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投保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企业
乙方(保险人):
丙方(保险经纪人):
鉴于甲方拟就所拥有资产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并委托丙方为保险经纪人, 且乙方同意承保, 为此, 依据《中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三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除非协议中另有要求, 以有利于被保险人条款为准。
第2条 被保险人
在本协议下被保险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企业。
第3条 保险经纪人
本协议中保险经纪人为: 。
甲方委托丙方代为实施甲方及被保险人在本协议下权利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组织办理投保手续、 帮助索赔、 组织保险服务工作、 督促保险人处理赔案、 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和指令等。乙方依据本协议向被保险人发送全部通知、 文件等应同时抄送丙方。
第4条 保险期间
具体保险期限以机动车辆保险单为准, 全部保单自签发之日起保险协议生效, 保险企业负担保险责任。
第5条 保险费及保险经纪佣金支付
5.1甲方对乙方保险费支付方法为: 丙方与乙方每个月核实预付保费, 盖章后交甲方, 甲方依据丙方核实预付保费金额于每个月向乙方预付保险费, 年底清算, 多退少补。
5.2 乙方对丙方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方法为: 机动车交强险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4%, 机动车辆商业险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15%。乙方收到甲方保费10个工作以后将保险经纪佣金支付给丙方, 丙方应立刻向乙方开具保险经纪佣金发票。
第6条 保险条件
6.1 交强险: 依据中国国务院令第462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 此险种必需投保;
6.2 商业险: 包含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上货物责任保险、 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发动机尤其损失险、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 针对车辆损失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全车盗抢险、 发动机尤其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依据不一样类型车辆所面临风险差异, 实际操作时, 依据具体情况, 选择不一样保险险种组合, 参考下表实施:
序号
投保
险种
车辆类型
企业非营运客车(35座以下)
企业非营运客车(36座以上)
企业非营运货车(2吨以下)
企业非营运货车(2吨以上)
工程车
其她车辆类型
1
交强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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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车辆损失险
√
√
√
√
√
√
3
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次)
√
√
√
√
√
√
4
车上人人员责责任任保险(3万/人)
√
√
√
√
√
√
5
车上货物责任保险
_
_
_
√
_
*
6
盗抢险
√
_
√
_
_
*
7
发动机尤其损失险
√
√
√
√
√
√
8
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9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
√
√
√
√
√
10
不计免陪特约险
√
√
√
√
√
√
注 : (1)打“√”为能够投保险种;
(2)打“_”为不能投保险种;
(3)打“*”为依据具体情况能够选择投保险种。
6.3适用条款
按保险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实施。
6.4保险费优惠
6.4.1交强险保费优惠百分比按保监会最新同意费率措施实施。
6.4.2商业险保费在车险标准保费基础上, 给予甲方投保车辆最大优惠系数(自主核保系数 、 渠道系数 )。
6.4.3乙方应向丙方提供车险适用条款与费率表(电子版本及文字版本)。如遇国家政策性改变, 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动时, 由甲、 乙、 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6.4.4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新增投保机动车辆均可享受乙方能给予最大优惠折扣, 各地市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有新要求从其要求。
第7条 理赔及培训
7.1乙方为甲方提供VIP用户服务: 对甲方保险车辆优先安排查勘、 定损、 快速理算及救援等服务, 理赔救援服务在乙方推荐含有二级以上资质修理厂或4S店修理;
7.2查勘时限: 投保单位在出险后按要求立刻报案, 乙方接到报案后在交通顺畅情况下, 在市区范围内30分钟内抵达现场查勘定损; 郊区3个小时内抵达现场查勘定损; 预估损失RMB5, 000元以内单方责任事故, 出险后应立刻向乙方报案, 若乙方未能在查勘要求时限内抵达事故现场, 经乙方许可, 出险单位可自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 损失经乙方确定后, 由乙方赔偿;
7.3 定责定损时限
7.3.1对于常见车型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元以内, 在到报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2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 在接到报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3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 在接到报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4对稀缺、 稀有车型或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 同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
7.4赔付时限
7.4.1金额在RMB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 1个工作日内赔付;
7.4.2金额在RMB20,000元(含20,000)以内, 7个工作日内赔付;
7.4.3金额在RMB50,000元(含50,000)以内, 10个工作日内赔付;
7.4.4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 15个工作日内赔付。
7.5预付赔款
对发生保险事故, 经双方确定属于投保单位应该负担责任、 损失金额在RMB100,000元以上重大保险事故, 在单证齐全情况下, 经投保单位申请, 乙方必需按估损金额50%支付预付赔款。
7.6结案及理赔信息管理
出险单位索赔案件材料经乙方确定受理后, 乙方当年已受理案件数结案率不得低于95%。乙方负责建立投保单位车辆保险专题档案。出险车辆赔付后, 乙方每个月将车辆理赔信息填入丙方网站《车辆保险信息系统》, 并每六个月向丙方提交一次理赔分析汇报。不然, 丙方有权通知甲方不支付下月保险费, 待理赔信息录入后再支付保险费, 由此引发车辆脱保责任由乙方负担。
7.7培训
根据甲方要求, 乙方每年负责对甲方所属各企业投保基单位车辆保险专责人员进行一次以上保险知识培训。培训时间、 内容由乙、 丙双方确定, 培训费用由甲、 乙、 丙三方共同负担, 各方应在培训开始之前将培训费划到指定培训地单位账户上。
第8条 确保
8.1甲方确保提供办理保险相关文件、 按协议要求支付保险费, 并负担协议要求甲方应负担全部义务和责任。
8.2乙方确保根据本协议要求完成各项承保工作, 并负担协议要求乙方应负担全部义务和责任。
8.3丙方确保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各项保险经纪服务工作, 负担协议约定各项由丙方应负担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9条 保密
9.1 除非法律要求或为推行本协议所必需,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包含全部有形、 无形信息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往来书面文字文件、 电子邮件及信息、 软盘资料等)以及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了解到其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本协议以外任何其她方。
9.2违反保密义务一方应负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赔偿其她方所以遭受一切损失。
9.3 本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10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签署后, 各方对协议内容另有约定, 以在后约定为准。
第11条 争议处理
14.1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精神, 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14.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处理, 按仲裁方法处理: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14.3 在争议处理期间, 协议中未包含争议部分条款仍须推行。
第12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使用期为一年。
第13条 签署日期
协议签署日期以各方中最终一方签署协议协议书日期为准。
第14条 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九份, 甲方执三份, 乙方执三份, 丙方执三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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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地址:
协议附件一:
出单操作步骤
乙方于每个月15日前登录丙方网站()“车辆保险信息系统”, 查询检索甲方下个月保单到期车辆, 依据检索结果走访甲方用车单位, 逐一核查车辆基础信息、 承保险种和承保条件。以车辆行驶证为准核实基础数据、 投保保险企业、 车辆重置价及车辆保险起止日期。如数据有误, 核实后更正。乙方应确保出具保单内容与丙方保险信息系统中内容一致, 并对出具保单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每个月20日前, 乙方以丙方信息系统计算参考保费为依据开始预出投保单, 将预出单交强险保费与商业险保费分别填入系统; 如预出单商业险保费与参考保费不符, 应立刻查对车辆基础信息、 车辆承保险种和条件, 确保出单保费与参考保费一致(保费误差应在±1元内)。同时将预出单号填入信息系统, 无误后将《车辆预付保费通知单》加盖甲方所属单位公章后, 将电子版及原件发给丙方, 丙方审核通知单上保费, 与系统一致时通知甲方按预出单保费全额划给乙方, 由乙方按车辆上一年度截止日期到期前两天依次出正式保单。出单后乙方立刻将保单送达甲方基层车队。
乙方如遇甲方委托代收车船使用税时, 应给予帮助办理, 税费直接向甲方收取并出具发票。
保单中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甲方所属分企业单位全称, 具体名称由乙方与投保基层单位协商一致后填写。
对于新增车辆投保, 丙方核实车辆基础信息无误后, 由乙方按统一承保条件垫资出单, 并将保单信息正确填入丙方系统, 丙方依据系统数据核实后通知甲方于次月支付保费。
每个月5日前, 乙方将上月起保并生效车辆与丙方信息系统保费金额一致后生成《投保车辆统计表》, 由甲、 乙双方基层单位确定后加盖公章, 由承保保险企业开具正本保费发票, 发票付款人名称应与保单中被保险人名称一致, 发票总金额应与《投保车辆统计表》中保险费总金额一致。甲乙双方基层单位将确定盖章后《投保车辆统计表》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甲方基层单位将《投保车辆统计表》原件和车辆保费付款委托书原件报送至丙方, 其中供电单位由地市级供电企业汇总报送。保费发票原件、 《投保车辆统计表》复印件及保单正本留存甲方基层单位。
丙方核实后, 依据甲方基层单位车辆保费付款委托书应付金额通知甲方与乙方结算车辆保费。
批改处理: 报废或变买车辆, 各供电企业负责车辆投保人员立刻通知保险企业, 填写批改申请书后交业务管理部, 同时通知相关人员更改系统数据, 出单员依据系统改变提交查对批改。
协议附件二:
机动车辆投保统计表
车辆编号
三级单位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辆信息备注
商业险起保日期
商业险截止日期
交强险起保日期
交强险截止日期
承保企业
交强险保单号
商业险保单号
交强险保费
商业险参考保费
商业险保费
实付保费
保费支付日期
保单信息备注
协议附件三:
机动车辆事故赔付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度
基础情况
赔付金额(元)
序
号
出
事
故
单
位
车
牌
号
码
厂
牌
型
号
发
动
机
号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车
辆
损
失
第
三
者
责
任
车
上
乘
员
总赔
付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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