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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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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正当权益, 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 交易双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借贷: 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同时, 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 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 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定书日期。 (三)债券借出方名称: 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全称。 (四)债券借入方名称: 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全称。 (五)借贷债券: 债券借贷标债券, 在成交确定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质押债券: 债券借贷过程中, 债券借入方质押给债券借出方债券, 在成交确定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七)借券数量: 借贷债券面值总量, 为百万元整数倍。 (八)质押数量: 质押债券面值总量, 为百万元整数倍。 (九)首期结算日: 债券借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日期。 (十)到期结算日: 债券借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借出方并支付债券借出方借贷费用日期。 (十一)借券期限: 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实际天数, 含首期结算日, 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二)借贷债券付息日: 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 (十三)应计利息总额: 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息总额。 (十四)借贷费率: 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费用/借券数量, 以年化收益率标识, 计息规则为ACT/365。 (十五)结算方法: 交易双方约定采取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法, 包含首期结算方法和到期结算方法, 具体分为券券对付(DVD)、 返券付费解券(BLDAP)和券款对付(BLDVP)三种方法。 券券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及解押, 融券费用资金收付由结算双方自行处理一个结算方法。 返券付费解券是指交易双方中债券借出方在确定收到债券借入方归还借贷债券以及借贷费用后发出解押质押债券指令结算方法。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 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经过薄记系统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时完成结算方法。 (十六)债券账户: 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结算企业)、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账户。 (十七)资金账户: 交易双方指定用于资金支付账户, 包含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陈说与确保 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交易存续期内, 做出以下陈说与确保: (一)其系依据设置地法律正当设置且有效存续主体。 (二)已经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全部必需授权, 且其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该适使用方法律、 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作为一方参与签署协议。 (三)含有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资格,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参与债券借贷交易交易员含有参与交易全部必需资质。 (四)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组成对其正当、 有效且有约束力义务。 (五)不存在任何针对其发生诉讼、 仲裁或类似事件, 可能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正当性、 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六)其含有独立评定债券借贷交易风险能力, 且充足认识并愿意负担相关交易风险。 (七)其对依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或用于出质债券拥有完整全部权和/或处理权, 而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第三方权益。 (八)债券借入方承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债券借贷交易借入债券总额不超出其在中央结算企业和上清所自有债券托管总额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总额不超出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 一旦超出, 即根据监管要求推行汇报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定书共同组成完整债券借贷协议。 第五条 成交确定书是交易双方就每笔债券借贷交易所达成协议。成交确定书应采取书面形式, 能够是本币交易系统打印成交单, 也能够是双方单独签署确定书。债券借贷成交确定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成交日期、 交易双方名称、 交易方向、 借贷债券名称、 借贷债券数量、 借贷期限、 借贷费率等。本协议与成交确定书不一致, 以成交确定书为准。 第六条 债券借入方权利和义务: 债券借入方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 按协议约定取得借贷债券。 (二)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债券借入方义务: (一)按约定立刻发送内容完整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到期结算日, 按协议约定归还借贷债券以及支付借贷费用。 (三)借贷债券付息日在交易存续期内, 在借贷债券付息日划付应计利息总额给债券借出方。 (四)依据债券借出方要求, 债券借入方应向债券借出方提供足额自有债券用于质押。 (五)借入债券余额超出自有债券托管总量30%(含30%)或单只债券借入余额超出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 每增加5个百分点, 应立刻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企业或上清所书面汇报并说明原因。 (六)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第七条 债券借出方权利和义务 债券借出方权利: (一)在到期结算日, 按协议约定收回借贷债券并收取借贷费用。 (二)在借贷债券付息日从债券借入方收取应计利息总额。 (三)收取质押债券。 (四)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债券借出方义务: (一)按约定立刻发送内容完整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 按协议约定划付借贷债券。 (三)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推行债券借贷协议所约定义务, 即组成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含以下情形: (一)首期结算日, 债券借入方未按协议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 或没有提供足额质押债券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 债券借入方未按协议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 或没有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三)到期结算日, 债券借入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借贷费用。 (四)借贷债券付息日, 债券借入方未立刻向债券借出方划付应计利息总额。 (五)首期结算日, 债券借出方未按协议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 或没有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六)到期结算日, 债券借出方未按协议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解押债券借入方质押债券。 (七)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未归还原借贷债券。 (八)当事人违反“陈说与确保”。 (九)当事人被接管, 或者进入破产、 清算、 解散程序。 (十)当事人出现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她情况等事项约定为违约事件。 (十一)其她违约情形。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延误或中止,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 部分或全部免去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第十条 进行债券借贷时发生违约, 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处理。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 须实施以下对应违约处理条款。 (一)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 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借入方终止债券借贷协议; 同时, 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收取借贷费用并征收罚息。 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 以债券借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借贷费率按协议约定实施。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二)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同时, 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收取借贷费用以及征收罚息。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 以债券借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借贷费率按协议约定实施。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三)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三)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费用用于结算; 同时, 债券借出方有权保持质押债券状态不变直到债券借入方支付借贷费用并向债券借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贷费用为基数, 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限,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四)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四)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应计利息总额; 同时, 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应计利息总额为基数, 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限,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五)债券借出方发生第八条第(五)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入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出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 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借出方终止债券借贷协议; 同时, 债券借入方有权向债券借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 以债券借出方实际保持质押债券质押状态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六)债券借出方发生第八条第(六)项违约行为, 债券借入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出方继续推行债券借贷协议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解押质押债券; 同时, 债券借入方有权向债券借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双方正常履约产生借贷费用为基数, 以债券借出方逾期解除质押状态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七)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七)项违约行为, 比照本条第(二)项违约行为处理。 (八)债券借贷双方发生第八条第(八)项、 第(九)项、 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违约行为, 根据本协议对应违约条款处理; 本协议未有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处理。 (九)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第三个工作日起, 债券借入方不实施未按协议约定交割借贷债券、 支付借贷费用、 支付应计利息总额等违约情形对应处理条款, 守约债券借出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处理质押债券, 按相关合理费用、 借贷费用、 罚息和到期债券偿还价值次序依次抵扣后, 剩下部分返还给债券借入方, 不足部分向债券借入方追索。 (十)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第三个工作日起, 违约债券借出方不实施本条第(六)项违约处理条款, 守约债券借入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保留向债券借出方因未立刻解押质押债券给债券借入方造成损失追索权利。 (十一)本条第(九)项中到期债券偿还价值能够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时, 能够参考协议约定或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企业经过招标出售(或购入)确定。 (十二)本条所要求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一条 债券借入方承诺在债券借贷单笔交易中提供质押债券用以向债券借出方担保该笔交易项下债券借入方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 推行、 解除、 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当事人因推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达成各笔债券借贷交易而产生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经协商未能处理, 当事人应该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法处理纠纷: (一)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十三条 债券借贷交易中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 须继续推行已达成债券借贷交易, 并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当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本协议约束下有单笔或多笔交易发生违约时, 须参考本协议对应违约情形处理条款进行处理, 其它存续交易须继续推行, 并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交易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仅为签署页)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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