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营改增”后必需掌握多个协议审查关键点
一、 协议签署时应该审查对方纳税资格, 并在协议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 “营改增”以后
通常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一般发票?
增值税率是多少, 能否抵扣, 再分析、 评定报价合理性?
2、 协议双方名称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营业税纳税体系。
现在服务接收方需要把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 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协议中应该明确价格、 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 增值税含税价和不含税价, 不仅对企业税负有不一样影响, 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影响是也很大, 假如不做尤其约定, 营业税通常由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方负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通常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中。
2、 营改增以后, 需要在协议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 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金额包含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给商开具发票义务, 有必需在协议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 协议中对不一样税率服务内容应该分项核实
营改增以后, 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个税率服务, 甚至同一个协议中包含多个税率项目情况也会常常发生。对兼营不一样业务, 此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不一样税率项目金额, 明确地依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 并进行分项明细核实, 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 发票提供、 付款方法等条款约定
1、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到抵扣步骤, 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 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应该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协议义务列入协议相关条款, 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通常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协议中增加“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付款方法条款, 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觉发票认证不了、 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最高见面临无期徒刑刑罚, 所以在协议条款中应尤其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发票不规范、 不正当或涉嫌虚开, 开票方不仅要负担赔偿责任, 而且必需明确不能免去其开具正当发票义务。
3、 另外, 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要求, 协议中应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方应派专员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法在发票开具后立刻送达对方, 如逾期送达造成对方损失, 可约定对应违约赔偿责任。
4、 在包含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 假如退货行为包含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应该约定对方需要推行帮助义务。
5、 假如协议中约定了质保金扣留条款, 那么质保金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协议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付款方应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 三流不一致风险怎样规避?
1、 为了防范虚开发票, 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 指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 票流(发票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 即收款方、 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需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而且付款方、 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需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假如三流不一致, 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 协议中应该约定由供给方提供其发出货物出库凭证及对应物流运输信息。假如货物由供给方指定第三方发出, 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 造成虚开发票行为, 需要明确供给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采购合相同资料。
3、 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情形, 能够经过签署三方协议方法降低风险, 或者也可经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方法来处理, 但需要提供对应委托协议, 以预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当然, 在实际签署协议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 对于分批交货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为了做到三流一致, 预防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应该在协议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包含到分期付款, 基于防范虚开风险考虑, 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货物时, 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假如货物不是分期交付, 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六、 对于跨期协议处理
1、 营改增后未实施完成协议, 应将未实施部分包含税金, 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 协议条款修订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楚, 可能存在反复征税风险;
二是协议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 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 造成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 增加税负;
三是未实施完事项如包含增值税多个税目, 而从协议条款上没有具体区分不一样税税率项目协议价格, 可能造成从高税率征税。
2、 对于上述风险, 可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协议实施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假如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 按原协议条款实施;
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以后, 应与协议方签署相对应补充协议;
二是需要明确供给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协议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 确保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给商协议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营改增政策要求, 修改协议总价、 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金额, 明确提供发票类型、 价款结算方法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 协议中应该约定协议标发生变更时发票开具与处理
1、 协议标发生变更, 可能包含到混合销售、 兼营风险, 需要关注发生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需时, 己方需要在协议中区分不一样项目价款。
2、 协议变更假如包含到采购商品品种、 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改变, 则应该约定作废、 重开、 补开、 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认证抵扣, 则能够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 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则由开票方就协议增加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降低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 关注履约期限、 地点和方法等其她细节
营改增以后, 增值税服务范围大幅增加, 很多企业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依据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 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时能够在协议中对履约地点、 期限、 方法等进行合理选择, 方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正确定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后工程承包协议增值税条款
1.对协议价款进行价税分离, 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 不含税价款为XX 元, 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依据业主类型及业主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一般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个月/季度实施甲方验工计价程序, 依据甲方同意计价金额,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定)。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 目确保进项税票取得时点与销售产生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估计销项税额, 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 有足够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署协议后,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协议总款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 若乙方不推行协议, 除负担违约责任外, 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个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 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定验工计价金额, 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专用发票, 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 办公用具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 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清单。
5.调整确保金相关条款。明确确保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确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协议签署前, XX日内, 向甲方提交协议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履约保函或确保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不然, 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相同金额款项作为确保金、 并扣除对应违约金。该履约确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 明确工程完工时, 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 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办理完完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立案证, 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95%, 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价款、 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协议总额甲供材, 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给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直接向材料供给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 由业主、 施工企业与供给商签署三方协议, 要求供给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 通常纳税人运输费税率11%, 材料17%, 则选择销售并负责运输, 开具含运输费全额17%专票。
【修订示例】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由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协议总额, 甲方应按提供材料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由甲方、 乙方及第三方供给商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由材料供给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销费方负担, 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或者委托施工方。
8.明确水电费结算步骤, 避免水电费转售业务, 反复纳税。销售自来水通常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3%。假如自来水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依据税法要求, 其只能根据简易措施、 适用3%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主体施工协议约定施工自行负担水电结算, 对于短期施工协议, 要降低协议价, 甲方负担水电转售11%或3%增值税税率。
【修订示例】施工期间水电费应计入工程总价结算, 甲方不负担水电费代收代付, 由施工单位向水电部门申请临时水表电表, 自行向水电部门结算。不然乙方负担甲方代收代付水电费而增加税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价款、 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红线内拆迀赔偿价款, 应明确不计入协议总额, 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署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迀事宜。
【修订示例】双方约定红线内拆迁赔偿价款不计入本协议总价, 另行签署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拆迁事宜。
10.增加适适用于工期跨营改增时点工程项目过渡期条款。明确因国家税制改革造成承包人增加实际税负由发包人负担。
【修订示例】因国家税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改变, 造成甲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所需要负担税费发生增加时, 此部分增加税费由乙方负担。
11.协议、 票据、 付款三流相符要求。对于工程总承包协议, 应分别针对设计、 材料与设备采购、 工程施工等不一样税率业务分别与不一样供给商签署协议, 约定协议价款、 根据不一样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等。能够签署三方协议。
【修订示例】协议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除依据协议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 协议价格不作调整。其中: 工程设计包含协议价款为人民币 XX万元; 材料与设备采购包含协议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工程施工包含协议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XX, 甲方与第三方单独签署协议, 款项甲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
12.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 如税务登记变更等, 立刻通知乙方。
【修订示例】如甲方在实施协议过程中, 包含重大信息变更, 如税务登记变更、 企业名称等, 应在XX日内立刻通知乙方变更情况, 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13、 与营改增不直接相关其她协议事项。独栋不一样业态产品施工协议, 单独签署, 不能单独签署在总包协议中约定不一样业态产品工程造价, 完工结算资料报备。比如: 地下室、 独立营销中心、 别墅、 商业和写字楼。
【修订示例】本工程协议包含X某设计图纸X楼、 地下室、 幼稚园、 学校等土建、 安装工程, 不含XX工程。
协议价款及支付: 本协议总价XX元, 其中暂定价地下室、 幼稚园、 学校等等XX元, 以最终止算为准。
完工结算: 工程结算价=XX, 其中地下室部分单独结算。乙方将完整完工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 其中地下室同时单独报送资料。
“营改增”后怎样投标报价
施工企业必需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管理、 内部投标成本测算、 销项税估算、 协议谈判和审核等工作, 同时关注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相关信息, 主动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影响
按“营改增”后新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现在, 住建部即使下发了《相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 只是标准上做出了“价税分离”要求, 行业定额和地域定额还没有依据新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新定额, 投标只能估算, 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 依据目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 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项目占有较大比重, 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企业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通常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署工程承包协议, 并向业主开具发票; 但工程项目成本、 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 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 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 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 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无法抵扣进项税, 造成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其次,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通常不签署工程承包或分包协议, 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及职责, 双方并无协议关系, 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 因为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协议关系, 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 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 提点大包、 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情况下, 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 造成税负增加, 增加幅度甚至超出收取管理费或利润, 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 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个情况, 假如协议签署是发包方提取管理费百分比不含税, 意味着全部税负由转包方负担, 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 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赔偿增加税负, 但不管采取何种方法, 转包方预期收益将会所以降低, 直接造成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行为发生。
挂靠项目实施时, 为降低采购成本, 挂靠单位购置材料往往不要发票, 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税负自然就会提升。假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材料供给商往往会趁机加价, 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降低, 直接造成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 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 经过非法路径取得可抵扣发票, 但因缺乏真实交易行为, 有骗税嫌疑, 一旦被税务机关发觉, 其后果将难以估量。
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 转包、 提点大包、 挂靠等方法将不能生存。
营改增后投标报价应对方法
投标报价
做好新项目投标成本测算、 报价、 协议签署等方面管控和应对。“营改增”实施后, 业主招投标规则将发生对应改变, 企业经营思维、 经营模式需要按增值税下报价。施工企业要组织对现有施工项目进行具体梳理, 统计整理项目类型、 行业性质、 业主身份、 完工情况、 验工结算、 资金拨付、 供给商身份等项目信息, 掌握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协议签署情况, 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倾向性要求。
· 一要充足考虑企业资质、 投标模式等标前税收计划工作, 合理使用企业资质, 采取最优投标模式, 优化投标组合;
· 二要尽可能规避甲供工程项目模式, 预防企业劳务化;
· 三要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 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企业应跟踪研究住建部和相关部委立即出台计价调整措施, 确定企业工程造价、 市场报价体系和策略, 主动适应含税价模式调整改变, 与市场规则紧密对接。营改增后一段时期内没有相关定额, 企业应依据部分企业模拟后测算结果进行报价, 测算进项税百分比, 计算不含税造价, 估算应交增值税金额, 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相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 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格计算, 对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管理好资质
施工单位应对现有资质管理措施进行认真梳理, 结合“营改增”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产生影响, 修改完善资质管理措施。尽可能降低集团内资质共享, 企业应尽可能使用自己资质投标, 同时限制将自己资质共享给其她单位, 严禁企业向无资质(个人)、 系统外部挂靠单位出借资质;
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
做好协议谈判
一是加强协议谈判, 制订不一样谈判策略。施工单位应针对不一样类型业主制订不一样价格谈判策略, 争取最大程度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业主。最大程度消除“甲供材”不利影响。在投标阶段, 企业经营部门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 并做好多种解释工作, 改“甲供材”为“甲控材”, 或者尽可能降低“甲供材”百分比, 最大程度降低“营改增”后因为“甲供材”问题对企业所带来营业规模急剧下降等不利影响。
二是重视审核协议, 预防造价风险。首先是协议总价格, 应分为不含税造价, 税金和含税造价;
第二是变更索赔补差中要除造价外还要计算销项税, 老项目要按3%, 新项目按11%;
第三业主计价时按计价金额开发票, 还是按扣除质保金后金额开发票, 若按计工时金额开发票, 会造成未收到款企业垫付扣质保金对应销进税,
如计价100万元, 扣5%质保金5万元, 实际收到现金95万元,
若按100万元开发票, 企业按100万元计算销项税11万元, 企业要垫付销项税(11-10.45)0.55万元,
若按95万元开发票, 企业按95万元计算销项税只有10.45万元;
第四奖励款, 协议通常约定因为企业提前完工或工程质量优良等, 业主给施工企业一定奖励, 奖励款应了解为含税价;
第五协议中要约定业主给施工企业有预付款时应明确开发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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