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污水处理厂
BOT特许经营协议
示 范 文 本
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部《相关加紧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意见》(建城〔〕272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26号)和《相关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建城〔〕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关键用于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 是作为实施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过程中签署特许经营协议通用示范性文本。鉴于项目具体情况各有不一样, 在参考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 应依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对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使其更利于实施操作性。
本协议全部附件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7
第二章 术语定义 8
第1条 术语定义 8
1.1 术语定义 8
1.2 其它 13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13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13
2.1 特许经营权 13
2.2 特许经营期 14
第3条 申明和条件 14
3.1 甲方申明 14
3.2 乙方申明 14
3.3 履约保函 14
3.4 融资完成 15
3.5 甲方权利和义务 15
3.6 乙方权利和义务 15
第四章 项目建设 16
第4条 资产权属 16
4.l 土地使用权 16
4.2 对使用土地限制 16
4.3 项目资产权属 16
第5条 设计 16
5.1 设计要求 16
5.2 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17
5.3 施工图设计 17
5.4 设计优化限制 17
5.5 甲方责任 17
第6条 建设 18
6.1 乙方关键义务 18
6.2 甲方关键义务 18
6.3 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18
6.4 项目进度计划 19
6.5 进度汇报 20
6.6 甲方监督和检验 20
6.7 不可免去 20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20
6.9 对考古、 地质及历史物品保护 21
第7条 完工 21
7.1 项目完工验收 21
7.2 试运行 22
7.3 环境保护验收 22
7.4 开始商业运行 22
7.5 履约保函解除 22
7.6 甲方对提前完工权利 23
7.7 不予免责 23
7.8 放弃 23
第五章 项目运行与维护 24
第8条 运行与维护 24
8.1 运行和维护基础标准 24
8.2 污水处理范围 24
8.3 甲方责任 24
8.4 乙方责任 25
8.5 运行与维护手册 25
8.6 水样采集和储存 26
8.7 水量计量 26
8.8 关键污染物削减量计量 26
8.9 暂停服务 27
8.10 环境保护 27
8.11 未推行维护处理 27
8.12 污泥排放及标准 28
8.13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28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28
9.1 甲方按污水处理项目每个月进行污水处理后关键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应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关键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及计费措施详见附件2) 28
9.2 基础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计取 28
9.6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 29
9.7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 29
9.8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30
9.9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30
9.10 出水水质超标 30
9.11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31
第六章 项目设施移交 31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移交 31
10.1 移交委员会 31
10.2 移交范围 31
10.3 最终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32
10.4 备品备件 33
10.5 确保期 33
10.6 承包商确保转让 33
10.7 移交效力 33
10.8 移交确保金 33
10.9风险转移 34
第七章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34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通常权利和义务 34
11.1 不可抗力 34
11.2 保密 35
11.3 合作义务, 预先警告义务 36
第12条 甲方通常义务 36
12.1 不干预 36
12.2 不妥兑取确保金 36
第13条 乙方通常义务 36
13.1 股权转让限制 36
13.2 遵守适使用方法律 37
13.3 劳动安全标准 37
13.4项目文件协调 37
13.5 税金、 关税及收费 37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责任 37
13.7 知识产权赔偿处理 37
第14条 保险 38
第八章 违约赔偿 38
第15条 违约赔偿 38
15.1 赔偿 38
15.2 减轻损失方法 38
15.3 部分因为受损害方造成损失 38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38
第九章 终止、 变更和转让 39
第16条 终止 39
16.1 甲方终止 39
16.2 乙方终止 39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40
16.4 终止通常后果 40
16.5 终止后赔偿 40
16.6 终止后移交 41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42
17.1 甲方变更 42
17.2 乙方转让 42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处理 42
第18条 解释规则 42
18.1 修改 42
18.2 可分割性 43
第19条 争议处理 43
19.1 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43
19.2 仲裁或诉讼 43
19.3 争议处理期间推行 43
19.4 继续有效 44
第十一章 其她 44
第20条 其她条款 44
20.1 通知 44
20.2 附件目录 45
20.3不弃权 45
20.4协议文字与申明 45
20.5生效日期 45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深圳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 按摄影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范要求,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维护污水处理企业正当权益, 依据 (依据项目具体情况, 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目、 标准和法律依据), 经中国(以下简称“中国”) ********市人民政府授权, 本协议由 (下称“甲方”), 地址: , 授权代表: , 职务: ; 与 (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国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签署。
鉴于:
(1)***市人民政府决定 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特许经营方法实施。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文号: ];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照公开、 公平、 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标准, 经过 , 确定授予 (乙方)负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 采取BOT模式, 由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行, 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 甲、 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 下述术语含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厂项目, 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M3/日], 地址: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包含附件, 以及以后可能签署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组成部份。
“进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及经处理净化水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 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表示。
“法律变更”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以后, 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 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或者
b. 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修改任何同意关键条件或增加任何关键额外条件。
而且, 上述任何一个情况造成:
(i) 适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负担税收、 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改变; 或
(ii) 对项目融资、 建设、 运行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任何改变。
“工作日”
指法定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用于污水处理化学品。
“基础水量”
甲乙双方约定根据每一个运行月内, 以预定日均污水处理量(立方米)计算污水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通例”
指在中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者为建设运行类似于本项目项目所采取或接收通例、 方法和作法以及采取国际通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 也即是进水质量检测采样点。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表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污水接入接收点, 见附件3。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交付点, 见附件3。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法确定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 天, 或
(b) 年 月 日, 或
(c)其她条件。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满足第7.4条款要求, 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第3.3条款要求向甲方提供保函。
“同意”
指依据本协议要求, 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 建设、 拥有、 运行、 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取得许可、 执照、 同意、 授权或同意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向甲方提交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有效融资文件(包含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取得首笔资金每一前提条件), 用以证实乙方为本项目取得举债融资所需全部交易办理完成; 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股权投资人认股书。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相关贷款协议、 保函、 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 但不包含:
1) 与股权投资人认股书相关任何文件; 或
2) 与履约保函相关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协议生效日期。
“适使用方法律”
指全部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全部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以及全部其她适用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行期”或“运行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终一日止期间。
“特许经营期”
含有第2.2条款要求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保函。
“移交确保金”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确保金。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初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一年期贷款利率 %
“污水”
指经污水管、 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城市生产生活废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 累计 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场地, 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依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负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费用。
“关键污染物削减量”
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降低关键污染物数量, 以“吨”为计量单位。
“污水处理单价”
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关键污染物单位价格: 人民币 元/吨。
“运行年”
指运行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 但第一个运行年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行日, 最终一个运行年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最终一日。
“运行月”
指运行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 但第一个运行月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行日, 最终一个运行月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最终一日。
“运行日”
指运行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其她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部、 委、 局、 署、 行, 中国任何立法、 行政、 司法或军事部门, 或含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她行政机构;
(b)本项目所在区域任何地方立法、 行政、 司法部门。
“最终完工日”
指依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1) “元”指“人民币元”, 为中国法定货币;
(2)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 或融资文件各方均包含其她各自继任者和获准受让人;
(3) 所指日、 星期、 月、 和年均指公历日、 星期、 月、 和年;
(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 “包含”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 所指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 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补充或修改书面文件;
(6) 所指“维护”应一直解释为包含修理和更新,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授予乙方、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家享受权利, 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 设计、 建设、 运行、 维护和移交, 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依据本协议要求,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负担费用、 责任和风险, 负责污水处理厂融资、 设计、 建设、 运行和维护, 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乙方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一直连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 非经甲方同意, 并仅限于本项目融资担保所需, 乙方不得私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出租、 质押或其她任何处理。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含建设期),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
第3条 申明和条件
3.1 甲方申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申明, 在本协议生效日:
(1) 甲方已获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 有权签署本协议, 并能够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2) 本协议第9.1条款中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标准及附件5中调整公式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3) 假如甲方在此所作申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 而且该等不属实申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顺利进行,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申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申明, 在本协议生效日:
(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正当机构, 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资格和权利;
(2) 乙方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 关键股东为 , 股权百分比为 ;
(3)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任何时候, 在项目中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到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30%);
(4) 假如乙方在此所作申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 而且该等不属实申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顺利进行,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履约保函
(1) 本协议生效以后 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根据附件9格式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担保乙方推行本协议项下相关设计和建设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 政府可接收金融机构出具;
(2) 履约保函使用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以后一年届满之日。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 应解除投标保函。
3.4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 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定融资完成, 并交付全部签署融资文件复印件, 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其她证实文件。
3.5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 依据本协议要求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 在特许经营期内, 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多种与本项目相关同意和保持同意有效。
(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 包含产品和服务质量、 项目经营情况和安全防范方法, 以及帮助相关部门核实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 激励公众参与监督标准, 有权立刻将乙方产品和服务质量检验、 监测、 评定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投诉, 并进行核实处理。
(6) 遇紧急情况, 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 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特许经营权;
(2) 依据本协议要求,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负担费用、 责任和风险, 负责进行项目融资、 设计、 建设、 运行、 维护和移交;
(3) 根据本协议要求方法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 接收政府部门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推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资产权属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用地, 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正当、 独占地使用土地。
污水处理厂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
4.2 对使用土地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第4.1条款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 其她任何目。
4.3 项目资产权属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 在特许经营期内, 甲方交由乙方无偿使用, 土地用途甲、 乙双方均不得任意更改。由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土地附着物、 建(构)筑物、 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全部权)属于深圳市政府, 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使用, 期满后即由乙方无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指定单位。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本项目初步设计和附件4要求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所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 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 自行负担或选择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 并负担对应费用。
乙方应对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设计中任何缺点负责, 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放弃, 或以任何方法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唯有第5.5条款要求情况除外。
5.2 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要求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任何错误、 不一致、 不明确或遗漏应提出并给予纠正, 不然造成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5.3 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依据本项目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并提供给甲方及含有审查资质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假如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施工图设计, 必需经甲方同意方能够据此施工。如乙方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批复, 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内容变更。
5.4 设计优化限制
乙方必需根据既定工艺方案和建设标准建设各污水处理厂, 对项目设计优化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 并应在“不改变项目工艺路线, 不改变项目总体平面部署, 不改变项目关键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设备(设施)效能参数” 前提下进行。
5.5 甲方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 甲方才对设计中错误负责:
(1)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 并已书面通知甲方, 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2) 甲方在收到乙方认为相关错误通知后, 书面回复乙方根据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关键义务
乙方应依据全部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以及本协议要求, 负责本项目建设工程, 并负担建设工程费用和风险, 包含:
(1) 在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或之前, 开始工程建设, 在本协议要求完工日期或之前完工;
(2) 进行施工前准备, 立刻提供全部必需施工设施;
(3) 依据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基础建设程序、 经同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全部适用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其她要求, 自行或依据相关要求选择有对应资质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全部设备必需是全新, 使用全部材料必需经检验是合格;
(4) 根据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选择有对应资质监理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监理, 并负担对应费用;
(5)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乙方在签署、 取得或完成多种协议、 审批等文件后, 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立案;
(6)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 根据本协议第6.8条款要求交付相关完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关键义务
(1)在建设期内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政府部门所要求同意;
(2)依法给予乙方属于甲方同意权限内同意。
6.3 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 乙方应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制订和实施工程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计划, 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应工程质量监控及关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统计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依据下列进度计划表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建设义务。
进度计划表
序号
事项
进度日期(按生效日期算)
1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
2
乙方开始建设工程
3
预定完工验收日
4
甲方提供污水
5
预定试运行日
6
预定开始商业运行日
假如出现下列情况, 进度计划日期最终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 第11.1条款所述不可抗力事件;
(2) 因为第6.9条款所述发觉文物使工程建设实施延误;
(3) 因为甲方违约而造成乙方延误;
(4) 因为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延误。
6.4.2 进度日期延长
当第11.1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时内通知另一方, 在实际发生延期 个工作日之内, 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全部合理方法后所无法回避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一方应主动同提出要求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 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一方在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书面意见, 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因为甲方原因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
假如因为甲方违约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 乙方应:
(1) 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合适延长; 或
(2) 有权取得延误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金额为每日____元(注: 与6.4.4金额等同);
6.4.4 乙方造成完工延误
假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 则乙方应就发生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注: 与6.4.3金额等同)。甲方能够从履约保函中兑取, 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兑取。假如履约保函金额被兑取完成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成履约保函金额, 甲方有权立刻向乙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 进度汇报
乙方应每个月定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 该月报应反应已完成和在建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 估计完成工程时间, 假如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 应提出挽回方法和计划。
6.6 甲方监督和检验
6.6.1 对建设工程检验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前提下, 检验乙方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 以确定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要求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验, 提供检验工作必需条件, 若检验工作中包含专有资料保密问题, 应按11.2保密条款实施。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假如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质量或安全要求, 甲方能够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假如乙方在甲方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点, 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 责成乙方进行整改, 直到安全得到确保、 缺点得到修补、 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6.7 不可免去
不管甲方是否监督、 检验建设工程任何部分, 都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也不能免去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项目完工日以后 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 ____份项目全套施工和完工图纸、 完工验收统计;
(2) ____份全部设施、 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复印件(包含设施、 设备平面图、 说明书、 使用和维护手册、 质量确保书、 安装统计、 测试统计、 质量监督和验收统计);
(3) 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与项目相关其她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 地质及历史物品保护
假如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 发觉考古文物、 化石、 古墓遗址、 以及含有考古学、 地质学和历史意义任何物品,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采取合适保护方法, 假如上述发觉造成建设工程延误, 应按第6.4.2条款实施, 或参考第6.4.3条款中第(2)款给予经济赔偿。
第7条 完工
7.1 项目完工验收
乙方应最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项目完工验收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派代表参与由乙方组织相关方面联合进行完工验收。假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与完工验收, 则完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情况下按预定时间进行, 乙方应将验收结果立刻通报甲方。
假如完工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假如完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 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说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全部必需更正方法补救不合格情况, 并应最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再次组织完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负担全部责任。
假如甲方在再次完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工程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书面通知, 而且验收结果已得到各相关管理部门认可, 则视为项目完工。
7.2 试运行
7.2.1 项目开始试运行程序:
(1) 在项目完工后, 乙方应最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试运行通知, 通知预定试运行日, 并提交能说明已含有试运行条件书面材料;
(2) 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 假如不一样意须同时书面陈说理由。假如甲方未发出书面回复, 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行。
7.3 环境保护验收
乙方应自试运行 以后, 在合理期限内上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7.4 开始商业运行
(1) 乙方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或甲、 乙双方认可含有检测资格第三方机构检测, 且项目连续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 并接到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正式经过验收通知后, 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申请开始商业运行。
(2)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行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 如不一样意须同时书面陈说理由。假如不一样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 甲方应在
日内处理, 不然从甲方接到开始商业运行申请之日起第 日视为 开始商业运行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乙方, 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乙方应将最终确定开始商业运行日书面通知甲方。
(3) 自开始商业运行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行日起,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 并根据第9条要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5 履约保函解除
7.5.1 在开始商业运行以后 个月届满之时, 甲方同意乙方履约保函项下还未兑取金额给予解除担保。
7.5.2 假如在依据上述第7.5.1条款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提前终止, 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 日或甲方要求更长久限内保持有效。甲方这种要求可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作出。
7.6 甲方对提前完工权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开始商业运行日不得提前。
7.7 不予免责
甲方检验和接收建设工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完工确定函行为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缺点或延误所应负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也不影响其她政府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监督、 检验、 管理项目建设工程权力。
7.8 放弃
7.8.1如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4.1(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任何原因,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 则项目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 且不计划重新开始施工;
(2)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3) 在商业运行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 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 或
(4) 未能在商业运行以后 日内开始商业运行。
如出现第6.4.1(1)、 (2)、 (3)条款约定情况且甲乙双方就进度计划日期最终期限不能达成一致, 乙方能够提出放弃项目建设。
7.8.2假如发生第7.8.1条款要求情况, 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中全部款项。
第五章 项目运行与维护
第8条 运行与维护
8.1 运行和维护基础标准
在整个运行期内,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 自行负担费用(包含税费)和风险, 管理、 运行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行期内, 一直依据下列要求运行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
(1) 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和标准, 本项目相关同意文件、 招投标文件要求;
(2) 本协议(含附件)要求质量确保、 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
(3)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设备一直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 并使污水和污泥处理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和噪声达成环境保护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 乙方应只对甲方提供污水进行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接收任何第三方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本身产生污水除外)。
8.3 甲方责任
8.3.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保障提供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 并在排放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 准期达成本协议要求基础水量和进水水质, 即每一个运行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立方米; 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8.3.2 按第9条款要求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8.3.3 在整个特许运行期内, 应督促乙方认真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 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以及本协议要求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责任
8.4.1 除第8.9条款要求情况外, 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 乙方应每日二十四小时, 每年三百六十五日(闰年三百六十六日)连续接收和处理污水, 将从交付点接入进水经处理达成出水质量标准后, 排放至甲方指定出水点;
8.4.2 假如进水水量超出本协议要求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同时提出拟采取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方法。通知(含方法)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 则被视为同意乙方方法提议;
8.4.3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行期内, 一直依据下列要求运行并维护项目设施设备:
(a)所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b)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设备相关制造商提供一切说明手册、 指导和提议;
(c)本协议要求;
(d)谨慎运行通例(除非另有要求)。
8.4.4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后第二个月起, 乙方应于每个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运行统计;
8.4.5 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后第二个月起, 乙方应于每个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反应其经营情况上一月财务报表。
8.5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行之前, 乙方应依据所适使用方法律和谨慎运行通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含设施设备定时和年度检验、 日常运行维护、 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 设备检修内容、 程序和频率等事项。该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备品备件, 并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报送甲方立案。
8.6 水样采集和储存
(1) 水样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要求GB12997-91》和《水质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91》要求;
(2)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保留和管理技术要求GB12999-91》要求;
(3) 用于检测水质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详见附件3)。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检测程序、 仪器、 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 应以双方认可有资质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用第三方检测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7 水量计量
8.7.1 乙方应按附件3明示位置安装经甲方核准计量检测装置, 计量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行日或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应将全部安装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 以确定每一流量计原始值。进、 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个月 日抄表, 以确定进、 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抄表统计。假如甲乙双方就水量计量结果存在分歧, 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7.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流量计连续测量、 计算和统计在进水计量点提取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出水量。包含瞬时流量和时、 日、 月、 年累计流量。
8.7.3 乙方应分别在进水计量点、 出水计量点安装经甲方核准进、 出水量自动在线计量及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与甲方及其她监管部门如环境保护、 财政等部门实时联通。
8.8 关键污染物削减量计量
详见附件2
8.9 暂停服务
8.9.1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 将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如属于维护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提前最少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假如甲方没有回复, 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影响降低到最低, 并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 %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行年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负担提供基础水量义务。
8.9.2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出 24 小时, 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 环境保护
8.10.1 乙方应一直遵守相关公共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要求。
乙方不应因项目建设、 运行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供、 排水干管网(假如有)场地(包含土壤、 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污染。
乙方在项目建设、 运行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方法来避免或尽可能降低对项目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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