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施
工
廉
政
合
同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企业
九月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廉政协议
依据交通部《相关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要求,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 确保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签订以下协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政策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相关要求。
(2)严格实施该项目协议文件, 自觉按协议办事。
(3)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正、 公开、 诚信、 透明标准(法律认定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要求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置廉政通告牌,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觉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要求行为, 有立刻提醒对方纠正权利和义务。
(6)发觉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行为, 有向上级相关部门举报、 提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通知处理结果权利。
2.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收承包人礼金、 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 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承包人安排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收承包人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收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取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儿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相关材料设备供给、 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多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 珍贵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与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 二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 三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赔偿, 情节严重, 发包人提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处罚。
5.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检验, 提出在本协议要求范围内裁定意见。
6.本协议使用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该项目施工协议附件, 与工程施工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立刻生效。
8.本协议一式五份, 由发包人执二份, 承包人执一份, 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企业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发包人监督单位: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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