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农村土地使用权
流
转
合
同
阆中市农牧业局承包协议管理委员会 翻印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络方法: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 联络方法:
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国协议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四川省<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措施》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 在原承包关系不变前提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标准, 经协商一致,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 签订本协议。
一、 转包/出租土地基础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小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 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 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 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出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下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法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 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 千克(大写: ) (稻谷、 玉米、 小麦等), 累计每年支付 千克(大写: ) (稻谷、 玉米、 小麦等), 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 累计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其她。 。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填写零), 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她方法。 。
四、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取得土地流转收益, 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到期收回流转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 保护流转土地, 有权阻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她农业资源行为,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3.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城镇环境计划、 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 占用时, 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青苗赔偿和地上附着物赔偿外其她赔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改善。
7.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受该流转土地使用权、 收益权、 经营权和产品处理权。
2.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要求, 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 能够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规模性产业发展奖励、 扶持、 补助。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 占用、 收回时, 有权取得接包/承租土地后青苗赔偿、 投资权属明确归己地上附着物赔偿及相关损失赔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活动。
6.协议期满或中途终止协议, 应立刻交还接包/承租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 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权, 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 重新签订协议。
7.协议期满或中途终止协议, 对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设施, 若甲方同意接收, 则乙方不付给甲方土地复耕费, 甲方不愿意接收部分, 则由乙方付给甲方土地复耕费。复耕费支付方工和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8.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所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六、 违约责任
1.因一方私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无过失方依法可免去责任, 有权要求过失方根据当年转包费/租金 %负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 过失方还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 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 ‰负担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 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 ‰负担违约金。(附: 若乙方荒凉土地120天后, 甲方村民能够自动种植土地, 土地上生长作物全部属甲方全部。)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 改变土地用途、 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负责修复; 不能修复或不能准期修复, 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相关机关处罚, 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 其她
1.甲乙双方不应因法人代表变更、 死亡而终止协议, 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权利和义务。
2.签署协议时, 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树木、 竹林、 地上附着物等处理约定: ; 协议到期后,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约定: 。
3.协议期满或中途终止协议, 除渠系、 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设施, 若甲方接收则乙方不负责修复; 甲方不接收部分则遵照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约定。
4.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职员, 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考虑甲方。
5.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 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流转期限。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 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7.其她需说明事项: 。
8.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能够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 能够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 不愿协商、 调解或协商、 调解不成, 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 能够向 县(市、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能够直接向
县(市、 区)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发包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立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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