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滁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生产、 经营假劣种子
《中国种子法》第59条: 违反本法要求,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数量乘市场平均价)小于2千元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2千元罚款。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5.1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在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假、 劣种子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生产、 经营假劣种子货值15万元(未售)以上或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
吊销生产、 经营许可证, 提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无证生产、 经营种子
《中国种子法》第60条: 违反本法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能够吊销违法行为人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罚款。
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一)为境外制种种子在中国销售;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收获物在中国作商品种子销售; (三)未经同意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关键保护天然种质资源。
《中国种子法》第61条 : 违反本法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千元罚款;
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
责令更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一)经营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 (二)经营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要求; (三)伪造、 涂改标签或者试验、 检验数据; (四)未按要求制作、 保留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未按要求立案。
《中国种子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更正,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
责令更正, 处以1千元罚款。
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更正, 处以1.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
责令更正,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经营、 推广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经过种子
《中国种子法》第64条 : 违反本法要求, 经营、 推广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经过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小于5千元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罚款。
种子货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以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国种子法》第67条: 违反本法要求,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5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试验, 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200元, 最高罚款额不超出7500元。
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试验, 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150元, 最高罚款额不超出1.3万元。
100平方米以上
责令停止试验, 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130元, 最高罚款不超出4.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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