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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英国侵权法中妨害协议侵权
一: 含义和历史发展
妨害协议是指有意引诱或者以其她方法使某人与她人之间协议无法推行, 从而造成该人损失行为。该侵权起源能够追溯到久远封建时代, 在当初, 一般法对以引诱或者其她方法使某人仆人离开, 或者不再为其提供服务行为, 均以破坏她人家庭关系为由给予民事救助, 这组成了英国近代侵权法上妨害协议这一侵权类型开始。
二: 妨害协议侵权组成
妨害协议侵权组成要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妨害对象
妨害协议侵害对象是她人之间协议或者说是她们之间协议关系。第一, 所妨害协议必需是已经成立协议, 所以, 协议没有成立之前, 诱导或者说服某人不与她人签署协议不会组成妨害协议之侵权。第二, 所妨害协议必需是有效协议, 假如被告所妨害协议依法是无效, 则行为人不组成侵权。另外, 在英国司法实践中, 妨害协议侵权范围已经逐步扩大至与协议相关其她权利, 比如协议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 假如妨害原协议当事人一方推行其对另一方所负赔偿损失义务, 从而造成对方损害, 也会组成该侵权。
2: 妨害行为
妨害协议行为表现多个多样。第一, 直接教唆或者引诱协议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 第二, 直接采取非法手段妨害她人协议; 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个多样,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署了协议, 在张三开始推行协议或者推行协议中, 王五将张三打伤或者非法拘禁, 使得张三无法推行与李四签署协议; 第三, 以劝诱协议以外第三人为某项违法行为方法妨害她人之间协议, 比如劝诱第三方违反与协议一方约定, 从而造成原告协议相对方对原告违约并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 其她行为, 其她部分行为也可能组成妨害协议侵权, 比如王五明知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某种协议, 却有意与张三签署一项协议, 造成张三违反与李四签署协议, 则王五对李四组成妨害协议侵权。
3: 被告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界一致认为, 从责任性质来说, 妨害协议侵权属于有意侵权, 有意内容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被通知道相关协议存在, 组成妨害协议首先要求被通知道原告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协议, 这一点是显著, 该知道包含实际知道和应该知道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被告实际知道存在协议, 后者是指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 推定被告人知道。第二, 被告对于行为后果知晓以及知晓程度, 有意侵权有意应该是指行为人对其后果态度, 所以被告对其行为后果预见性和态度是该侵权之有意关键。英国法律界对此问题分两派一是从严派二是从宽派, 英国上议院在最近判例中鲜明支持从严派。
4: 损害和因果关系
妨害协议侵权必需是协议相对方确实违反了协议才可能组成, 而且还要求被告行为与协议违反之间因果关系。这组成了妨害协议侵权损害与因果关系要件, 所以, 假如协议相对方本身就对是否继续推行协议有选择权, 或者说本身有权终止协议则即使被告有劝诱其违反协议行为也不组成妨害协议侵权。
三: 抗辩
依据现有判例, 妨害协议侵权存在一项抗辩事由, 即正当性抗辩, 不过对于正当性确切含义是什么, 至今没有明确权威性定义。依据法律界一致见解, 被告假如提出其引诱或者其她方法致使协议当事一方违约是为了自己或者一些组员集体利益通常是不能免责, 尽管法律界没有对正当性抗辩提出统一明确定义, 不过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全方面考量案件相关原因对其进行认定。
四: 救助
对妨害协议侵权救助有严禁令和损害赔偿两种。其中, 损害赔偿是妨害协议侵权关键救助方法, 因为该侵权并非本身可诉侵权, 原告必需证实存在损害。
五: 总结
从现在判例来看, 英国上议院对被告主观心理状态所持态度是限制妨害责任适用范围, 同时上议院还认为妨害协议责任只是作为违约责任补充责任出现, 应该说英国上议院在妨害协议责任上最新态度是倾向于限制该责任范围, 不过现在就得出结论说英国法院在此问题上态度已经尘埃落定还为时尚早。
二: 列举并简明说明英国侵权法上哪些侵权类型能够用以保护自然人生命, 健康以及身体权
一: 暴力威胁
暴力威胁时英国最古老令状诉因, 它是只使人处于立即遭受暴力侵犯合理恐惧之中, 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 这种恐惧和担忧是合理, 所谓合理法律界一致见解是一个正常人即所谓合理人处于原告情景下会感到担忧和恐惧就足以认定之。第二, 被告威胁实施暴力立即发生。
二: 暴力侵犯
它是指对她人实施了直接暴力, 原告以暴力侵犯为诉因起诉要想取得成功则必需证实被告对其实施了直接暴力。
三: 神经损害
神经损害具体是指对自然人神经所造成损害和打击。它是专指对自然人神经组织说给予打击或者伤害。
四: 占有者责任
占有者责任是指占有些人对在其控制下缺点产业致人损害所应该负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因为产业存在缺点所引发损害事故并非少见。能够引发损害产业关键是指土地以及其上建筑物、 附着物、 固定物等, 所以田地、 荒地、 山坡、 花园、 湖泊、 道路、 桥梁、 房屋、 楼台、 阁亭、 游泳池、 电线杆等都属于该产业范围。
五: 产品缺点责任
伴随社会政治、 经济以及文化价值观念发展, 各国对消费者保护日益重视与加强。在英国, 缺点产品生产者以及其她相关责任人, 不仅要负担民事责任, 而且有可能负担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
六: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或者基础责任类型总称, 对其从不一样角度能够做不一样分类。雇主对雇员责任能够从两方面看, 第一, 就雇主违反制订法责任而言, 绝大部分是不可移转, 因为绝大部分相关雇主对雇员人身安全保护制订法均含有严格责任性质, 而法律界一直认为严格责任是不可移转。第二, 雇主对雇员过失责任也不能够移转。
七: 公共妨害
公共妨害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或者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 该种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公众行使作为女王陛下臣民所应该享受通常权利组成了妨害或者损害。
三: 产品缺点责任之“发展中风险”抗辩之利弊分析
一: 含义
发展中风险, 依据英国87法第4条第1款第5项要求, 生产者依据当初科技知识, 无法发觉处于其控制之下相关产品存在缺点, 则可免于负担87法所要求缺点产品责任。该抗辩中所提到“当初”是指产品投入流通时。也就是说, 该抗辩是指在产品投入流通时, 依据当初科技知识, 生产者如无法发觉其产品存在缺点则能够免于负担责任, 这就是所谓发展中抗辩。
二: 评论
该抗辩遭到了英国法律界猛烈批评与指责, 她们认为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 是将产品在开发中所遭遇风险和损失转移到了个体受害消费者身上。比如英国两大权威学术以及立法提议机构即法律委员会和佩尔森委员会都指出, 这一抗辩存在, 已经背离了欧盟指令要求组员国确立缺点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精神。欧盟委员会也持一样立场, 并针对该条提起了以英国为被告诉讼, 认为87法要求违反了欧盟指令第7条, 理由是, 尽管欧盟指令第7条也要求了发展中风险抗辩, 不过该条所要求发展中风险抗辩判定标准是客观, 即依据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状态, 无任何人能够发觉相关产品所存在缺点。而87法要求判定标准是主观, 即以生产者能否发觉相关缺点为判定标准。所以, 生产者只要能够举证证实其同行业生产厂家在相关时间也无法发觉相关缺点即完全满足了法定证实要求, 而无需证实任何人能够发觉该缺点。不过欧盟法院最终判决该起诉失败。我个人认为英国发展中风险抗辩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利, 保护了工商业者利益, 其判定标准太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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