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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不过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北京市劳动协议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或者劳动协议约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法律、 法规、 规章相抵触除外;
(三)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但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相关行业、 工种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要求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依据本要求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还应该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1年根据1年计算。经济赔偿金根据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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