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协议
(城镇计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
甲方(出租方):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联络电话:
乙方(承租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企业 分企业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为构建通畅公用移动通信网络, 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通信服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 基站)等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场地情况
1.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 (具体地址及位置)自有房屋 间和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 作为乙方设置移动通信和/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基站用房使用。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改变用途。
1.2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承租甲方场地面积为 平方米。签署本协议前, 甲方已通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与甲方原件查对无误租赁物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1.3该租赁物原有装修和相关设施设备情况, 由甲、 乙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加以列明, 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验收依据。乙方拥有其出资建设、 装修及安装基站设施设备全部权, 而且有权在本协议终止时不受干扰进行处分。
1.4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所在楼宇楼顶场地, 用于安装无线设备、 传输设备、 天馈线、 天线支架、 走线架以及 等设施设备, 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甲、 乙双方约定, 该租赁物租期为 年, 租赁期限自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3.1甲、 乙双方约定, 该租赁物年租金为: (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除本协议约定或乙方书面同意以外, 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支付其她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支付方法
4.1甲、 乙双方约定,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支付手段((1)支票; (2)现金; (3)转帐)支付租金。
4.2甲、 乙双方约定,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法支付租金:
(一)甲方应在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 日内, 向乙方开具租金总额百分之百正式发票, 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总额;
(二)甲方应在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 日内, 向乙方开具租赁期限起始之日至 年 月 日租金金额正式发票, 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租金金额; 自 年 月 日开始, 乙方每 (时间)支付一次租金, 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当期应支付租金金额正式发票, 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定无误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租金金额;
4.3甲方帐户信息以下:
甲方: 【】
开户行: 【】
帐户名称: 【】
帐号: 【】
4.4 甲方提供银行帐户错误, 或甲方销户后未立刻通知乙方, 或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 造成乙方难以支付租金, 乙方能够向乙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租金公证提存。租金公证提存后, 视为乙方已推行协议支付租金义务。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 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 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租赁物交付时, 甲乙双方应签署交付清单,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 甲方承诺主动给予配合, 并提供以下支持:
(一)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内空调系统室外机安装位置;
(二)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 装修和设备材料运输和堆放、 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 用电等便利;
(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 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技术资料, 或者进行对应技术交底;
(四)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内现有通信、 电力及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 预埋入楼管道等), 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 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5.2为确保大楼正常运行, 并尽可能降低装修和设备安装对大楼其她使用人影响和干扰, 乙方向甲方承诺,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推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和计划, 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基础上, 作出对应调整, 楼顶天线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 装修和设备材料运输和堆放等服从甲方调度和安排;
(三)采取有效工程方法, 确保通信设备荷载, 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 基站正常见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甲、 乙双方约定, 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提供基站用电电源:
(一)由甲方负责提供
(1)该配电工程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签字确定;
(2)甲、 乙双方约定, 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配电间内, 使用电源应该单独安装计量电表。甲方应将供电部门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 作为当月每度电分摊电价; 乙方应在【每个月 日】【每季度 月 日】【每六个月 月 日】前, 根据【月】【季度】【六个月】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 将电费交给甲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当收款凭证;
(3)基站投入使用后, 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正常供电, 如遇停电, 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但甲方不可估计情况除外。
(二)由乙方自行处理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络接引外电, 配电箱和计量电表安装应事先与甲方协商, 甲方应给予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甲方承诺, 在租赁期内, 确保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 楼顶天线及相关设施设备。
7.2乙方确保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对周围居民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7.3租赁期内,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珍惜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 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 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负担。
7.4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使用, 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 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并避免对乙方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如需乙方搬迁设备, 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7.5租赁物及其隶属设施、 水、 电管线因质量问题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 由甲方负责修缮, 情况紧急或者乙方通知甲方后 日内甲方未予修复, 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 转让
8.1租赁期内, 甲方如需转让租赁物, 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如乙方不购置该房屋, 则甲方在转让时, 应通知受让人维护乙方承租权, 该房屋转让后, 受让人应与乙方签署租赁主体变更协议, 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解除和续签
9.1 甲、 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 本协议应该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租金和场地使用费, 协议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 签订终止协议协议, 解除本协议:
(一)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二)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
(三)该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 灭失或者被判定为危险房屋;
(四)第三人干扰乙方基站运行, 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作;
因上述第一、 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 甲方应立刻将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时间等相关事项书面通知乙方, 由乙方和拆迁人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协商处理。
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应继续确保基站正常运行, 不得私自中止通信电源, 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9.2 甲、 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方可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并提交相关证据:
(一)因甲方交付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点, 致使乙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 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布署, 乙方对电信网络进行调整, 该租赁物不再用作基站;
(三)乙方私自转租租赁物、 转让租赁物承租权或与她人承租房屋交换承租权;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 并能出具权威部门判定证实;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出 个月;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协议, 协议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协议, 解除本协议。
9.3 为确保公众利益, 维护移动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甲、 乙双方承诺, 租赁期满, 除第九条第二、 三款原因外, 一方需续租, 另一方应给予支持, 并配合续签协议。
9.4 该租赁物需续租, 则甲、 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租赁协议, 如本协议到期新协议未签定, 本协议使用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 甲、 乙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定新租赁协议。
9.5移动通信基站是受中国刑法保护公用电信设施。在甲、 乙双方租赁期间, 或在租赁期满但新协议未签定, 或在解除本协议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 甲方应继续确保基站正常运行, 不得私自中止通信电源, 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交付时隐瞒缺点, 危害乙方基站正常使用, 甲方应主动进行修复。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拒绝修复, 甲方同意核减租金并变更相关租金条款。
10.2在签署本协议时, 因甲方未通知乙方租赁物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 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内, 应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立刻推行维修、 养护责任, 凡不推行维修、 养护责任致使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 负担维修、 养护责任一方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10.4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和要求, 私自改变租赁物结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 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10.5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每逾期 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 滞纳金, 直至付清当期租赁物租金。
10.6因甲方原因, 影响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 造成乙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 甲方应负担通信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对应法律责任。
10.7租赁期间, 甲方非因第九条所列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协议, 甲方应赔偿乙方所以产生损失(包含乙方对租赁物装修折旧后余额、 搬迁费等损失)。
10.8因为甲方开具发票不符合国家发票管理相关要求,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负责处理并负担赔偿责任, 且甲方赔偿责任不因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或解除等情形而免去。甲方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补缴税款、 行政罚款、 滞纳金以及乙方诉讼费、 仲裁费、 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 处理争议方法
11.1假如协议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方法处理该争议。如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
(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其她有权机构强制实施。除非仲裁裁决有不一样要求, 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一切法律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2.1租赁期间, 甲方需将未抵押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 应该书面通知乙方, 并向乙方承诺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 变卖方法处分该租赁物前 日书面咨询乙方购置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意见。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附件及补充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协议正文、 附件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铅印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12.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协议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租赁物租赁期满之日终止。
12.4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其中, 甲方持二份 、 乙方持二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赁物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 租赁物移交清单
序号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原有装修和相关设施设备情况
租用面积
(平方米)
1
2
3
甲方移交人: 乙方接收人: 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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