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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法制史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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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讨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二、夏商法律规范及其形式 (一)刑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 所谓“禹刑”、“汤刑”,是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后人为纪念自己的先祖而命名的,其基本内容属于习惯法性质,它们既不是一次完成的,亦非夏禹、商汤个人所作,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的。 《魏书》:“夏刑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膑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二)其它法律形式 礼、誓、诰、训等 三、夏商刑罚体系 (一)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膑、剕)、宫、大辟 (二)其它酷刑 象刑传说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领缘。” 象刑异议 《汉书· 刑法志》:“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 ” 司考真题 (2005)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重点:制宪活动;诉讼审判制度 难点:土地立法 司考考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立法概况 (一)概念及其历史地位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建立在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所创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历史类型,并处于直接历史渊源的地位。 (二)立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 3.形成和巩固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4.胜利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 (三)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 1.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立法根据。 2.始终以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为指导,以实现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为目的。 3.形式上较为简陋,学理上较为粗浅,具有暂时性、地方性。 二、制宪活动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制定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该《宪法大纲》。 2.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3.评价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制定 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最具代表性。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 (1)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2)健全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确立“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3)其他内容 3.评价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制定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2.主要内容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确立边区司法原则 (4)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3.评价 三、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序幕。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 四、其他立法 (一)刑事立法 (二)婚姻立法 (三)劳动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实行四级二审制。 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 “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 边区设高等法院,负责全区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1943年设置高等法院分庭,审理所辖分区县司法处一审上诉案件。 3.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 建立大行政区人民法院、省(行署或行政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独立行使审判职能。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以后,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设立了专门司法机关——人民法庭。 (二)诉讼审判制度 1.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1898—1962)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摒弃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农村,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一些错案,及时审结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群众的欢迎,被边区政府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人民调解的法律化 董必武与马锡五 4西周法律制度 目次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天罚”思想在周初的改造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二)“明德慎罚”的涵义 “明德慎罚”最早见于《尚书·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明德慎罚”主张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三) “明德慎罚”思想提出的意义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予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这种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礼刑并用法制体系的形成 (一)周礼 1.礼的产生与发展 2.周公制礼 :“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之子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 (《礼记·明堂位 》) 3.宗法制与礼之原则 西周分封诸侯图 封建亲戚,以藩(蕃)屏周 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亲亲 尊尊 《礼记·大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 “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 《荀子·国富》: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4.礼之性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左传·隐公十一年》:“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 礼记· 曲礼上》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5.礼之内容 《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周礼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 《周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大戴礼记·本命第八十》:“礼义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也。” 冠礼 婚礼 丧礼 祭礼 乡饮酒礼 乡饮酒方位图 主,府城知府,县城知县,如无正印官,佐贰官代,位于东南。大宾以致仕官为之,位于西北。僎宾择乡里年高有德之人,位于东北。介,以次长,位于西南。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位于宾、主、介、僎之后。除宾、僎外,众宾序齿列坐。其僚属则序爵。司正以教职为之,主扬觯以罚。赞礼者,以老成生员为之。 (二)《九刑》与《吕刑》 1.《九刑》 《左传》:“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一说为“刑书九篇”;一说为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法经》之前,所谓法典编纂体例为“以刑统罪”,故二说可能所指相同。) (1)流刑——部落首领。 (2)赎刑:墨-100锾铜,劓-200锾铜,刖刑-500锾铜,宫刑-600锾铜,死刑-1000锾铜 (3)鞭刑——主要针对官员。 (4)扑刑——惩罚学生,国立大学“辟雍”。 2.《吕刑》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贯彻周初明德慎罚思想,规定了以五刑和赎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及一些刑罚原则。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三)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广义法的两个相互依存的部分 《荀子·成相》: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礼刑有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记·曲礼上》: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者,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 “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 。 “刑人不在君侧”者,彼刑残者,不得令近君,为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养,士遇之路不与语,放诸墝(qiāo)埆(què)不毛之地,与禽兽为伍。” 三、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1.死刑与肉刑 2.赎刑 3.圜土之制 4.嘉石之制 (二)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愚蠢。 2. 区分惯犯与偶犯、故意与过失,实行三宥之法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3. 疑罪从轻惟赦 4. 同罪异罚 四、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1.土地国有(西周初期 中期) 2.土地私有(中期以后出现)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质”、“剂” 有别 借贷契约 :“傅别” (三)婚姻继承 1.婚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同姓不婚” ;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 中央 (1)天子; (2)司寇(大司寇、小司寇); (3)士、师。 2. 地方 (1)国君; (2)乡士、遂士。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狱讼有别 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2.“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法官责任制度:“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司考真题 (2010)16.关于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中国西周时期的礼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   B.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C.法国公元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 D.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接下来便形成了习惯法阶段 (20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007)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20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2009)58.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005)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参考答案 (2010)16. D (2008)8. B (2007)10. B (2004)15. D (2009)58. ABD (2005)63. ABC 5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了解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及影响等问题。 重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经》 难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司考考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经》 目次 一、社会变革与百家争鸣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三、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兴起与成文法典的编纂 一、社会变革与百家争鸣 (一)礼崩乐坏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周平王东迁以后,周王朝在宗周镐京的土地大片丧失,这时王室所拥有的领土,东不过荥阳,西不过潼关,南不越汝水,北不过沁水,仅有600多平方里。土地丧失的同时,周天子也丧失了对诸侯的控制力。 繻葛之战 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亲率陈、蔡、卫等国的军队伐郑,与郑庄公战于繻葛,结果王师败绩,周桓王亦被射中肩膀。 繻葛之战以后,周王室不再有单独对诸侯进行讨伐的能力,而大国之间为建立霸业所进行的征战则从此开始。 春秋五霸 三家分晋与战国七雄的产生 春秋后期,晋国的权力逐渐落到韩氏、赵氏、魏氏、范氏、知氏、中行氏六个卿大夫家族手中,韩、赵、魏三家先是灭掉了范氏和中行氏,公元前453年,三家又联合起来灭知伯而有其地,事实上瓜分了晋国。公元前403年,周天子承认三家为诸侯。三家分晋以后,战国七雄的局面正式出现。 春秋战国的分野问题 国内史学界一般以《史记·六国年表》为依据以公元前476年(周敬王44年)为春秋时代的下限,公元前475(周元王元年)年为战国时代的上限。而《史记·六国年表》之所以以周元王元年为开端,其目的只是为了与孔子所作的《春秋》相衔接,并无特别的意义。事实上反映春秋时代史事的两部重要典籍《左传》和《国语》都是以三家分晋为终点,而反映战国时期史事的重要典籍《战国策》又是以三家分晋为起点,司马光以战国时代历史为起点的《资治通鉴》一书也是从三家分晋写起,这都说明三家分晋这一史事带有分界线的意义。 司马光论三家分晋 威烈王二十三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 臣光曰: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何谓礼?纪纲是也。何谓分?君、臣是也。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今晋大夫暴蔑其君,剖分晋国,天子既不能讨,又宠秩之,使列于诸侯,是区区之名分复不能守而并弃之也。先王之礼于斯尽矣! 从争霸到统一 周室自文、武始兴,崇道德,隆礼义。…及春秋时,已四五百载矣,然其余业遗烈,流而未灭。五伯之起,尊事周室。五伯之后,时君虽无德,人臣辅其君者若郑之子产、晋之叔向、齐之晏婴,挟君辅政,以并立于中国,犹以义相支持,歌说以相感,聘觐以相交,期会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犹有所行。会享之国,犹有所耻。小国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 仲尼既没之后,田氏取齐,六卿分晋,道德大废,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礼让而贵战斗,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夫篡盗之人,列为侯王;诈谲之国,兴立为强。是以传相仿效,后生师之,遂相吞灭,并大兼小,暴师经岁,流血满野。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泯然道德绝矣。晚世益甚,万乘之国七,千乘之国五,敌侔争权,尽为战国。贪饕无耻,竞进无厌,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 ——刘向《战国策书录》 春秋战国之异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 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 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 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 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 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 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 —— 顾炎武《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战国七雄 周的灭亡 自春秋后期以来,周王朝的力量就已只相当于一个小诸侯国,其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只有一、二百平方里,局限在成周附近一块很小的地区内,周天子徒有其名。公元前314年,周王朝的直辖区内发生分裂,分别形成了东周国与西周国,周王朝的最后一位天子周赧王居于西周国。公元前256年,周赧王卒,西周国灭亡。公元前249年,秦灭东周国,东周王朝的全部土地并入秦国,这一年距离秦统一天下尚有29年的时间。 (二)井田瓦解,赋税普及 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 ·滕文公下》 (三)百家争鸣 儒家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论语·八佾》 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 孔子盛时,志欲行周公之道,而梦寐之间,如或见之。至其老而不能行也,则无复是心,亦无复是梦矣。故因此而自叹其衰之甚也! 《朱熹集注》 礼治 孔子以“仁”释礼入礼,使得等级森严的宗法关系转向充满温情的人际关系。 “仁者爱人”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礼记·礼运》 德治 人治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孔子) 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 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墨家 墨子(约前480-前400年),是春秋末战国初时期的思想家、学者,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本名翟,鲁国人(一说为宋国人)。 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一个学派,并列"显学" 墨家学派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最高的领袖被成为“巨子”,墨家的成员都称为“墨者”,必须服从巨子的领导,听从指挥,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 兼爱 尚贤 尚同 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 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 尚贤之为政本也。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以为官长。 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 道家 道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以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在法律思想上他们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要求统治者要像“道”一样,以自然为法,实行“无为而治”。 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止,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法家 法家是春秋战国兴起的主张顺应历史发展,进行“以法治国”的学派。 春秋时期的变革家管仲、子产,称为法家先驱。 战国初中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被称为前期法家。 战国后期的代表人物是韩非等,称为后期法家。韩非是集大成者,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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