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书
签订此协议合作人: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作双方本着自愿、 公平、 平等、 互利标准签订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双方自愿合作组建深圳市华云腾科技有限企业
第二条 合作名称 、 关键经营地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数码产品、 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和销售及其它中国贸易(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3年, 自 月 日起, 至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法、 期限
(一)合作人出资。合作人 以现金方法出资, 累计人民币 元, 享受XX%股份; 合作人 以现金方法出资, 累计人民币 元, 享受XX%股份。
(二)各合作人出资于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 取消其合作资格而且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 合作双方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合作双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以投资额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
(二)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投资额为依据, 按百分比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一方应该按百分比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三)对于企业在职(全职)股东以工资形式支付其劳动酬劳, 其具体工资额度依据企业经营情况而定。
第七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需认可本协议, 实施协议要求权利义务。
2、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焊接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退伙前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焊接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商行造成损失;
③实施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焊接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商行合作人。
合作人或她人能够入伙、 退伙、 转让, 但须经双方同意, 并办理增加出资额手续或签订入伙、 退伙、 转让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财务、 管理、 重大活动
企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实施财务制度, 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 并制作结算单。
企业收支款项应统一在企业设置账户中流转, 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 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中。
企业全部工作人员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人事、 财务、 经营、 管理等制度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协议、 决议、 开支、 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产品、 购进常见物料;
4、 支付合作债务;
5、 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根据出资多少, 最大股东有表决权, 其它股东有提议权。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 归合作人共同全部,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严禁私自挪用、 转借、 转让商行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作经营继续
(一) 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 应延续合作经营:
1、 合作事业有赢余;
2、 合作事业有转机;
3、 合作人要求延续;
4、 合作事业有很大前景。
(二)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终止后事项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商行解散其她原因。
(二) 合作终止后事项:
1、 即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 清算如有赢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买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情况下, 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假如亏损, 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法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争议,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标准给予处理。协商不成, 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 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全体合作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作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 署名(盖章):
署名时间: ___月___日
合作人 署名(盖章):
署名时间: 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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