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智信恒鼎
猎头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北京智信恒鼎企业
智信恒鼎猎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Email:
QQ:
联络人:
乙方(代理人): 北京智信恒鼎企业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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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联络人:
经甲、 乙双方共同商议,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若干名, 具体职位名称及要求以附件形式确定。达成服务协议条款以下:
一、 委托
依据中国法律和法规, 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组织, 符合并含有法律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项条件和手续, 而且向乙方提交多种书面文件、 资料及陈说均真实有效。双方就各自承诺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 服务收费
2.1 收费标准
甲方委托猎寻职位税前年薪三十万元以下, 服务费为税前年薪18%;
税前年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 服务费为税前年薪20%;
税前年薪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 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22%。
备注:
每个职位每人服务费低于贰万元时, 则服务费以贰万元计; 并, 年薪计费基数不低于乙方提供《候选人推荐汇报》所标注现在薪资。
2.2 年薪定义:
年薪指乙方推荐人选入职后正式职员待遇固定工资、 全部各项补助(如房补、 车补、 通讯补等)、 津贴、 绩效奖励; 若入职人选有明确股票、 期权、 分红、 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 应计入人选年薪总额; 若入职人选股票、 期权、 分红、 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无法明确, 应另行支付股票、 期权、 分红、 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服务费伍万元。
若乙方推荐人选除基础工资以外另有弹性收入, 年薪计算标准为:
(a) 甲方委托是职能性质职位(如生产、 技术、 人力、 行政、 财务等), 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 津贴等)*14个月;
(b) 甲方委托是业务性质或以业绩分成作为薪资支付方法职位(如销售、 业务、 经营等), 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 津贴等)*18个月。
2.3 付费方法:
1)所推荐人才到岗后七日内, 甲方支付全部服务费。
2) 假如甲方付款超出约定付款期, 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方法为: 应付未付费用×1%×拖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确保, 具体参见第6.2条。
三、 服务步骤
3.1 乙方应于协议签署起3个工作日内全方面开启人才寻访相关工作, 于1-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寻访工作并提供第一批人才资料供甲方筛选, 帮助甲方安排相关面试考评等事宜。
3.2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人才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考评日期, 考评后将是否聘用意见通知乙方。
3.3 操作程序: 签署服务协议→填写《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人才搜寻→人才综合能力评定→人才具体资料送甲方→甲方信息反馈→安排供需面谈→聘用上岗→后续回访服务。
3.4 如甲方发觉乙方提供人才资料与其她招聘渠道所提供给甲方资料重合,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且甲方从乙方处取得候选人姓名、 联络信息之前, 或要求乙方安排候选人面试之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明, 不然视为乙方推荐。
四、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组织, 符合并含有法律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项条件和手续, 而且向乙方提交委托职位要求、 具体工作内容、 任职资格、 薪资待遇、 聘用形式、 工作地点及环境, 应以《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或甲方格式《职位说明书》形式另行详列向乙方出具, 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4.2 甲方委托职位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快递、 传真、 EMAIL、 QQ、 电话、 短信、 微信、 口头等通知方法。
4.3 甲方需经过乙方与候选人沟通、 联络,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与候选人联络;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与候选人联络, 应先取得乙方同意。
4.4 当实际录用岗位与甲方所委托岗位名称有出入时, 均视为接收了乙方推荐服务, 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费用。
4.5 甲方有义务将与被录用者之间签署录用通知或者劳动协议抄送一份给乙方。
4.6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或本协议终止后十八个月内, 甲方聘用乙方推荐人才, 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 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聘用乙方推荐人才但未按前述要求推行通知义务, 甲方除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外, 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三倍作为违约金, 且甲方聘用乙方推荐人才年薪视为50万元, 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发觉其推荐人才年薪高于50万元, 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
五、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充足了解甲方历史背景、 发展历程、 企业文化、 关键产品或服务、 经营理念、 发展前景和战略等相关信息, 以愈加好地了解甲方关键需求。
5.2 对于乙方推荐人选, 甲方面试后因某种原因暂不能长久聘用该人选, 而委托人选做兼职或代理或其她形式服务或合作, 应一样视为已完成推荐该人选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
5.3 乙方承诺在甲方与乙方寻访推荐成功人才协议期内, 不将其推荐给其她单位, 不然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原协议标准三倍违约金。
5.4 乙方承诺自签署合约之日起不把推荐给甲方人才, 同时推荐给其她用户, 甲方表示临时不会录用人才除外。
5.5 乙方所推荐人才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关联单位, 包含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关系企业、 业务往来企业或与甲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企业, 均视为甲方接收了乙方猎头服务, 均应按本协议要求支付猎头费用。
六、 人选到岗定义及质量确保
6.1 人选到岗定义: 指乙方所推荐人选已到甲方报到, 或已办理入职手续, 或已开始接收甲方培训, 或已开始为甲方工作, 或以甲方任何一个形式录用, 只需满足前述情况之任一个即视为到岗。
6.2 乙方对其推荐人才实施三个月试用期确保。三个月试用期内因为任何原因造成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乙方承诺无偿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
本确保范围不包含:
a. 在确保期内, 若因甲方未能有效推行与推荐人选所签署聘用协议条款(包含但不限于未正当签署劳动协议, 未按约定支付薪酬等情形),造成推荐人选离职。
b. 甲方因经营方针改变或者经营情况改变造成裁员, 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6条要求聘用乙方推荐人才。
c. 合作过程中, 甲方有不诚信、 不守约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拖欠乙方服务费、 向乙方谎报所录用候选人职务/薪资等情况。
七、 其她
7.1 本协议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有相同法律效力(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形式: 协议、 协议、 信件、 传真、 电子邮件等)。协议使用期为一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除非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在协议到期日提前三十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将自行延长一年, 全部相关条款不变。
7.2 双方在推行本协议时, 如发生争议, 经过协商处理, 经过协商不能处理, 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北京智信恒鼎企业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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