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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 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 首先在于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情况下, 双方自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协议无效情况下, 也是要参考协议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所以, 在协议签署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 作到全方面严密, 预防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以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具体时限, 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处理;
2.对协议价款方法约定不明, 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协议价款为可调价格, 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取固定价格协议, 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 亦未约定风险以外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署两份甚至多份不一样版本协议;
6.采取定额结算方法协议, 未能明确定额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 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任一方主体期限均应作清楚、 明确要求, 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 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能够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抵达承包人后, 承包人提起异议时间, 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时间。另外, 要要求未能按期审核违约责任, 如可要求一定数额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取协议价款方法双方要作出明确约定。
3.对可调价格协议, 双方要对价款调整方法进行明确约定, 包含材料、 设备价格涨落, 设计变更, 降雨、 台风等自然原因等。
4.固定价格协议因对发包人有利, 易于结算, 故多年来多被采取。但通常来说, 固定价格协议适适用于工期较短、 环境影响原因较少、 技术成熟工程。对承包人来说, 固定价格协议, 尤其是固定总价协议, 承包人往往负担风险较大。所以, 双方在协议中要对相关承包工程范围、 设计图纸所涵盖工程量迸行具体约定, 并对物价原因、 设计变更、 非承包人原因引发工程量改变、 地质条件改变等原因进行充足考虑, 将这些原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
比如, 明确材料涨跌超出一定幅度、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引发工程量改变超出一定百分比情况下, 协议价款应该给予对应调整。同时, 协议中约定采取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判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适使用方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作了要求: “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不予支持。”
另外, 现在通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提议双方除约定协议总价外, 在协议后应附上承包人填好工程量清单。
比如, 某宾馆施工协议一案, 施工协议约定计价方法为包干价, 并附有工程量报价书; 结算时仅需对签证部分进行审核, 也降低了司法判定工作量。案件审理中, 被告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包含固定价部分进行审价, 但依法被法院驳回。
5.《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需进行招投标工程, 要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且协议要经过行政管理机关立案登记。
6.定额结算方法是一个常见结算方法, 此种结算方法, 要求引用正确定额文件, 同时约定好取费类别。另外, 对于材料价格确定等, 也要作好明确 要求。
二、 约定中间结算
中间结算有利于工程进度款支付, 同时避免最终止算延时耗日可能, 能够在施工协议中对中间结算作以下约定:
1.约定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期限和发包人组织分段图纸会审期限; 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对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人批复同意分段预算期限, 经发包人认可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进度款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人完成份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验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向发包人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工程结算期限, 以及发包人审核同意期限;
4.约定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百分比, 以及备料款、 进度款、 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 新型特殊材料差价分阶段结算方法;
5.约定全部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后承包人递交工程最终止算造价期限, 以及发包人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期限和方法, 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提出异议, 承包人作修改、 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 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6.能够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 双方均认可该机构审定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相互关系和处理方法;
8.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同工程交付使用相互关系及处理方法, 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成之间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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