
说明
内容
平面位置中
误差(mm)
高程中误差(mm)
1
砼建筑物
轮廊点放样
±(20~30)
±(20~30)
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
2
土石料建筑物
轮廊点放样
±(30~50)
±30
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
3
土方开挖
轮廊点放样
±(50~100)
±(50~100)
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
4
局部地形测量
地物点
±0.75
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
高程标记点
1/3基本等高距
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
5
施工期间外部
变形测量
水平、垂直
位移测点
±(3~5)
±(3~5)
相对于临近图根点
6
机电与金属结构安装
安装点放样
±(1~10)
±(0.2~10)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
2.8 其它控制项目
2.8.1 测量费用
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合同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行单独计量支付。
2.8.2 合同责任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与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8.3 其它技术要求
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按合同及国家和部门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3 土方开挖监理
3.1 计划报审
土方开挖开工前,承建单位需要编制施工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⑴ 工程概况;
⑵ 开挖施工布置图;
⑶ 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⑷ 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⑸ 施工道路和碴场布置,出碴、弃碴措施;
⑹ 施工排水措施;
⑺ 施工进度计划;
⑻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⑼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⑽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⑾ 施工组织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3.2 土方开挖监理
3.2.1 欠挖处理
所有开挖轮廓线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或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的开口线、水平尺寸和高程的要求。除业主和监理另有规定外,所有建基面不允许欠挖;所有槽挖、坑挖部分不允许欠挖。
3.2.2 尖角及不满足要求的层积处理
基础面的陡坎顶部如成尖角必须削成钝角或反弧角。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体、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岩块)等形成的层积必须彻底清除。
3.2.3 弃料处理
3.2.4 凡在厂房工程土方开挖施工中开挖出的戈壁料,应根据施工总布置规划和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按本工程对渣料利用的技术要求分区有序堆放。
3.2.5 凡厂房工程施工中开挖出的戈壁料,经监理人认定不能用于工程时,应按废料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运至弃料场。
3.3 质量检查与验收
3.3.1 厂房开挖前、开挖中、开挖后的质量检查与确认
3.3.1.1 厂房开挖前,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进行厂房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3.3.1.2 厂房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定期检测厂房开挖剖面规格及轴线误差;
3.3.1.3 厂房开挖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后,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对厂房开挖断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平整度以及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校测,如经检测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则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完工验收。
4 混凝土施工监理
4.1 施工准备
4.1.1 承包单位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专职质检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控制和内部监督。
4.1.2 承包单位建立的现场材料实验室,配备的人员及试验设备,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并监督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施工,负责施工中所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取样检验工作。
4.1.3 承包单位必须在开工前20天内,将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1.3.1 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混凝土浇筑平面布置图与工序流程图及有关设计要求);
4.1.3.2 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段、分层、分缝、分块等);
4.1.3.3 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和分析、浇筑强度、设备及人员的配备等);
4.1.3.4 原材料品质(包括:所用砂石料、水泥、钢材、掺合料及外加剂的来源、质量情况、试验情况等);
4.1.3.5 混凝土生产(包括:设备投入及状况、生产能力、级配、配合比、坍落度、出机口温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及外加剂掺量等);
4.1.3.6 混凝土运输(包括运输道路的布置、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设备的安排、运输所需时间、高温季节允许的混凝土温升等);
4.1.3.7 混凝土浇筑(包括:分缝分块、模板、钢筋、止水、基础面或施工缝处理、预埋件安装、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构件保护、温控、养护、拆摸等);
4.1.3.8 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等。
4.1.4 审核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3~5天内报送的建筑材料材质证明,检验合格单和出厂合格证,审查承包单位的抽检成果并按规定进行复检。
4.1.5 审批承包商在单项工程开工前15天内提交的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
4.1.6 由于某种原因承包单位无法采用设计规定的材料,提出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提供代用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时才允许使用。
4.1.7 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数量,承包单位必须按下述规定数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按10%的比例进行抽验。
4.1.7.1 粗骨料:骨料或分级骨料以每200m3为一取料单位,不足200m3也作一取样单位。其检测项目包括:比重、吸水率、含泥量、针片状含量、有机物含量、SO3含量、杂物质含量、超逊径含量等;
4.1.7.2 砂:每200m3为一取样单位,不足200m3作一取样单位。其检测项目包括:细度模数、比重、吸水率、含泥量、有机物含量、SO3含量等;
4.1.7.3 水泥:每200t~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其检测项目包括:水泥标号、水泥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比重、细度、水化热等,必要时还要进行化学分析;
4.1.7.4 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时,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时,使用前要重新检验一次。
4.1.7.5 粉煤灰:每100t~200t要检测其比重、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强度比、SO3含量等;
4.1.7.6 钢筋:同截面尺寸的钢筋,每6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60t时也作为一个检测单位。其检测项目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量、弯曲试验等;
4.1.8 钢筋加工:每工作班施焊前或变更钢筋的类别、直径时,应按实际焊接种类、焊接条件试焊二个冷弯及二个拉力试件,在试焊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方可成批生产。
4.1.9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包商不能由此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4.1.10 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检查记录、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试验鉴定资料、混凝土强度监测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和优质工程的依据,必须认真收集,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归档。
4.2 混凝土质量
4.2.1 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还必须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规程的规定,办理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手续。
4.2.2 混凝土在浇筑开仓前3至12小时,承包商要在自检(三级质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仓面检查验收,并签发准浇证,检查内容包括:
⑴ 地基检查;
⑵ 基础面或施工缝处理;
⑶ 裂缝检查和处理;
⑷ 钢筋制安;
⑸ 模板安装;
⑹ 冷却、灌浆与排水系统布设;
⑺ 止水埋设;
⑻ 观测仪器埋设;
⑼ 预埋件、预制件和设备安装;
⑽ 其他仓面内包括的内容等。
4.2.3 承包商要提供的资料有:
⑴ 模板及相应设施的测量放样简图,包括平面图及断面图;
⑵ 自检资料(包括模板、钢筋、止水、施工缝处理、预埋件埋设、观测仪器埋设等所有仓面需检查的内容);
⑶ 其它电气或金属结构埋设合格证等;
⑷ 钢筋配料单和混凝土配合比等。
4.2.4 混凝土在开仓前还要检查原材料备料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当原材料数量或设备运行不能满足本仓面需要时不得开仓。
4.2.5 混凝土在开仓签证后24小时内未浇筑混凝土时,此次准浇证作废,要重新验收并签发准浇证。
4.2.6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试验室签发的配料单进行混凝土配制。
4.2.7 承包商按照配料单进行混凝土配制时,必须严格对各种原材料用量进行称量,称量误差不得超过表4.2-1中规定。
表4.2-1 混凝土各组份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混合料
±1%
砂、石料
±2%
水、外加剂
±1%
4.2.8 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拌和时间,混凝土的拌和时间不得少于规范及设计要求。纯混凝土最少拌和时间见表4.2-2。
表4.2-2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
最大骨料粒径
(mm)
坍落度(cm)
2~5
5~8
>8
1.0
80
---
2.5
2.0
1.6
150(或120)
2.5
2.0
2.0
2.4
150
2.5
2.0
2.0
5.0
150
3.5
3.0
2.5
注:1、入机拌和料不应超过拌和机规定容量的10%。
2、掺加混合料、减水剂、加气剂及加冰等时,应延长拌和时间。
4.2.9 在夏天,承包商要严格控制混凝土出机口温度,出机口温度不得高于设计标准。原材料和仓面均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严格温控标准。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和减少转运次数。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4.2-3规定。
表4.2-3 混凝土运输时间
气 温 (℃)
混凝土运输时间 (分)
20~30
30
10~20
45
5~10
60
4.2.10 常态混凝土一般在浇筑完毕后12~18小时内开始养护,但在炎热、干燥气候情况下应该提前养护,一般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表4.2-4中规定,重要部位和利用后期强度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天。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按相应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
当日平均气温在3℃以下时,按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要求进行。进入低温季节时,要采取妥善保温措施,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大体积混凝土其浇筑温度不宜低于3℃,在基岩或老混凝土上浇筑混凝土前,要检查其温度,温度应在0℃以上。浇筑混凝土前和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要注意清除仓面、钢筋、模板上附着的冰雪和冻块,严禁将冰雪、冻块带进仓内。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外露表面要及时进行保温。低温季节施工的模板一般在整个低温期间都不应拆除,如需要拆除,要遵循混凝土施工规范的有关要求。
表4.2-4 混凝土养护时间
混凝土用水泥种类
养护时间(day)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1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等
21
4.2.11 混凝土施工时,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监理,并随机进行抽样检验。在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及时排除仓面积水、渗水和泌水。混凝土浇筑要保持连续性,若因故终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导致混凝土不能重塑时,要按工作缝处理。混凝土不能重塑的标准:用振捣器振捣30秒钟,周围10cm内能泛浆且不留孔洞者。
4.2.12 混凝土拆摸后,要及时对仓面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模板错台、跑摸、欠振和漏振情况等。任何蜂窝、凹陷或有其它缺陷的混凝土,要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修补、修复措施,经监理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处理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施工。
4.2.13 其它质量控制要求
⑴ 在各个混凝土搅拌站或拌和楼,承包商必须有1~2名施工技术人员,现场控制混凝土生产质量,负责检查混凝土的和易性、原材料称量、拌和时间、出机口温度等、并负责混凝土的试件取样。
⑵ 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承包商的施工员和质检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及时发现、纠正、处理施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并报监理工程师。
⑶ 在混凝土生产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和调整混凝土配合比,如必须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须事先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能进行修改,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商负责。
⑷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在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抽样检验或试验时,承包商应无偿提供试验材料和设备。
⑸ 承包商必须定期或按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详细的施工用材料、混凝土和钢筋等试验结果报告,其内容包括:
l 每月生产、浇筑混凝土数量、部位、仓号、桩号及高程;
l 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自检结果、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l 钢材及焊接接头的检验结果;
l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分析;
l 每月生产、浇筑混凝土质量分析报告;
l 每月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措施、结果。
⑹ 每月底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承包商所提交的质量报告进行当月混凝土单元质量评定,并报送业主。
⑺ 不合格部位的混凝土在未处理合格前仓面不得继续上升,不合格混凝土不能进行结算。
⑻ 承包商所有提供的资料均要该准确无误,更不得隐瞒和报假资料。如果一旦发现隐瞒或报假资料,除了要追究领导者责任外,对当事人要求退场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 金属结构工程监理
5.1 监理依据
5.1.1 国家法律、法规、监理规定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理规定;
(2) 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5.1.2 合同文件
(1)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2)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调试合同及合同中指明的招投标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资料;
(3)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4) 建设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合同;
(5) 设计图纸及文件;
(6) 承包单位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要遵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规定,同时承包单位仍然承担和拥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2 施工进度
5.2.1 合理控制工程进度,保证工程按合同工期施工,是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如期产生效益的关键。承包单位做好工程进度的计划控制,组织均衡生产施工,有利于履行合同、控制工程质量、节约成本。
承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进度计划管理机构,健全计划管理体制,保证工程科学、有效的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的接受监理单位对进度的监督和管理;
5.2.2 承包单位应在金属结构工程(包括制作、安装)开工前,将详细的施工组织措施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其内容应包括实施工程的总布置图、总进度图、施工程序、施工工艺、主要施工设备、材料计划、劳动力计划、质量保证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5.2.3 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
5.2.4 制造和安装单位要按期向监理单位呈报月、年进度计划和统计报表;
5.2.5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进度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合同实现的部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2.6 承包单位应对收到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研究,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如发现错误或疑问之处,应尽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提请设计部门在施工前及时进行交底或补充,以避免因此而引起的误工或返工,延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
5.2.7 未经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及资料不能作为正式施工依据,仅供参考;
5.2.8 承包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
5.2.9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而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完工或移交工作面,应按合同追究承包方责任;由于非承包单位本身原因而导致承包单位不能按期完工或移交工程项目和工作面,承包单位要及时据实提出报告递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递交的新的施工进度计划予以审批,在尽量满足总进度要求工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个别项目工期和移交工作面的日期;
5.2.10 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工期开工时,要及时向监理提交情况报告,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经监理核实后报建设单位;
5.2.11 工程监理随时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按进度计划实施。当发现未按计划施工时,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改进施工措施,调整人力、设备及材料等,以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5.2.12 经监理检查,确因承包单位组织管理原因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时,监理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者,监理有权下停工令,承包单位整顿改进后向监理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核实后发布复工令,方可恢复施工。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如通过整顿仍然无法保证进度时,监理有权提请业主考虑更换承包单位,并由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5.2.13 当发现承包单位因设备不足或完好率差而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有权责令其补充或更换设备;
5.2.14 为保证工程关键部位或项目的顺利施工,必要时监理可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调整某些项目的施工进度,并报业主;
5.2.15 制造承包单位要充分考虑设备包装、运输情况,并较合同交货期提前申请、通知验收,以确保设备按合同日期交付指定地点;
5.2.16 安装单位一方面要随时了解设备制造情况,另一方面要随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做到及时进场、及时安装,确保安装目标的按时完成;
5.2.17 定期召开有制造、安装和土建等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及时调解和协调各方面的矛盾,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局部计划,使各项目施工协调一致,以确保总计划的按期完成。
5.3 工程质量
5.3.1 制造质量控制
5.3.1.1 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设计提出的修改要求,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监理报告,并由监理组织有关各方进行解决;
5.3.1.2 监理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检查。进行质量检查时,承包方应提交有关的工艺措施和检验记录。并严格按以下要点进行质量控制:
⑴ 焊接:
●严格按照已制定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施工,要求焊缝表面平整;无咬边、夹渣等缺陷;焊接变形控制达到要求;
●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合理的返修工艺,方可进行处理。返修后的焊缝,要进行探伤检查。焊缝的探伤检查应按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⑵ 零部件:
●铸件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尺寸公差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当铸件产生缺陷时,允许焊补的,应经技术、质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焊补措施,焊补后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不允许进行修补的,应按要求作报废处理;
●外购件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及使用说明书等,并经承包商自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⑶ 预拼装:
●设备出厂前一般应按要求进行预拼装,做标记、焊好定位板,自检;
●自检记录、重大缺陷返修后的探伤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导向、支承、止水等工作面的尺寸误差;
●设备整体外观质量和尺寸,及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其它重要部位的尺寸误差等;
●对于有要求的启闭机要在出厂前进行试运转,其电气控制设备应做模拟试验检测。
⑷ 表面防腐:
设备防腐的预处理、涂装及所采用的材料、工艺和检验方法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5.3.2 构件运输质量控制
5.3.2.1 金结设备在进行运输时,要标明其正确的吊运部位,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控制在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变形;未装配部件的精加工表面要采取涂抹机油或其它措施的防腐蚀处理;
5.3.2.2 设备运抵工地后,由监理主持进行交接验收,其内容包括:
⑴ 根据承包商的发货清单,对设备数量进行清点;
⑵ 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变形情况,并制定处理方案;
⑶ 移交竣工资料,包括:
●材料的材质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焊缝质量检查记录与无损探伤报告;
●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
●制造过程和最终组装状态的检查、测定记录和调试报告;
●外购设备或机械总成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设计修改通知;
●制造竣工图;
●工程设备清单;
●其它设计和合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5.3.2.3 设备交接验收后,要在工地备有专门场地或仓库按要求妥善进行堆放和保护,以防止丢失、变形和锈蚀;
5.3.2.4 制造承包单位要按合同要求派遣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安装和培训操作人员。
5.3.3 安装质量控制
5.3.3.1 埋件安装
⑴ 预埋在一期混凝土中的锚栓或锚板,要按设计图样制造,混凝土开仓浇筑前一方面土建施工单位要通知安装单位对预埋锚栓或锚板位置进行检查、校对,另一方面安装单位要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对具备安装条件的部位及时进行安装;
⑵ 埋件安装前,工作面要清理干净,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全部凿毛,二期混凝土之断面尺寸与预埋锚栓或锚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 埋件安装所需基准线、点要由专业测量单位放样并标记明确、牢固,且方便使用;施工前安装单位要对样点、线进行校核;
⑷ 埋件的安装、调整、加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埋件过流面和工作面必须光滑平整;
⑸ 埋件安装质量经自检合格后,再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7d内浇筑二期混凝土并加强保护,如过期或受到碰撞,应予以复检,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⑹ 二期混凝土拆模后,应将埋件工作面清理干净,并对其尺寸进行复查,作好记录。
5.3.3.2 闸门、启闭机及其它金属结构件的安装及调试运行:
⑴ 闸门及其启闭机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⑵ 闸门及其启闭机在拼装完毕后要对其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吊入门槽或浇筑二期混凝土;
⑶ 其它金属结构工程如拦污栅(排)等也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
5.4 金结单项工程验收
5.4.1 金结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并提交竣工资料。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检查验收,评定等级;
5.4.2 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产品要按合同予以保修。
6 施工安全监理
6.1 建立健全安保体系与技术措施
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防范,保障施工生产安全;
6.2 监理的安全监管权力
监理有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当发现施工中安全管理已严重失控,施工安全难以保证时,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承包单位进行停工整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7 工程量监理
7.1 监理目的和原则
7.1.1 监理单位通过对工程的进度、质量等因素的控制管理,以达到控制合理的工程投资的目的;
7.1.2 监理单位工程量签证服从“公正、合理”的原则。
7.2 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
7.2.1 承包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合同,及时、据实、详细的统计工程量;
7.2.2 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在每月26日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量统计月报表,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月报结工程量、已结工程量、累计结算量等,并附相应计算资料和质量合格资料。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报表后三天内,将审核签证表呈报建设单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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