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F——0604
协议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
(试 行)
出租方:
承租方:
制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 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企业。
2. 承租方: 与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
3. 确保人: 当承租方不能推行汽车租赁协议约定义务时, 代为负担对应责任第三方。
4. 租赁车辆: 依据汽车租赁协议约定,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车辆, 包含隶属设施、 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租金不包含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燃油费、 通行费、 停车费、 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 能够证实租赁车辆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相关证件, 如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养路费缴讫凭证、 车船税讫、 年检标等。
7. 设备: 指确保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置设施。
8. 超时费: 超出协议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 以协议约定标准, 计收超时部分租金。
9. 超程费: 超出协议约定行驶里程部分, 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确保金: 为确保承租方推行协议义务, 由承租方提供资金形式担保。
11.一级车标准: 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国协议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 依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为一级标准、 设备齐全租赁车辆,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情况信息。
3. 无偿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 事故二十四小时救援服务。
5. 负担不低于8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负担保险企业相关条款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取得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
1. 按协议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确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情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取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效所提供对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 身份证、 户口本、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实资料。
2.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她费用。
3. 按车辆性能、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许可, 不得私自修理车辆, 不得私自改装、 更换、 增设她物。
5. 帮助出租方按要求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负担不高于2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负担因交通事故引发其她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 抵押、 质押、 典当、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盗抢时, 应立刻向公安、 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确保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 如承租方登记信息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 确保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 元/季、 元/月、 元/天、 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确保金提供担保, 确保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协议推行完成后, 确保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她方法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意外风险责任, 出租方可向保险企业投保或以其她方法负担。对约定分担意外风险未投保, 风险损失计算、 赔付, 参考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改变、 不可抗力以及其她无法归究于承、 租双方原因造成损失, 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平标准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推行向承租方提供协议约定车辆、 服务等义务时, 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出租方负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 救援时,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违约金。
3. 维修、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效, 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她方法。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 出租方应严格依据汽车维修要求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协议约定交纳费用、 使用租赁车辆、 保管租赁车辆、 归还租赁车辆时, 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 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 除继续计收租金外, 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违约金。
2.提前解除协议归还租赁车辆, 应按未推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已交纳租金, 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 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她费用。
(3)转卖、 抵押、 质押、 转借、 典当、 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实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实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修理、 停运损失; 负担因过失被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损失。
5. 私自改装、 更换、 增设她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损失。
6. 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 应在被通知5日内接收处罚。如拒绝接收处罚, 协议中登记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取确保人提供担保方法, 确保人应就承租方推行本协议义务负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条 尤其约定
承、 租双方可对本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给予增加、 细化做为补充条款,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 不得违反公平标准。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去本协议条款中要求应由出租方负担责任内容, 仍以本协议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 须在协议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 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 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协商或调解处理未果, 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确保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记录表
协议编号: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
号码
经办人
电话
住址/地址
确保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确保金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法
下次付款日期
协议变
更统计
尤其约定:
签署协议前请仔细阅读协议条款;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确保人(签章):
经办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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